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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uliao

[原创]请关注这起劳动者艰辛维权的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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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22:32 |

《成都市两级法院重大违法犯罪“阴阳判决”暴露全国人大等督办严查》其中就有这金牛法院,但愿多抓几个,也许会好一点点。

发表于 2006-7-10 02:14 |
共产党咋养这样的法盲?

 楼主| 发表于 2006-7-10 17:22 |

    谢谢网友们的关心和支持,这两名劳动者今天已经向金牛区法院交了上诉状,等待成都市中院的二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06-7-10 17:27 |

    各位网友,以下是成都市劳动局的一审答辩状全文,请予点评: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

    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

 

    廖清、祝增莉不服我局作出的劳社行复不受字[2005]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2005年3月9日,我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廖清、祝增莉邮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我局确认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月20日作出《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祝增莉、廖清二人来信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书面控告的事项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我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月20日作出的《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祝增莉、廖清二人来信的回复》仅仅是针对原告2004年12月11日寄往我局,并由我局批转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的来信反映情况的调查回复。该回复的内容仅仅是对历史情况的一个再现,对事实的一个说明,并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即该回复并未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或处理意见,没有可诉性,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我局行政复议机构于2005年3月9日收到原告祝增莉、廖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劳社行复不受字[2005]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并按《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3月16日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该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楼主| 发表于 2006-7-10 17:27 |

    各位网友,以下是成都市劳动局的一审答辩状全文,请予点评: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

    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

 

    廖清、祝增莉不服我局作出的劳社行复不受字[2005]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2005年3月9日,我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廖清、祝增莉邮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我局确认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月20日作出《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祝增莉、廖清二人来信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书面控告的事项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我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月20日作出的《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祝增莉、廖清二人来信的回复》仅仅是针对原告2004年12月11日寄往我局,并由我局批转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的来信反映情况的调查回复。该回复的内容仅仅是对历史情况的一个再现,对事实的一个说明,并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即该回复并未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或处理意见,没有可诉性,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我局行政复议机构于2005年3月9日收到原告祝增莉、廖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劳社行复不受字[2005]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并按《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3月16日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该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发表于 2006-7-12 01:33 |

按《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首先,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解决问题,就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并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审查。

 楼主| 发表于 2006-7-13 08:18 |
  非常感谢网友的评点。

发表于 2006-7-13 21:43 |
    这份判决中没有体现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发表于 2006-7-13 21:38 |
一件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居然用了快18个月才审完一审,还是原告败诉。并且是败在法官的手中---不合法的判决理由!

发表于 2006-7-13 21:51 |

发表于 2006-7-13 21:47 |

    这份判决也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

     审判人员稀里糊涂地就下判了,判决理由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发表于 2006-7-13 21:34 |

       立法机关如果不设立《行政复议法》,就不会有人去申请复议;不设立《行政诉讼法》,就没有人去民告官了。

       成都市劳动局就省事,金牛区法院也就更省事了。

发表于 2006-7-13 18:27 |

[em03][em03][em03]

的确是一种有效的办法。

发表于 2006-7-13 11:31 |

  这种判决是一种抑制民告官的方法。

发表于 2006-7-14 01:14 |
应严厉打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一贯恶意违法的司法腐.败份子!

发表于 2006-7-14 22:29 |

被告人李信接受审判

发表于 2006-7-14 23:14 |

应严厉打击成都金牛法院行政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一贯恶意违法的司法腐.败份子!

人大别再只是举手任命枉法审判员!

发表于 2006-7-15 21:55 |

司法不公是当前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

发表于 2006-7-16 10:08 |
    法院搞枉法裁判的法官和劳动局的官员一联手,劳动者是再有理都是输官司。

发表于 2006-7-16 09:52 |
判案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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