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以下是成都市劳动局的一审答辩状全文,请予点评: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 廖清、祝增莉不服我局作出的成劳社行复不受字[2005]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2005年3月9日,我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廖清、祝增莉邮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我局确认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月20日作出《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祝增莉、廖清二人来信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书面控告的事项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我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月20日作出的《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祝增莉、廖清二人来信的回复》仅仅是针对原告2004年12月11日寄往我局,并由我局批转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的来信反映情况的调查回复。该回复的内容仅仅是对历史情况的一个再现,对事实的一个说明,并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即该回复并未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或处理意见,没有可诉性,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我局行政复议机构于2005年3月9日收到原告祝增莉、廖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成劳社行复不受字[2005]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并按《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3月16日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该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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