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zhuliao

[原创]请关注这起劳动者艰辛维权的行政诉讼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7-21 18:45 |

     遵纪守法光荣!

 

 

[em01][em01]

发表于 2006-7-21 16:39 |
QUOTE:
以下是引用迎风观潮在2006-7-20 23:01:00的发言:
枉法判决书都是恶意所为,自然缺乏辨法析理,决不会以理服人。

       说得很好,是他们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发表于 2006-7-25 15:56 |

 [em03][em03]

    判决理由的确不对啊!劳动者是应该向劳动局反映问题并请求处理啊!他们怎么会说不是劳动局的职责呢??

    金牛区法  院的这几个人是荒谬,他们犯了弱智人才会犯的低级错误了。

发表于 2006-7-25 15:48 |

  [em03][em03]

    判决理由是不对啊!申请行政复议怎么还要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呢?他们是在故意糊弄当事人啊!!!!!

 

 

发表于 2006-7-26 23:51 |
金牛区法院陈跃峰行政判决书中的荒唐论断之二:

  “原告并未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无劳动争议处理结果,直接要求行政复议,不能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救济”。

这判决歪理太荒唐!行政公法根本未规定行政救济渠道需要“劳动争议处理前置程序”如果有,就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直接要求行政复议,有权选择采用行政救济渠道解决。

发表于 2006-7-27 00:02 |

敢于作出枉法裁判,一是因为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二是法院被悲哀的捆绑在行政权力的战車上。三是一些裁判为讨好行政权力,恶意枉法制造了人间悲剧

发表于 2006-7-27 16:49 |

   历尽坎坷,满目荆棘,的确非常艰辛!!!

 

 

[em01][em01]

发表于 2006-7-30 12:47 |

  违   法   乱   纪   行为的确是


发表于 2006-8-3 00:12 |

金牛区法院的这几个违法乱纪的司法败类,将受害的人民群众当成了敌人,自然会枉法判决。

置法律不顾的违法犯罪分子真是狗胆包天,公然任意践踏和歪曲行政复议法。

发表于 2006-8-3 00:25 |

 

成都市中级法院的的司法败类,就枉法判决这类劳动争议冤假错案500余个。现立案庭公开讲,不服判决的再审申诉案有3000多个,只有6人清理,再审、申诉得排队等上3年。

置法律不顾的违法犯罪份子任意践踏法律枉法,老百姓被害得好惨。

[em02]

发表于 2006-8-2 18:49 |

    SI FA FU BAI  可耻!!!

发表于 2006-8-2 21:53 |

[

em09][em09][em09][em09]

发表于 2006-8-4 09:47 |

     公正难求啊,要相信法律,坚持!!!  

      

发表于 2006-8-6 23:22 |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em02][em02]

发表于 2006-8-13 22:19 |

   楼主好好看一下这篇报道,或许能够看到一丝亮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得是很好的啊!

《肖扬:通过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促进和谐社会》

   法律之星石家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在河北调研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惩罚犯罪和化解纠纷职能、权利救济职能、平衡利益职能和司法监督职能,通过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肖扬说,人民法院必须重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通过利益衡量、司法平衡等方式,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裁判结果不仅在法律上符合规定,而且在实质上公正合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平心、正义感。他指出,司法的职能不仅是裁决具体的案件和纠纷,而且是通过解决纠纷促成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努力实现当事人胜败皆服,使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肖扬在调研中特别关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用好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他指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基本依据,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准绳。必须尊重法律,执行法律,真正做到言不离法,行不离法。同时,要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适应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真正实现主观和客观、法律和现实的有机统一。要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肖扬强调,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兼顾,调解与判决相结合,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