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人大要求写下青羊法院一系列枉法判决
裁定,人大在督办处理中)
致人大常委:
我们是成都市教育局所属教育建筑设计院干部编制技术工程师,工龄20-30余年。2002年6月起设计院以自有资产进行事业单位脱构改制, 2003年2月改制完成后,设计院违反多项禁止性规定辞退6名工程师。(现其中2名工程师带着技术远走海外;老工程师高某被辞退后因病无钱医疗,被官场腐败迫害含恨去世; 1名工程师见行政仲裁枉法到极点,被迫撤诉走行政渠道上访申冤。2人开始了极为艰辛的法院起诉。)
原多名工程师联名向市教育局,及青羊区检察院举报、投诉过设计院院长牟子元违法,牟被弄到检察院挨了打……导致怀恨在心长期有矛盾,(这众所周知的事实检察院有记录及有检察建议书为证)院长利用改制之机打击报复辞退工程师。该辞退违反改制期间禁止辞退的规定,违反事业单位工龄20-30余年禁止辞退的规定,未办任何社保医保,不给一分钱安置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不退还。工程师们失去了一切生存保障,也被迫采用一切手段终身向违法抗争。
工程师们的人事关系管理权在教育局,设计院极为荒唐地在脱构改制安置报告中以多处虚假谎报要求审批,而市教育局却在脱构改制安置报告中附带审批了辞退。该辞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改制期间禁止辞退的规定,2003年戈、何2人分别在青羊法院起诉。
请求查处审判长刘苹恶意隐匿损毁证据的枉法行为。
青羊法院审判长刘苹、审判员雷旺泽在承办工程师何某(2004青羊民初字第911号)一案中,只偏听被告请的法院门口的律师一面之词,严重枉法到极点。收到起诉状3个月后收了上百页证据,并到工商局复印了企业改制更名档案76页,企业更名就连法定代表人都未更换。刘苹却禁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变更起诉主体。我们告知,改制期间名称有变更,法律规定前后两单位都可诉,你应依法主动要求变更,而不是禁止变更。当着书记员书面提交变更名称为木原公司的起诉状后,被刘苹私自隐匿损毁了证据,仍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变更后仍然不开庭,并恶意隐匿证据枉法裁定驳回。(上诉后二审法官当面在卷宗中反复查找,查不到变更的<起诉状>后,二审在(2004成民终字第1834号裁定)中,以“一审中何某并没有提交申请变更被告诉讼主体的请求”驳回了上诉。)
请求查处刘苹恶意隐匿21项证据 枉法判决。
审判长刘苹,及雷旺泽在审理女工程师戈某(2004青羊民初字第1387号)案中,完全不顾众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改制后单位具有资产承继责任关系的规定,不顾改制中禁止辞退老员工的明文规定,不顾上百页21项证据证明辞退处理违法的质证事实,恶意隐匿21项质证证据不列入判决书,反以原告无事实依据证明。极为荒唐的以改制后的单位无资产的承继关系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无资产的承继关系,驳回的应当是主体不符的起诉,而决不是驳回诉讼请求。
第1387号案恶意隐匿21项质证证据,严重违反了证据规则判案,违反了众多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判决。(上诉后,二审以2005成民终字第1274号,将判决书照抄一遍,对无过错的原告枉法维持原判。)
青羊2006民初字第1766号再次恶意隐匿17项证据枉法判决。
1970年入伍当兵,在冰天雪地站岗卫国一身是病的老工程师、老党员何某,因病休被辞退,30多年工龄被毫无人性地掠夺到就连养老、医保都一无所有。青羊法院从立案到判决长达17个月,承办法官被法院责令照抄2004青羊民初字第1387号枉法判决书,
被枉法判决17项证据也成了废纸。该案多次找2个院长及庭长,青羊法院仍以一错百错的法制原则判决。庭长称:“是法院多次研究确定仍按以前刘苹判的,照样判。”承办法官韩某说:“这不是我的错,要判后释疑,找院长释疑,是他们要这样判。”
原告书面要求按规定判后释疑,至今几月过去了,法院连一个判后释疑都不敢给出来。
请求查处青羊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公开枉法
教育局在审批《改制安置方案》中同时附带审批了多条虚假的辞退条文,该行政审批程序违法,我们要求原单位与教育主管局分清责任承担义务。在法院人员以无资产的承继关系枉法驳回后,依法起诉具有审批责任的教育主管局,青羊法院立案庭拒绝立行政案。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宣称:不立行政案,不立告政府的案子。发生2次激烈单争吵后,立案庭庭长黄静强行要求改为民事起诉教育局才准立案。(原告被迫以民事起诉教育局,2006年第129号立案后,法官以“起诉教育局为被告主张民事权利不成立”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以行政诉讼依法起诉教育局,再次被态度恶劣的立案庭枉法裁定驳回。至此,一系列行政、司法腐败,枉法践踏人权,剥夺了无过错人的诉讼权利。
悲惨的维权申诉过程
2005年8月,向起草制订脱构改制政策的成都市财政局书面反映,财政局研究确定并书面答复:“根据成府发[2001]148号文件精神,对原成都教育建筑设计院的脱构改制工作的执行和实施主体是教育局,因此建议转教育局处理。”
成都中级法院以第1274号案驳回后认为,判决单位不承担安置责任,教育主管局就应该承担。四川省高法院指出:任何单位改制改不掉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改制单位承担责任义务的主体是肯定存在的,应要求改制单位与审批主管部门按政策法规规定,分清责任来承担义务。
成都市教育局及单位违法枉法,成都市人事局仲裁回复认为教育局不属处理范围,省教育厅书面回复不属于复查范围,成都市长信箱要求走司法渠道解决。可法院一系列腐败枉法,立案庭拒绝立行政案。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但诉权被剥夺,无路可走。
按中国《刑法》第399条规定,这些恶意违背事实徇私枉法的司法败类,都应判处徒刑,关进监狱。我们将以《刑事自诉状》起诉,看看成都是否适用中国《刑法》。我们将向千百个互联网站,向有关机构终身举报揭露刘苹等恶意违法乱纪的司法腐败份子,司法败类将我们逼上绝路,我们会以多名工程师联名上访,采用一切方式维权自救。
我们希望人大监督青羊法院,查处刘苹恶意隐匿损毁证据枉法判决。促使青羊法院查处违法 纠正错案。
致人大常委会
请求人:
2006年6月27日
联系电话:
zeegr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