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高坪转盘

有关某知名网友被拘之我见——评南坛“自由”路在何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13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1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L:L:L:L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巨星陨落,但她留给我们的歌声将永世长存,这个活着充满争议的美丽歌后,用她特别的嗓音征服了全世界歌迷的心。但毒品不仅侵蚀了他美丽的嗓音,也吞噬了她的生命,愿我身边的朋友都真爱生命,远离毒品。
    我将永远爱你!------I will always love you!

发表于 2012-2-13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2-2-13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来了!说2句。
无论什么网络讨论热点,论坛上无非就是这么几个角色:
1.事件当事人
2.一方发帖人
3.被发帖针对的另一方发帖人
4.第3方人士
5.舆论引导人
6.围观者
7.讨论终结者

    其中,2和3都可能不是1,应该说很多时候都不是1。有时候1或者1当中的一方甚至都不存在,因为事件源于炮制,要么纯粹炒作,要么招摇撞骗,要么是为了攻击现实存在的另一方。由于马甲的存在,4、5、6都有可能是1、2、3。其中私以为扮演最重要角色的就是5.因为事情无论真相如何或者真相未明的状态下,经过5的作用都可以把网友的想法引导到他所期望的局面展开。甚至在有些4在提出见解或者说要求先获得真相再下言论的时候,5都可以用一些言辞上的手法来证明或者推论他的言论具有正当性。比如这贴当中关于行政处罚书的问题,看上去某人说得头头是道,让公安公布出来。但实际上人家没有法定义务这样做。同时犹豫可能涉及隐私或者机密等原因,有些东西也是不适合公开的。但是某人可以以“没有公开”来推定这个事件当中可能有问题,或者说非下定论而是设定这样一种思维倾向。这个也就是我所谓的言辞上的手法。我并非反对其言论。因为在我看来,他说他的是他的自由,只要没有违法。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经过自己判断后选择哪一方的观点或者自己提供一种观点也都是各人的自由。而我想表达的只是,即使是这样的一种自由,也希望更多的是因事而论,而不是因论而论,没有实证的观点或者观点倾向都少一点为好。
   另外前面之所以把各角色分类,就是想让大家更多的思考下,每个在论坛上发言的角色不是都那么简单,那么多思考一下一个事情这样说到底对谁好、对谁坏,到底这样说是否有证据支撑,到底这样说最后会导向一个什么局面等等,不要轻易就跟风了。对于我前面说的话,也希望你们都这样去思考或者质疑一番,也许就有所获吧。

发表于 2012-2-1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13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处理这事是半夜偷桃子,赶耙的摘.发贴人要是不是吃公家饭的,你想这样杀鸡警猴,最后一定是猫儿抓滋耙,最后脱不了爪爪
发表于 2012-2-13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处理这事是半夜偷桃子,赶耙的摘.发贴人要是不是吃公家饭的,你想这样杀鸡警猴,最后一定是猫儿抓滋耙,最后脱不了爪爪

发表于 2012-2-1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2-2-13 19: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肥猫爪爪 的帖子

公安以“治安条例”拘人是违法、公安应公布拘人法律依据。如此事属实,双方可协商解决 ...

很高兴你看了我的帖子然后进行质疑或者说相异观点之回复。这说明我发帖的本意已经基本达到了。
在此仅向你表明几点:
1.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两回事;
2.“治安条例”早已废止,现在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3.根据该法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4.关于公安机关在网上公布处罚决定书或者法律依据等,不是其法定义务;
5.综合上面说的,你得出“人治”这个观点的论据恐怕难以成立,进而观点也就难成立了,除非你能明确证明公安机关不是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6.很可惜,我前面说的希望言论自由的同时更注重依据实证,而不是依据某种感觉或者观点或者想法,在你这个回复当中没有看到。因为你的原话:“公安以“治安条例”拘人是违法、公安应公布拘人法律依据”这是你的想法或者感觉应该如此,但却不是真正的法律规定如此。

以上内容大部分都来自百度,其实要说一些有论据支撑的话并不难,多查一下,发言谨慎一点就行了。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2-2-13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情,不议论

发表于 2012-2-1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兄.
你发的51L请参照50L第5点;你发的53L第一句请参照50L第6点;然后你发的53L第2句和54L所言,脱开了时代背景和刘少奇说这句话的背景,同时也有断章取义之嫌——请参考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即可。
如果这样你还没看明白我说的东西或者也有可能是明白了却还故意这样(这样说有可能让你不快,见谅),然后还是采用这样的说话方式,那请诸位网友评判吧,我是看到这样的回复有小小无奈的感觉。

请不用动回复哦!如果网友们想看热闹的话。呵呵

发表于 2012-2-13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就是真的...狂吠有用,还要民间动物除噪音组织干啥?

发表于 2012-2-1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街上遇到有人打架,混乱中妖没成精掉了 9 个 小米椒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2-13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坪转盘 发表于 2012-2-13 14: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代巨星陨落,但她留给我们的歌声将永世长存,这个活着充满争议的美丽歌后,用她特别的嗓音征服了全 ...

你丫居然出现了,让本莽打赌失败。:lol

可你说点干的呀?腐败的美帝的歌星干南充警方屁事呀。

公开处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解决你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你觉得意下如何?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2-14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肥猫爪爪 发表于 2012-2-13 18: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久没来了!说2句。
无论什么网络讨论热点,论坛上无非就是这么几个角色:
1.事件当事人

很辛苦地整了一大篇,分了那么多类,还写了若干错别字,表达的中心思想其实就一句话——南充公安不敢公布此事的案由。

是这样的吗?

行政处罚是公开的刑罚,你所说的一切都不足以解释南充公公的行径。

因为讨论此事,必得要相应的证据,你们有必要公开大家置疑的细节。如果涉及隐私,可将相应文书的影印件上相应部分PS处理,如果不会的话,我可以提供免费帮助。

希望在此帖的回复中,看到这份处理过的文件。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