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现在的砖家真的比苟都听话。只要肯出钱,让叫几声就叫几声,让什么时候叫就什么时候叫。小声说,这又是上北京又是开“论证”会的,可花了不少银子吧?没关系,多花点,保出来继续捞。
什么叫“受保险公司、书店之托,推销保险、书籍,付出一定劳动,获得的报酬”?
首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推销商品,且推销的对象为自己管辖的下级单位,由此获得的收入到底是对这个职位的报酬,还是对所谓“劳动”的报酬嘛?你如果不在那个位置上,你就算付出10倍100倍的劳动,你看那些驾校愿意买你的保险和书籍不?
所谓砖家,居然说出这样荒谬的言论为职务犯罪开脱,与走苟何异?
请LZ将以上原话转达几位砖家,并代致法制的唾沫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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