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 同工不同酬,那条法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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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书
申诉人:张义香,女,原简阳市食品罐头厂员工,联系电话13982912735。
申诉人:陈素琼,女,原简阳市食品罐头厂员工,联系电话15883213795。
申诉人徐凤鸣,女,原简阳市食品罐头厂员工,联系电话15183206818。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安岳县公民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诉人:原简阳县食品罐头厂。
事由:申诉人对资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关于张义香等同志不服简阳人民政府信访复查答复问题的复核意见(资复委核[2010]4号)不服,以下简称资复委核[2010]4号,特依据《宪法》第41条申诉。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销资复委核[2010]4号复核意见。
2、 要求与原单位“二轻职工”同等待遇。
3、 按照市场价退还员工投资设备款。
4、 补发1987年在攀枝花与武警部队联办厂工作期间职工的工资。
事实理由:
申诉人张义香等人原是简阳县红塔氮肥厂的工人,属于当时的农民工进社办工厂。
1981年10月,经简阳县人民政府决定,简府计【1981】第81号文件批准,简阳县红塔氮肥厂与简阳县农业机械厂以各自的资产联合办企业,取名简阳县食品罐头厂。两厂原有工人不分彼此,服从厂领导的管理,遵守厂规厂纪,为厂和国家作贡献。1984年,食品罐头厂需要改造设备,资金困难,厂领导动员职工人均投资1000元。下列证据显示,申诉人等工人积极投资,该投资款至今未归还。由于厂领导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1991年9月,简阳罐头食品厂关停。该厂关停后,包括所谓的二轻职工和申诉人等职工都同时失业,自谋生路。
2009年,简阳罐头食品厂申请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第一,厂内的资产未按程序,依法审计清算,依法公布;第二,领导决定,对所谓的“二轻职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待遇,对申诉人等原简阳县红塔氮肥厂的工人,按照所谓“亦工亦农”人员不予解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
申诉人认为,政府的作法显失公平,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的上述请求有如下证据:
1、工作证。1982年12月8日,由简阳食品罐头厂发给张义香、陈素琼、徐凤鸣、庄万平等劳动员工的工作证。
2、工会会员证。1984年12月1日,由简阳县食品罐头厂发给陈素琼的工会会员证川工子第7815950号,入会时间1984年元月1日,职业为工人。
3、四川省简阳县食品罐头厂1981年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4、奖状。一九八九年元月二十五日,简阳食品罐头厂工会评选王炬同志为先进个人。
5、1981-1984年,申诉人陈素琼等入厂交投资设备款的收据若干。
上述证据1-5证明目的:第一,申诉人代表张义香、陈素琼、庄万平、王炬、徐凤鸣等同志原系简阳县食品罐头厂与“二轻职工”一起上班工作的工人,不是资复委核[2010]4号答复中所称与“二轻职工”不同的所谓的“亦工亦农”之人;第二,1978年宪法确定,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时代转入市场经济时代,证据1-5证明,资复委核[2010]4号复核意见,将市场经济时代的工人,仍然认定为计划经济时代“亦工亦农”的下等人,是认定事实错误;第三,证明申诉人等与“二轻职工”服从同一领导班子统一管理,同样完成相同的工作任务,工厂破产前,领取相同相近的工资,集体提取相同比例的积累,同样为当地政府和国家创造税收。在企业破产时,二者就应当享受一视同仁的待遇;第四,政府将同一厂职工分为三六九等,企业破产时待遇分别对待,实属违背宪法有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申诉人等不服,依法申请三级信访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上网发帖申冤,请求媒体和网友帮助。
说明:本投诉委托安岳县新闻人物胡代国先生发往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信箱、国务院信访局、国务院投诉办公室信箱、四川省长信箱、资阳市李佳书记信箱、简阳书记信箱以及各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