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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特致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一封公开信 请问还要让我呜冤乞讨到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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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致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一封公开信  请问还要让我呜冤乞讨到何年?

尊敬的王海萍院长: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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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陆大椿(身份证原名陆大春),男, 49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51292619630104401X ,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今特向您反映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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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我干 1996 年 5 月“严打” 之际 , 我因挖了蓬安县烟厂过去改道回收时因工程量过大而所废弃的零星锈烂水管 , 即使全部挖完共计废品价值也不足二百元。但是,我在挖的过程中因与蓬安县自来水公司为此废管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在争议中因我与其据理力争的顶了几句 , 惹得他们非常生气。因此,他们就向城南派出所报案 , 说我是盗贼。很快派出所的人来了 , 不由分说 , 在一番殴打之后 , 将我带上手铐押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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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派出所 , 再一次尝到了“顶嘴”的苦头。我被拷在楼梯栏杆上 , 直到天黑时分才准备将我放回 , 这时副所长王培志(音)上来问了我叫什么名字后说 , 你狗日的 , 屡教不改。我回嘴说 : “同志 , 请问哪个派出所有我违法犯罪的记录 ? ” 王副所长勃然大怒 , 说 , 你龟儿子敢嘴硬 , 把你丢进去关几天 , 看你还敢不敢嘴硬。派出所当晚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 , 做了笔录 , 录了像 , 并在当晚蓬安电视台的蓬安新闻中播出 , 罪名是“顶风作案 , 夜盗挖破坏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道” , 决定对我进立案收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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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正值严打 , 碰到枪口上的我自然就成了 " 严打 " 的对象。第二天 , 也就是 5 月 2 4 日 , 派出所到我住处搜查 , 当天下午将我送进收审所。 5 月 2 8 日 , 我被强制剃成了光头 ; 5 月 2 9 日 , 我被身挂“盗窃”大黑牌 , 押出去与死刑犯一道游街示众 , 与此同时县市省三级电视台,每天循环滚动报到近 20 天;6 月1 4日派出所把我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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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住处 , 屋里的财物已被洗劫一空 , 租住村有的公房也被收回。我已无家可归。进而发现还 殃及了我在蓬安县河舒镇尖峰村二社的母亲和继父的生存大事,因为当时 正值农忙抢收抢种的关键时候,由此导致我为 母亲和继父所种六口人的庄稼全部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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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我原本到公安局去,也只是善意性的建议:其以后的办案工作,应细心准确一些,注意应少给百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后果和注意维护公安自身的执法形象为妥,并要求退还扣押物给我, 而得到的答复却是 : “你是不是在牢里没呆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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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去找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法委20多天,都没有结果。因此,迫使我决心要告公安局,而且决心要告赢公安局,因为“不相信世上就没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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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主要诉求是: 1 .依法明确是盗与非盗的性质并依法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我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依法赔偿损失并解决善后,恢复我原有的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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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在借债和乞讨艰难地反复诉讼近三年,几次险丧性命,两级法院几经判决后,才终于“胜诉”,但是所判500余元连同财产损失共计5600余元的赔偿不但过于低而不全,使我根本无法恢复原有的生存条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未依法明确是盗与非盗的性质丶未依法判决且公安局也未主动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我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乃诉求的焦点)加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情节和时间顺序等皆有错误,以及南充中院又违法收费和当地又一直未能从根本上给我解决善后问题。因此,我不服过于模糊迟到的惨胜而就一直申诉上访。至今又在借债和乞讨艰难地反复申诉十多年以来,又是多次险丧性命,得到的不是省高院的判决,而是省、市、县、镇、街道各级党和人大、政府、政法委、司法等各信访部门更为有中变无,无中生有的一份会议纪要!即我就是为了要求公安局公开地给我说声对不起,为此已经付出了长达 15 年的惨痛代价,至今一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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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以来,我和众多个案维权申诉人在申诉中的常有遭遇,都是一样的,在省高院只要敢于和猾官们据理力争或者发点牢骚,就又要被强加各种新罪名,遭到毒打辱骂和关押,被没收行李申诉材料和证件,以至有的又被刑法论处,且因此又另告申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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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败诉后,先是注销了我的户籍,因我找了省公安厅后才恢复了我的户籍;进而后来不再注销我的户籍了,而是将我的户籍变成了不能享受经济财产宅基地等公民权的“空挂户”了!即我后来已经没有回乡生存的基本条件了,因此只能长期申诉上访并沿街呜冤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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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漫长的申诉上访生涯中,先后借债、乞讨、给人擦皮鞋、再乞讨丶再借债, 不断地从蓬安丶南充丶成都、北京之间往返奔波,无数次地反复找了该找的所有部门,求助于中央、省、市、的各个有关单位。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市委、省市政府、 公、检、法以及省市人大等部门的信访办我都反复不断地去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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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求助于各新闻单位,希望通过舆论的监督作用解决我长期无人理睬的问题。省内外很多报纸和新华社内参以及海外很多网上都对我的情况作过大同小异的大量报道,但使我绝望的是,这些报道没有引起任何有关方面对我命运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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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冬,我在省高院大门上和成都各闹市区都贴出了"惨胜遗言",提出了解决我的冤案三条要求:“一,由法院依宪依法彻査彻纠;二,由被告即蓬安县公安局公开认错丶道歉丶解决问题;三,进行社会公论,如法学专家和各界人士都认为是我的申诉无理,我不但保证就此息诉息访,而且保证还要公开向有关各级各部门赔礼道歉,但是如果反之,就必需给我一个说法。以上三条,如有一条达到即可;否则,我必与法院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法官等同归于尽”。后来是在很多人看后或者闻讯后,都特意找到我,善意的劝我一定要冷静丶理性,千万不要猛撞。当时,我虽未向任何人承诺放弃,但在众人的劝导下,没有轻率行动;否则我肯定早在杨佳之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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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诉中又因言获罪

                                                                                                                   在申诉中又因言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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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丶我于 2009 年 2 月 23 日上午,在路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看见有群众在该院大门前和对面的高楼上抗议司法腐败的热闹场面后,即用电话将现场当时情况告诉给了网民黄晓敏,并在现场借了相机,用自己的数码卡对现场拍了照(但后来发现卡里什么都没有);离开现场后,又将现场情况告诉给了网民幸清贤,促使该事件被在网上曝了个光。因此,又被抓去刑讯逼供并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了二年有期徒刑。我为此不服,按时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去年 3 月 2 日刑满获释时,又被二审法院宣布监视居住六个月并被押回当地 ,交由当地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负责监视居住。直至去年 5 月 10 日,二审结案时才被宣布解除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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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达 40 页的判决和裁定中,查明的事实,我只是当天路过现场,除了将现场当时情况告诉黄晓敏、幸清贤和借用相机外,别无任何行为了,且在现场给黄晓敏打电话和借相机拍照只有短暂时间,离开后未再回过现场。假如我过路遇见的是正在进行中的杀人现场,告诉给了网民后,网民在网上曝光后,难道还要将我和曝光的网民一并以同谋杀人罪论处吗?!为此,又于去年 8 月 8 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该院后于今年2月15日才经过再审听证程序了。但是,成都金牛警方因这一案件,还扣押了我诉蓬安县公安局不可复制的原始证据和法律文书等等, 至今一直不愿退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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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丶蓬安县地方当局,至去年不再强调要我放弃公开恢复名誉的诉求了,而是说:1.我的户籍已经成了“不能享受经济财产宅基地的空挂户” ;2.政府可以本着关怀的角度,对我的吃住生产等实际问题给予必要的临时解决,比如:花 2000 元钱为我临时租房一年,花3600钱为我解决临时生活费一年;3.有关正常公民权利的问题,只能视我对政府的态度而可力争给我恢复一些权利,至于何时恢复到什么程度,不确定;4.不服法院判决的问题,可以继续去申诉上访就是了。因此,我不能接受。但是,又因成都金牛警方拒不退还不可复制的原始证据和法律文书等等给我,而使我不能继续坚持申诉蓬安县公安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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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之艰难处境

                                                                                                                                今日之艰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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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有年迈体弱的老母亲,住在农村危房之中,需我给提供生活; 2 .我是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于一身的高危病人; 3 .无食宿,靠到处艰难地赊欠借要和沿街呜冤乞讨维生; 4 .因申诉上访,已欠下巨债难还; 5 .没有正常公民权利,所以 在当地没有起码的生存条件; 6 .过去凡是与我有往来的亲、邻等人,自从 2008 年被地方当局施压警告后,就都不敢给我往来了。如今就只有老母亲和一个文盲妹妹给我还有往来了,但是母亲、妹妹、妹夫、外甥都很担心并都劝我千万不要再告了,因此我已明确放弃了主要诉求,但是地方当局得知我已"无不可复制的原始证据材料"后,又说我的问题是一时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了!我想,任何人只要来到这个世上,都应有平等的生存权,生活得好坏是智商能力问题。我的智商能力低下,但不等于原来就没有柦应的生存权利。而今没有住处 , 没有土地 , 只有一个人 , 一个背包 , 一笔又一笔的债务 , 一卷又一卷写满遭遇的申诉状, 连乞讨的权利也要被成都警方和城管给强制剥夺了,因而我还能有生存权利吗?! 为此特请求王院长,能够责成立案庭用在前所收我的证据材料立案并与有关各部门一道,为我解决上述问题,帮我尽早结束漫长的申诉上访的艰难困苦并恢复正常生活,不要与有关各部门一道把我逼上绝路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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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特重申,过去能够写出“渗胜遗言” 并贴在省高院大门上和成都各闹市区的很多地方 ,如今也就决不会轻易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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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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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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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椿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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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28030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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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19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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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被告人陆大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再审听证审查程序

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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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时间:2012年2月15日
地  点:乐山中院立案庭
委托人:陆大春
受托人: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法290条)
审查听证案号:(2011)乐刑监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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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陆大春不服两审对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处罚,提出再审申请,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请予审查:   
    具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八项和二审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主要理由:原审判决、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为了清析认识全案,辩护人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两审判决对申请人裁处存在“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供审查参考。
7号判决及202号裁定的实质错误: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结果,不符合刑法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成罪要件,对陆大春的定罪量刑,缺乏主客观要件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大春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事司法审判的基本思路是将起诉的事实与罪名条款进行对照,成罪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该法条定罪量刑,反之则不能定罪判刑,遵循这样的基本思路,发现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陆大春的定罪裁判,问题出现在将基础法律规范和事实要件混杂适用,使判决陷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泥潭,证据残缺不全,判决没有根基,缺乏严密完整的证据链,审理和判决处于混沌迷雾状态,裁处结果出现非纠不可的实质错误。
1、认定事实与定案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乐市中检刑诉(2010)07号起诉书第5页表述:被告人陆大春于2009年2月23日当日到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即电话通知黄晓敏到场,并借用曾荣康的相机对现场进行拍照,离开现场后,陆大春找到被告人幸清贤,向其口述了2.23事件现场情况。仅有的不足一百字的起诉,反映出的焦点事实及行为方式用六个字三个关键词来概括:通知、照相、口述。这也是公诉方及审判者定罪的全部事实要件;但在这三方面的事实认定却出现前后矛盾。黄晓敏的证言排除了陆大春通知的情节,黄晓敏自认系严文汉在2月22日下午就通知了他;拍照一节因相机出问题,没有拍成功;只有口述一节,但口述与幸清贤形成博文之间缺乏行为关联度,仅有口述事实,不能足以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及二审裁定确认的事实以“书证、证言、被告人供述”为定案证据链,但在25份书证中没有关于陆大春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37份证人证言中没有关于陆大春犯罪事实的陈述;只有被告人陈述证据第7号黄晓敏供述:是严文汉在2009年2月22日下午6点左右给其打电话说有人2月23日要到中院去,黄晓敏同时供述,并非因接到陆大春的电话后到现场,接陆电话时,黄已在现场(明确排除了陆大春通知黄晓敏的事实);第9号幸清贤供述:2月23日中午,陆大春向其口述了中院门口发生的事。
申诉人陆大春在两审程序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事前并不知道2.23事件,其间也无积极参加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扰序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扰序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提出本案程序上存在刑拘前遭刑讯逼供的违法问题,但两审并未认真审查,直接将陆大春确定为聚众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通过裁判文书可见,二审程序也发现了问题,所以在裁定时稍加改动,特意去掉了“被告人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动机不同,但均有通过扰序给司法机关施压的主观目的” 的表述,这样的认定很随意,是强加给无辜申诉人头上的莫须有的罪名。
2、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表现:
目击者将现场情况转述给他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罪要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审将申诉人列为“积极参加者”治罪,其实是为打压而人为拔高不够成罪要件,违背法律关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原则,主观扩大刑法打击面。申诉人没有聚众扰乱活动,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有关方面施加压力的故意,对其他行为人的动机是不明知的,因而也就不存在与他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虽然有路过发现后并有在现场短暂停留的情节,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仅以口头转述就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显然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刑法没有规定无首要分子或与首要分子无关联的聚众犯罪,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判有罪。
两审裁判明显缺乏两个“故意”要件即“共同故意”和“主观故意”:
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据识别原则,全案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有预谋实施聚众扰序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其他人对主观后果的一致性,两审适用刑法关于聚众型共犯的事实不能成立。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责认定原则,司法中考查共犯,应当以“共同犯意”与“共同行为”为特征统一,共同犯意的表现特征是通过意思联络,都认识到共犯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之间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意思联络或语言或文字的沟通,对行为性质、地点、内容、分工进行商议。本案似按“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处理,但这样的情况也必须具备客观标准,司法通常遵从两个标准,即一般人的“认定标准”和“行为标准”。比如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着记者或路人拍照的现象,我们不能因记者或路人的照相或爆光或写成文章,就将公布事件的记者或路人打成事前无通谋的共犯。两审裁判对申诉人的定罪缺乏主观上聚众的故意,认识因素上不具备认识到其行为是与他人并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意志因素上申诉人并未希望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同时规定“聚众”“扰乱”“情节严重”三个事实要件,聚众行为是手段和方法,扰乱行为是目的和动机,情节严重是判断入罪的根本标准。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诉人用积极参与聚众的方式来达到扰乱社会的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无从考查。刑法单独规定十四个“聚众”型犯罪,重在强调聚众是实行犯罪的形式和方法手段,而不是把“聚众”本身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将打击对象限制在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考虑到一般参加者对聚众犯罪的参与程度相对较少,其危害性相对较轻,刑法不将此类情形列为刑罚处罚对象,客观上看,陆大春的实质行为只是转述事件,其手段、方法、目的、参与程度并未达到犯罪地步,刑事谦抑性要求只有真正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才会成为民众信服司法裁判的基础。
3、“积极参加者”和“扩大影响”两项认定缺乏根据,导致无罪升格为犯罪:
辩护人认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区分一般或轻度行为者与积极参加者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确认聚众犯罪的后果。两审两项重大错误一是将申诉人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缺乏客观依据;二是将“扩大影响”确定为情节严重或损失严重,脱离法律规定。从两审判决裁判要旨可见,积极参加者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来源于口述扩大了社会影响,这样解释超出法律应有含义的范围,明显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4、将转述人打成罪犯,突现人治压倒法治:
本案能够反映出刑事司法存在重打压、重维稳、轻法治、轻人权的工具化现象,司法当审者人为将不够入罪条件拔高成犯罪,主观扩大打击面,有悖于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用司法手段围堵客观上确有正当诉求者维权的管道,让更多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这一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作法正遭受全社会的广泛质疑,申诉人渴望再审排除阻力、当纠则纠,使无罪者免予刑事追究。

发表于 2012-2-2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早该解决的问题,为何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得不到解决呢?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到底都在干啥子?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望王海萍院长能够看到我的这封公开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望王海萍院长能够看到我的这封公开信!

发表于 2012-2-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参考,我认为很好,大家说说

发表于 2012-2-22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这位王海萍院长根本看不到你的这封公开信!

发表于 2012-2-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求识 发表于 2012-2-21 21:18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些早该解决的问题,为何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得不到解决呢?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到底都在干啥子?


的确问得很好,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到底都在干啥子?

发表于 2012-2-2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哦,大家不要光看不支持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确特望王海萍院长能够看到我的这封公开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确特望王海萍院长能够看到我的这封公开信!

发表于 2012-2-23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在党中央高度反腐倡廉的今天,网上曝光犯罪还有谁敢响应号召监督权力运行中的问题?
黄晓敏丶严文汉丶幸清贤丶陸大椿四人在传统媒体对成都司法运行问题长期集体期失声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23日,因在网上报道了当天上午9点多发生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一起近两百冤民的抗议示威事件:其中二三十人,头戴冤帽,手持大幅“冤”字,用铁链手手相连,用明锁把铁链锁住,以防止当局采用极端手段将人们驱散,冤民们高呼:“打到腐败”“打倒贪官”“还我家园,还我人权”要求中院院长出来接见并处理冤案。另外有大约十人左右在中院对门的高楼上扯着大横幅,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地面遥相呼应,横幅上写着:“中国司法不能失去公信”和 “成都中院还我财产”。
这本是由于司法不独立和没有监督,才导致大量的冤家错案矛盾集中在法院长期解决不了,法院每周二的庭长接待日,却只是作秀,根本不能解决广大冤民的实际问题,让冤民们感觉对司法已经失去了信心,才导致了当天的群体事件。结果,四人后来却均被与当天事件的组织、策划丶指挥丶参加者一并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的“共犯” 论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
黄晓敏等人在传统媒体对此长期集体失声的情况下,到现场去采访,网上曝光的目的是为了引起高层重视的行为,如果是因此构成自己和他人犯罪的证据的话,为此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何谈起?难道相反就是不准许自由了吗?如此定罪,请问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到底该谁来监督?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到底该谁来执行?党和政府等最高机构号召人民群众积极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 的精神,还有谁敢相信和响应?
从两审判裁要旨可见,定罪的主要事实依据,就是网上曝光给政府和法院施加了压力丶扩大了影响。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无首要分子或与首要分子无关联的聚众犯罪,但是黄晓敏等人幸在在网上曝光的不是正在进行中的杀人现场,不然的话,肯定是同谋杀人之罪!
据两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和采信成都中院的证据来看,其实,鲍俊生等人都是有案在成都中院长期未了。其中,刘继伟在庭审中辩道:其案子已经长达十多年,一直未果,直到2.23事件发生被曝光后,是为了逃避牢狱之灾,才强忍巨痛,接受了一个象征性的解决。因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请问一件应该解决的案子,你成都中院为何要久拖十多年丶让门前的群体事件反复持续一年多之久丶直至因网上曝光引起社会反响强烈后,才给予解决?你们的职责在干啥?因此鲍俊生等人的行为,即便是有所过激,难道不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吗?!刘继伟在庭审中的辩护,其实,是在血泪控诉成都中院利用审判权,将其案件先错后拖,最终是大案划小丶小案划了的抢劫行为!
将或口述或照相或写成文章公布事件的路人和网民打成事前无通谋的共犯的要旨,实质上是用司法手段封堵客观上确有正当诉求者维权的管道,让更多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这一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作法,难道不值得全社会都来给予广泛质疑和批评吗?如果此案不纠,请问以后谁来化解长期困扰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因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所造成信访洪峰居高不下的这一特大社会问题呢?
据一二审判裁认定的事实是,徐崇丽将事先得到的消息,告诉给了严文汉,而严文汉又事先转告给了黄晓敏;而陆大椿只是当天路过见到现场后,才给他不知道早已在现场的黄晓敏打了个电话,并在借用相机但可能因相机岀了问题或者操作不当而未照成现场图片;离开现场后,仅给幸清贤口述了一下现场情况;幸清贤据此写成了博文而已。
遵纪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公仆们难道不该带头遵纪守法吗?没有诚信的公仆们,能有诚信的公民和和谐稳定的社会大环境吗?为此特请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据本案判裁结果,评判刑事司法是否存在重打压、重维稳、轻法治、轻人权的的问题为谢!

发表于 2012-2-24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对每一违法丑恶事件在了解真相后,积极发言,否则,就是对自己和他人都不负责。

发表于 2012-2-24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在现实中像楼主这样敢于斗争和坚持的人太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遵章守纪 发表于 2012-2-23 10: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的确问得很好,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到底都在干啥子?

感谢各位的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遵章守纪 发表于 2012-2-24 15: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惜在现实中像楼主这样敢于斗争和坚持的人太少了

像我这样的人多了的话,司法环境早就不一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2-2-24 22:55
一看“律师意见”就是瞎编的,不懂法律,中国没有所谓的“律师意见”,完全没有法律效力,也完全违背《律师 ...
还有相同案件您能代理并写出更有力的代理意见吗?我此次舍近求远的原因是,本地律师在庭上无力为我行使正常权利。如我的冉彤律为我在乐山,就险点落个不自由!

发表于 2012-2-2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求识 发表于 2012-2-21 2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些早该解决的问题,为何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得不到解决呢?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到底都在干啥子?

的确问得很好,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到底都在干啥子?

发表于 2012-2-2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改变律师处境尴尬,地位低下的实质问题。
发表于 2012-2-2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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