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德:如何罢免不维护选民利益的“人大” 代表? 2012年2月26 日(温江区、青白江区)、27日是成都市基层“人大” 代表选举投票日。最近我接到多个选民的电话,他们质问我:如果我们投票选举你,你当选“人大” 代表后,不履行你自己对我们的承诺,我们怎么办? 我要说的,就两个字――“罢免”! “人大” 代表的权力基础,来源于“选票”, 是实现选民自身利益的工具;因为选民不会授权他人侵犯自己的利益而使他人受益,因为这不符合人性! “人大” 代表有义务保障选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利,因为这是我们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 如果“人大” 代表不促使政府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尊严、实现经济和政治平等,满足公民的衣食住行,“人大” 代表就失职了!选民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罢免“人大” 代表,并重新选举自己“中意” 的公民担任“人大” 代表,去实现自己期待的利益。 罢免“人大” 代表,程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四十九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补选“人大” 代表,程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四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李双德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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