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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游街,装憨卖傻者, 你的脸红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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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声明:
     

      1.本ID是马甲.为什么要用马甲?你应该去问西秦论坛的斧头帮.过去本人没有用马甲的习惯,是斧头,逼得我大热天身披马甲,长一身痱子.
      2.本帖内容有部分少儿不宜,十八岁以下儿童请在家长或老师指导下观看。
 
        书归正传,来说自贡警方对3.20杀人案嫌疑人的游街行为.可能又有板油嘀咕了:又说这件事,还有完没完?我告诉你,这事还真没完!
  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天了,盐都杂谈上关于这事的讨论,也接近尾声.我也不想再就游街这事本身做过多的评价.我对板油们对待这件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心态,很感兴趣.说出来与大家分享.
        自贡3.20杀人案情节恶劣,震惊全川,手段残忍,胜过伊斯兰恐怖分子.3.20凶犯罪该万死!警察破案辛苦了! 对此,大家没有任何异议.然而,对于自贡警察在嫌疑人未经审判就游街一事,大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并由此在盐都杂谈引发激烈争论。
        应该说,应平之律师帖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这三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文件,已经给这次游街事件定了性--自贡警方明显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规。接下来,看到的就是不同的人在杂谈论战中的表现。非常有趣!
        我认为,盐都杂谈内大多数板油,是明智的。他们看清了这次游街行为,属于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就象有板油说的那样,这事大家心知肚明,再争论下去只有让警方丢丑的份。于是,这些被游街行为大快了人心的板油,很明智地选择了沉默。
        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他们站出来与质疑者对抗。有人适时推出“转移说”,给这些板油提供了反驳的依据。不过,有照片为证,游街行为铁板钉钉,已经不是什么需要“呼口号”、“挂胸牌”、“开喇叭”才能给游街下定义的了。这就好比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实施了强奸,被人当众捉奸在床,这个男人却以此次行为没有叫床、没有射精、没有达到性高潮...为由,拒绝承认强奸,而认为这只不过是一次生殖器官的无意识碰撞。你说说,如果这个女受害人是你的家人,面对这样的狡辩,你会怎么想?
        当然了,有人又要说,那两个人是可恶的杀人犯,游街活该!这就是把情与法搞混淆了。法律规定,嫌疑人在法院做出最终裁定以前,仅仅是一个嫌疑人。也就是说,他可能是罪犯,也可能是普通人。抓错人、判错刑、毙错命的事,在中国,也不是没有发生过。即便他们就是3.20案件的真凶,国家也明确规定,严禁游街。这是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我们看到,电视新闻里,嫌疑人在所有的公共场合,包括转移,上车,都戴头套。而现在,中国的大城市,也开始了这样的措施。前不久,我就看到在深圳,嫌疑人出庭全都戴上了头套。这些都说明,尊重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其实也是一个国家文明尺度的一个标杆。
        我不想在这里谈什么自由、民主、人权。我只想对一些还有些想不通的板油说:明知警方这个行为违法,却睁眼说瞎话,护短包庇。这些老百姓,其实是在纵容政府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最终是在害自己。今天,警察对罪犯乱来,你拍手称快,谁又能保证明天警察不对你乱来??到时候,你哭都来不及了!所谓养虎为患,就是这个道理。
        在杂谈支持“转移说”的众板油中,又分为两类人。一类人是普通“转移说”痴迷者,他们没有太多语言,就认“罪犯就该游街”这个死理。典型的情感大于理智,用嘴巴思考问题的人。他们赞同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认为只要能让民众开心解气,我就坚决支持。在我看来,这些人的文化素质一般来说,不会太高。视野的高度决定了他们认识事物的深度。
        而另一极少部分人的表现,就让我怀疑他们表演过程中的“单纯性”了。用句自贡话说,他们在这场争论中很“跳”。其中,我看见,跳得比较圆繁的,有以下这几个ID:**光源、在下**** 、**团长、fun**** 、****猫 、**快跑 、人在**......(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因读帖范围有限,如有更跳者未列入名单,敬请原谅!)
        这些板油的言论,你要说他们是在胡搅蛮缠,他们肯定不会承认,你也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是明知游街而故意以“转移说”在那里装憨卖傻。那么,我就暂且认为他们是真正的没看出来游街与“转移”的区别,我就暂且承认他们不是故意胡闹,而是确实对事物的判断力出现了点问题,属于反应有点迟钝,用自贡来说,就叫做脑壳暂时有点卡起了。
       看到他们的表现,让我不由想起清代《笑林广记》里的一则笑话,说的就是那些看不到事物本质,反应比较迟钝的人。笑话名为《搽药》,原文:一獃子之婦﹐陰內生瘡癢甚﹐請醫治之。醫知其夫之呆也﹐乃曰﹕“藥須我親搽﹐方知瘡之深淺。”夫曰﹕“悉聽。”醫乃以藥置龜頭﹐與婦行事。夫在旁觀之﹐乃曰﹕“若無這點藥在上面﹐我就疑心到底。”为方便看不懂文言文的朋友,我就用自贡话简单翻译一下:有个瓜娃,他婆娘得了妇科病,阴道里面生疮,奇痒奇痛的,就请了个医生到他家来给他婆娘医病。这个医生偏又是个衣冠禽兽,色得pi暴,知道她男人的脑壳是卡的,就跟她男人说:“这个药,必须要我亲自给你婆娘搽,才晓得生疮部位的深浅。”瓜男人说:“要的,随你的便。”于是,医生当斗瓜男人的面,把自己的那个东西掏了出来,把药面面放到龟头上,给他老婆干了起来。瓜男人在傍边观战半天,感叹道:“我靠!要不是你把药放在你的东西上面,我还真以为你在干我老婆呢!”
       看完这个故事,装憨卖傻者,你的脸红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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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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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死刑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1984年11月2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也规定:“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还规定:“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今后各地处决死刑罪犯务必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公通字[199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看守部门加强了对在押人犯依法进行文明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对羁押的人犯,仍采取某些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如给人犯剃光头或剃“犯人头”,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样的衣服;在审讯、出庭时,一律给人犯戴脚镣、手铐;在公开审判、宣判时,将人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等,社会影响很坏。还有的地方严重忽视人犯的生活卫生,监室过分拥挤,伙食太差,人犯严重营养不良。这些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关押和管理人犯,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坚决杜绝各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发生,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对有关人员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二、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看守部门应定期组织给人犯理发、洗澡,对要求理怪发型的人犯应予拒绝,并进行教育。

  三、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图案。

  四、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除对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犯和重刑犯外,禁止给人犯戴手铐、脚镣或者用警(法)绳捆绑。

  五、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六、加强对人犯生活卫生的管理。人犯伙食必须保证卫生,吃熟、吃热、吃足标准,注意防治疾病,严禁克扣囚粮经费,严禁以“饿饭”作为对人犯的惩罚。人犯如故意浪费食物应按规定处理,严防狱霸强吃他人食物,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如发生饿死人犯的事件,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务必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

                        1992年11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背景简介:今年3月20日傍晚,自贡汇东一加油站内4名职工被2名劫匪杀害.7月27日上午,全副武装的武警车队将刚刚捕获的2名嫌疑人押解在市内主要街道游行示众.此游行行为在自贡论坛引起巨大争议.

  令人遗憾的是,被自贡警方控制的自贡最大时事类论谈--盐都杂谈,压制质疑警方游街行为的言论,将质疑者的帖子,连人带帖一起删除,不给任何解释.对此处理有申辩和询问者,一律封人锁帖.西秦论坛管理层的这种公开偏袒一方,明显有失公正的做法,使论坛内对自贡警方这种明显违背国家法令的游街行为,反对者噤若寒蝉,叫好拥护声甚嚣尘上.情与法的关系,在盐都杂谈被搞得颠倒混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 14:12:59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拍下的游街照片.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拍下的游街照片.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拍下的游街照片.


发表于 2006-8-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钗头凤。盐都杂谈

杂谈坐,看掌舵,惯听吹捧高声和。

垃圾贴,置顶阅。不谐言论,封杀剿灭。

YeahYeahYeah

釜溪浊,婵娟破,你谀我奉燎原火。

和坤噱,赵高躐,和谐论坛,赞歌摇曳。

切、切、切!

--------几天前,只为在盐都杂谈发了这帖子,ID被封。

 楼主| 发表于 2006-8-3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楼上的妖妹很会写哦!写得好!

西秦论坛基本上已经被警方接管了.封人删帖,已经成了它们的习惯性动作.

我这篇帖子,它们能封自贡的论坛,却封不了天下所有论坛.

我会在很多论坛上揭露他们的丑事.

发表于 2006-8-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就走!!!!!

发表于 2006-8-5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威远的小弟支持"可以乱来"哥哥.[em01][em01][em01][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8-6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来,瓜子不是威远的~~他在自贡,是好吃嘴足球队里的主力乌龙球队员。

 楼主| 发表于 2006-8-6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威远的兄弟都来了!欢迎!欢迎!

多带点兄弟来耍.....

[原创]才开通的读不明的网站

[原创]才开通的读不明的网站

发表于 2006-8-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喜欢乱来,但是第一次在报纸上看见游街的新闻也觉得吃惊,不会自贡公安的法律意识还不如我这个老百姓?

发表于 2006-8-13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小麦爱爱在2006-8-13 19:52:00的发言:
想起我们老板刚发迹的时候,因有重要客户,动用警车开道,为了显摆!!现在每每想起,自已都脸红!!不晓得我们的警察叔叔是为了什么?过后会不会脸红??

如果没人给钱,给很多的钱,警察会为他开道吗?

发表于 2006-8-13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我们老板刚发迹的时候,因有重要客户,动用警车开道,为了显摆!!现在每每想起,自已都脸红!!不晓得我们的警察叔叔是为了什么?过后会不会脸红??

发表于 2006-8-1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都没搞懂自贡警方杂子会想都游街

发表于 2006-8-15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符合实际.

发表于 2006-8-1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到一个老板的事,那种事真的不奇怪了,也真让生活在文明国度的人感到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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