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773|评论: 35

自贡警方将嫌疑人游街示众,自贡论坛压制质疑声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8-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简介:今年3月20日傍晚,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一加油站内4名职工被2名劫匪杀害.7月27日上午,全副武装的武警车队将刚刚捕获的2名嫌疑人押解在市内主要街道游街示众.此游街行为在自贡论坛引起巨大争议.

  令人遗憾的是,被自贡警方控制的自贡最大时事类论谈--盐都杂谈,压制质疑警方游街行为的言论,将质疑者的帖子,连人带帖一起删除,不给任何解释.对此处理有申辩和询问者,一律封人锁帖.西秦论坛管理层的这种公开偏袒一方,明显有失公正的做法,使论坛内对自贡警方这种明显违背国家法令的游街行为,反对者噤若寒蝉,叫好拥护声甚嚣尘上.情与法的关系,在盐都杂谈被搞得颠倒混乱.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拍下的游街照片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死刑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1984年11月2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也规定:“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还规定:“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今后各地处决死刑罪犯务必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公通字[199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看守部门加强了对在押人犯依法进行文明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对羁押的人犯,仍采取某些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如给人犯剃光头或剃“犯人头”,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样的衣服;在审讯、出庭时,一律给人犯戴脚镣、手铐;在公开审判、宣判时,将人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等,社会影响很坏。还有的地方严重忽视人犯的生活卫生,监室过分拥挤,伙食太差,人犯严重营养不良。这些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关押和管理人犯,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坚决杜绝各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发生,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对有关人员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二、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看守部门应定期组织给人犯理发、洗澡,对要求理怪发型的人犯应予拒绝,并进行教育。

  三、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图案。

  四、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除对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犯和重刑犯外,禁止给人犯戴手铐、脚镣或者用警(法)绳捆绑。

  五、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六、加强对人犯生活卫生的管理。人犯伙食必须保证卫生,吃熟、吃热、吃足标准,注意防治疾病,严禁克扣囚粮经费,严禁以“饿饭”作为对人犯的惩罚。人犯如故意浪费食物应按规定处理,严防狱霸强吃他人食物,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如发生饿死人犯的事件,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务必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

                        1992年11月14日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06-8-2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6-8-2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规矩,那就按规矩办.

发表于 2006-8-2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自古以来都有押犯人游街的习俗,这样既宏扬正气又震慑坏人。不过,既然有规矩,那就按规矩办吧。

发表于 2006-8-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罪犯何必做秀,要长期一贯之,不要一阵风.

发表于 2006-8-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贡居然还要搞文革前那一套不法制的把戏?!不知将来处决人犯前,是否也要先割断喉管?

发表于 2006-8-3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对性质特别恶劣的就可以搞特殊,罪犯之所以敢违法乱纪,就是因为所谓的人道,给了他们一个很宽松的空间.对一个置之生死于度外的人来说,死有何怕?

 楼主| 发表于 2006-8-3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犯之所以敢违法乱纪,就是因为所谓的人道,给了他们一个很宽松的空间.

======================================

游街示众,并不能表示留给他们犯罪的空间就变狭小了.

只有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基层防范工作...才能真正震慑犯罪分子.

尊重嫌疑人的人权,是现代社会应该共同遵守的法则,没有搞特殊的理由.

发表于 2006-8-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气热了,该降降温了!

发表于 2006-8-3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放你妈的屁。你晓得个锤子

发表于 2006-8-3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贡杀人案成功告破本是大快人心的好事!!!将好消息告诉老百姓也无可非议·····方法有很多,游街示从的确在不 应该在法制社会上演!!!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6-8-3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想着死去的被害人也不觉得对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过分的 !!!!

 楼主| 发表于 2006-8-4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游街违不违法?是一个问题,犯罪分子该不该死? 又是另一个问题.不能因为犯罪分子该死,所以将他游街就不违法了.更何况,这两人只是嫌疑人.

我们承认游街符合多数人的愿望,但合情的事不一定都合法.

发表于 2006-8-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点也不奇怪,我们的官员眼中,自己就是法律,再说,这是震慑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他们的行为好像就顺理成章了。在中国许多城市都是如此!!!

发表于 2006-8-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贡警方的这种行为不是一个法制社会的行为!即不法行为!自贡的论坛压制对这种不法制行为的质疑,反而支持叫好的声音,这是错误的舆论导向!

 楼主| 发表于 2006-8-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贡西秦论坛的管理层中,有N个管理员都是公安局的专职网监.

他们公开宣称:他们删帖封人是不用讲道理的.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