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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网络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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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上网,莫掉起下巴乱说。光自己高兴了,别人还活不?
发表于 2012-3-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来看看,不敢说话的哈,莫抓我。

发表于 2012-3-9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警方,做的好。

  今后,凡是哪个在网上乱说当官的偷人的,乱说垃圾发电站不该修的,乱说修天桥是炫耀不差钱的,私自在西河上游去考察治污的,凡是给ZF添乱的,都要这样处理,看哪个还敢乱说。这样一处理,我们大家都生活在和谐社会里了。

发表于 2012-3-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穿了,不就是因言获罪,还需多说什么?

苍天已死,尔等当自立

发表于 2012-3-9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也不想想,别个那么大的领导,偷个人什么的,是你能一天到晚评论的吗?你以为把你弄不进去吗???

发表于 2012-3-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贴文,必须顶~

发表于 2012-3-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抗议南充市公安局简单粗暴对待网民!强烈呼吁南充市公安局公布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2-3-9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发言人是不是真的呢?建议加V

发表于 2012-3-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呢?法理依据呢?就这么几句淡话,是否背后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发表于 2012-3-9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不要选择性执法

发表于 2012-3-9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
发表于 2012-3-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
发表于 2012-3-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莽娃的好多观点虽说也不支持,但他发贴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还是要表扬的,只不过方式方法上有点不对,对历史可能学得不好,不知道狗逼急了也要跳墙。:lol:lol

发表于 2012-3-1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预料到了
发表于 2012-3-1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柔@一刀 发表于 2012-3-9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警方,做的好。

  今后,凡是哪个在网上乱说当官的偷人的,乱说垃圾发电站不该修的,乱说修天 ...

:dizzy::shutup::dizzy:

发表于 2012-3-10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的是一个老百信,J方有这么高的办事效率就对老。希望法律不是为权贵服务的

发表于 2012-3-11 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柔@一刀 发表于 2012-3-9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警方,做的好。

  今后,凡是哪个在网上乱说当官的偷人的,乱说垃圾发电站不该修的,乱说修天 ...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3-11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赞同莽娃儿的观点,但捍卫他说话的权利。纵观楼主:1、如果真的是官方的发言人,你应该去认证“V”;2、这个时候以这种语气的发帖,似乎透露着威胁、恐吓的口吻;3、对于莽娃儿“因言获罪”,纵观几年来国内类似事件,注定其影响不会仅仅限于南充的舆论范围。所以,总的来说本帖的发言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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