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8)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880元,上调幅度达23.94%。
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880元(每日40.5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9.3元。该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应该由企业承担的劳动者的保险、福利等待遇。即使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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