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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偶只有背影

对网名“南充律师”ABCD事件分析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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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2-3-9 21: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也来回复四个问题,为便于区别红色表示gzcs,黑色表示南充律师请问在ABCD事件中,B在质疑过程中,有无掌 ...

GZCS,我再来回复你:

1、你问“这你应该问公权力为什么不向当事双方,及关注此事群众公开,难道属国家机密吗?”

公权力有没有向当事双方公开,你知道吗?反正我不知道。如果你知道,请拿出你的证据。
公权力如果要向群众公开相关情况,理应有相应的规定。并不是”只要群关注,就一定要公开“这样的逻辑。你如果不清楚,我建议你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怎么说的。

2、”不对。应该有报案人,没有报案人,任何执法,公安,法院介入都是违法的。“
这句话说得对。但我原文隐含的前提,是在有报案人的情况。在你现在关注的这个案子当中,要调查了才知道。不能轻易下结论。

3、”偷情帖在网上相近月余,连南充公安局网警,当事人及当事人单位,政府部门到现在都没否认事实存在,b的怀疑当然合理。“

政府部门到现在都没否认事实存在,但也没有肯定事实的则在。但是,B的怀疑肯定是合理的。但是,B可以怀疑,但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肯定的结论。

而他的观点是“看了帖子,觉得还是把事情讲清楚了的”,“相对前几条,觉得这条比较靠谱”。如果你看不懂这里的“肯定”语气,那我无话可说。

另外,也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此事进行散布、传播。B将A的贴文采取截图的方式,原封不动地将A贴文内容附后,百度快照显示,截至2月15日,浏览量就达13071次。如果你觉得这不是散布、传播,我也无话可说。
发表于 2012-3-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city.ifeng.com/pic/dhcs/detail_2011_07/07/7499576_9.shtml
看下撒,南充被评为全国10大暴力城市之一!

发表于 2012-3-9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ABCD事件的争论,个人认为如果治安违法定性为公然侮辱,有两个违法构成要件需要澄清:1、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基于"CD事件”是虚构的,这只有公权力才能判断,事实上公权力至今未予澄清。(引申的问题:需不需要澄清?何时澄清?以什么方式澄清?没有澄清前该发表什么言论才不会损害他人名誉?)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基于B有侮辱他人人格的目的,B侮辱C和D的动机是什么呢?(引申的问题:A的发帖、网坛删帖行为是否是证据?是否必须有已证实的证据才能质疑?)
就已公开的信息,能确凿无疑地认定B是治安违法吗?大家的讨论都是探寻真相,B为什么不是呢?能否要求B要有和公权力一样的认知能力呢?

发表于 2012-3-1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观念的自由市场,让法治思想飞翔。
发表于 2012-3-1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官员的一切都是鸡密的背景下,我只说“南充律师”貌似公正。
当然,别个劳神费时地长篇写贴、发帖,辛苦了;P。

发表于 2012-3-1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不错,顶个:lol

发表于 2012-3-1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众多观点争论中,只有一条不变的线索:

如果谁的帖让领导生气,或者戳到痛处,后果很严重。

你被jc请进拘留室,和领导没联系。若被网友围观,突然杀出一个资深“x巴”出来,先说明啊,和领导没关系,街头膏药一般的资深普法分析.....秒杀众生。

要有不懂事的和他讲道理,他就耍“x巴”

法律的缝儿都被他的“x巴”溜了个遍。

他的“x巴”为领导的“x巴”服务。

领导的“x巴”比笔头硬,他的“x巴”溜起来了无痕。

有这么俩“x巴”,不管是谁,你姿势再多,都只能让你干捉急。

发表于 2012-3-10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南充律师 的帖子

南充律师:你利用辛普森等案是想说举证责任在B,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责任。被质疑ABCD事件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后,你就回到你是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只对B的贴分析,而不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分析B的主观认识,不说明B被罚必须建立在CD事件是虚构的情况下,也没有考虑论坛本身是舆情平台,用民法证据运用规则去探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这些,难道不能证明你的立场吗?
还有,B被处罚,依据的是治安处罚法哪一条或其它法律的条款?证据?你不知道证据,你又怎么认为B违法了啊?

发表于 2012-3-1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zcs 的帖子

这个律师,貌似用技术打酱油......实则为拘留的法理性打擦边球...

拘留B缺乏核心的法律证据,从B帖里找不出“公然侮辱他人”的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

无视B称“如果网帖是造谣,那么请尽快辟谣,惩罚造谣者,恢复民众对那什么什么的信心”的本意。(B帖原话)

-------任何判断B有错该被拘的人,忽视这句话,也蒙住了良知的眼。

-------gongan机关拘留B,因为这句话,显得荒谬,背后的CD是否真像个怨妇做无辜伤害状,也未可知。

发表于 2012-3-1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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