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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充律师

[群众呼声] 回复“烟非1978”《致南充律师:因CD事AB被处罚的“X巴”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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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利用辛普森等案是想说举证责任在B,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责任。被质疑ABCD事件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后,你就回到你是强调证据在重要性。只对B的贴分析,而不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分析B的主观认识,不说明B被罚必须建立在CD事件是虚构的情况下,也没有考虑论坛本身是舆情平台,用民法证据运用规则去探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这些,难道不是你的做派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记录 发表于 2012-3-10 1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利用辛普森等案是想说举证责任在B,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责任。被质疑ABCD事件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后,你就回到 ...

“你利用辛普森等案是想说举证责任在B,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责任。”

点评:

如果你没看懂我的全文,请再看一次。我说了,B的问题在于:1、没拿出证据说就给CD之事定性;2、客观上造成了散布的事实。并非”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责任“

”只对B的贴分析,而不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分析B的主观认识“

点评: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B的贴文最目前最直接的材料,当然要重点分析,其余的只能作为其次,而我有”而不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吗?至于B的主观认识,恰恰是最有争议的,我能轻易下结论吗?恐怕这是B应该向公安机关陈述的,而不是你我来分析。

”不说明B被罚必须建立在CD事件是虚构的情况下“

点评:我说的是“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B在没有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客观上对“C与D事件”进行了散布和宣扬,是具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嫌疑的。”请注意“嫌疑”二字,对B的行为并未从法律的角度定性。我还说“如果C与D在觉得自己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而侵害方的行为不足以够成犯罪时,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并调查。",“至于公安机关在对B处罚的过程中有无过失,我们不得而知,但B作为被处罚人,完全有权利根据实事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他的基本权利”。这些都与你的观点”B被罚必须建立在CD事件是虚构的情况下“不相矛盾。

"用民法证据运用规则去探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

点评:无论民法证据运用规则还是行政处罚法律关,讲”证据“是通用原则。难道还有不一样的地方?
发表于 2012-3-1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律师,看了你的贴,如果你是律师我只能祈祷没有人找你打官司.你带了太多的自己主观意识和意气之争了.个人认为你只能给ZF或固定的单位做做法律顾问.我没说错什么话吧?如果说错了我在这先给你道个谦了,这年头做人不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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