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
“个别细节失实”和“事情是真实的”差别很大。
(六)具有相似性的一个美国案例
摘录《余亮:美国博主“因言获罪”案深度调查 》部分内容及观点
(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 ... _2011122050667.html)
近日,一则关于美国博主“因言获罪”的短小新闻在国内网上广为流传。新闻语焉不详,大致说一位叫做考克斯的人在博客上发布帖子,指控某金融集团创办人在一桩破产案中敲诈、腐败。后者因此向法庭起诉考克斯诽谤。考克斯辩称自己是媒体人士,受新闻“盾牌法”保护,有权免于诽谤指控。但是法官否认了她的媒体从业者身份,判处250万美元罚款。
巨大的赔偿数字,耐人寻味的当事人,引起了国内网民广泛猜测。有人认为这证明造谣诽谤在任何国家都不被法律容忍,有人认为这是金融集团动用法律杠杆打击弱者反抗的典型,也有人困惑不解:如果考克斯确实是一位媒体人士,是否就有造谣诽谤而免于被指控的权利呢?在全球经济危机、“占领华尔街”以及网络言论空前爆炸的背景下,任何猜测都是正常的,但具体事实究竟怎样?
实际上,正如考克斯在自己的博客上宣称的,她根本没有宣布自己有秘密消息来源,她认为自己就是合理合法的新闻消息源,就像《纽约时报》一样合法。
本案确实涉及到了美国关于公民言论权利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专门处理新闻领域法律问题的Kelli L. Sager认为:一切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与媒介无关,与是不是传统媒体无关。但是言论自由权也包含对错误言论的负责任态度,比如要遵守“撤销条款”,有不实言论就要公开收回。这个原则不仅保护言论对象,也保护了言论者本人,因为给了言论者修正言论的机会。而新闻盾牌法制定于网络时代之前,现在已经落伍,没有延伸至网络媒体领域。
杜克大学法律教授Stuart Benjamin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言论自由,也保护公民免于被诽谤。但那时法律主要是针对报纸电视一类大媒体制定的,因为他们更容易伤害到个人。如今是网络时代,必须考量网络言论对公民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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