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李刚书记:
我是地下党员张光宇之妻赵新华,老伴去世前在原巴中县供销社工作,一九八二年在东城街与供销社联建住房-套,面积98平方米,-九八九年三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张光宇一生忠诚于党,故去世时两袖清风,仅给我留下了一个三十元的存折。他在-九九三年三月去世后单位给我每月不到-百元的补助,由于生活所迫加之该房与街面平所以在-九九三年八月起就从事理发/餐饮等经营活动从而以维持家中生计。
二00七年二月区供销社与天宏房产公司合伙开发,拆除我家房屋时区供销社和我家之子张华/媳袁丽琼反复协商后,于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达成拆迁协议:由供销社安置住房一套,在我原旧房下第-层还新建商场137.983平方米并由我出资再购买新建商场30平方米。由于家庭困难和所还正街商场门市与地下室价值差异较大,双方又经协商于当日晚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我家在接住房和商场时不超面积内不再向他们补差,区供销社盖了公章法人代表苟于述/天宏房产公司法人代表黎天红均签了字。
五年后区供销社把原本无门市而还了门市的都还了(不知有多少黑色的勾当啊),区供销社与天宏房产公司看我老伴去世了我又80多岁,我们主动找了区供销社多次但他们以种种借口不执行胁议,并找律师和社会上的人恫吓我家子女。
五年来致使我家生活无依无靠,万般无奈,我只有跪请李刚书记为我这个老地下党员遗属作主,督促区供销社立即履行协议,我将不甚感激。
老地下党员之妻:赵新华
之子:张华..袁丽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