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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陶律师

为什么当时南充市纪委调查员不鉴定袁彪和那个工会主席的身体分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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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脑壳被门夹坏了

发表于 2012-3-17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发言被自己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漠江南 发表于 2012-3-17 12: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破律师哦!还想“破”门而入?你读的小学法律书毕业的哦?

党纪: 生活作风问题

发表于 2012-3-17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陶律师说:“出现这种情况走民事诉讼程序.公权力插什么手?” http://www.mala.cn/thread-4182111-2-1.html  第37楼回复


果然暴露了“小陶律师”法盲的本来面目。你看看人家真正的律师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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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网友的观点是:“公然侮辱他人”这应该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案子,应是法院管理的案子。换句话说,侮辱和诽谤案件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得介入。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该条款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严重行为,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来约束的。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上面看得,有的网友是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相提并论,没有区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区别。当然,不能要求所有的公民都知法懂法,但作为行政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日常的普法宣传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

因此,如果C与D在觉得自己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而侵害方的行为不足以够成犯罪时,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并调查。当然,如果侵害方的行为够成了犯罪,C与D也可以到法院报案,进入调查与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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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从法理的角度客观看待某某某被处罚的事件》 http://www.mala.cn/thread-4128151-1-1.html


“小陶律师”居然还自称“律师”,你不害臊吗?居然连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都分不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签到,南充人民早上好

发表于 2012-3-18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卧草,泥马还真的有脸回来啊。

因为“公安机关对网络名誉侵权不立案的常态”所以袁某就是“长仗势欺人,公器私用”,神马混账逻辑啊。你就这点水平啊?笑死大爷了。不但法律没学好,而且逻辑也全部尿回去了。

连你自己都说袁某不违法了,你就凭你上面的理由让王某去告吧,笑死全国人民。

大爷再来给你脑残的身躯补充点营养,记得以后不要说自己是驴尸了。

《大荔一女中学生网上发贴侮辱他人受处罚》http://shaanxi.cnwest.com/content/2006-09/13/content_302568.htm

《网上侮辱他人行政拘留3天》http://zjdaily.zjol.com.cn/qjwb/html/2007-02/13/content_1524332.htm


《一个网上侮辱他人》http://news.sina.com.cn/c/2007-07-24/000012256812s.shtml

《文登破获首例网络侮辱他人案 网上言论要留心》http://news.163.com/05/0727/14/1PM4OVL50001122E.html

《蕲春“不雅照”案嫌疑人落网》
http://www.td007.com.cn/html/NewsView.asp?ID=2428


小陶驴尸看清楚了,上面的案例哪一个受害人是官员? 泥马他们都向公安报案,都是“长仗势欺人,公器私用”啊?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蠢则无敌;会叫的不一定是猪,可能是驴尸。

发表于 2012-3-1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现在偷情太正常了,是个人问题,你还能把人家咋样哦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员还有党纪管着,生活腐化还当什么官

发表于 2012-3-1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2222222 发表于 2012-3-16 2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班期间在袁某住房里谈租房,真戏剧!即便偷情只有两人知道,只怪举报人没有暗地拍摄偷情过程,所以,举报 ...

“举报人事后向南充市多个部门寄来光盘,光盘内容显示,我们调查人员进房间前都拍下来了。”王誉峰表示,举报人动机尚不清楚。事后纪检调查人得知,就在他们进入袁某私房后,举报人又向110报警,说有人在房内嫖娼。
发表于 2012-3-1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陶律师 发表于 2012-3-18 1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官员还有党纪管着,生活腐化还当什么官

我支持你。那个专打GZCS的说的案例都是假的。袁老太爷就是在打击报复。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1、大荔一女中学生网上发贴侮辱他人受处罚(没处罚结果,是警告训诫吗)
2、骂人被拘留3天,好家伙,哦,是骂了个村干部(别不拿村干部当干部,而且村里每年要向派出所发补助的哦)
3、被拘10天,这个案例不错,加害人情节恶劣,手段卑鄙,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请将此案例的加害人与莽娃对比,同样10天哦)
4、又是个没处理结果的。
5、发裸照,那要够刑事处罚了。
莽娃够立案吗?
看来看去,还是南充公器私用啊。继续,再整点给力的。

发表于 2012-3-1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陶律师 发表于 2012-3-18 11: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大荔一女中学生网上发贴侮辱他人受处罚(没处罚结果,是警告训诫吗)
2、骂人被拘留3天,好家伙,哦,是 ...

被骂昏头了是吧?网上浏览量达几万。还不算后果严重?

你TMD自己都说袁某没违法,你把拉的屎又吞回去?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说了算,不是玩弄法律的人说了算,拭目以待。
一句话,摸了老虎屁股,老虎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发表于 2012-3-18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

发表于 2012-3-18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签到,今天晚了点。

发表于 2012-3-19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1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到,事情严重关注中。
发表于 2012-3-2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得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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