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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陶律师

袁彪,你的房子不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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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租房哥    租房姐

发表于 2012-3-1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被拘的事越来越清楚了,《华西都市报》报道说:

“方警官介绍,李友谋曾给当地一家食品厂股东借了10多万元钱,后来食品厂破产倒闭,而食品厂破产案就在嘉陵区法院审理。当时嘉陵区法院院长正是袁某。有股东认为利益受损正在找机会“报仇”,刚好从论坛上发现袁某的网帖。方警官介绍,李友谋和王剑波曾在一家茶楼碰面,李说起自己转帖被拘一事。”

GZCS也说:“ 茶楼会面共有四人,全过程录音,我是其中-人,内容:求***,调查偷情帖内容真实性……”(链节地址:http://www.mala.cn/thread-4174019-1-1.html ,第4楼GZCS的点评)

李友谋也说:“华西***采访的我,话是这样说的,但他只录用了部分采访内容,“我读书时语文最差,阅读能力就更差”没有录用,和莽娃见面:是因为南充市公安局网监执法程序不合法,我想找人诉说 ”(链节地址:http://www.mala.cn/thread-4174324-1-1.html,第12楼,李友谋以网名“都是南充百姓”的点评)

从上面看得出,GZCS、李友谋、莽娃儿在李友谋转贴后,的确在一起碰了头。而李友谋清楚股东找他转贴的动机,但为什么莽娃儿发的贴子里,没有说出这个动机呢?有可能李友谋根本没把真实情况告诉莽娃儿。

看来莽娃儿真的被李友谋、GZCS推进去了。坐等GZCS、李友谋两个莽粉高潮。另外,请GZCS公布录音内容,以正视听。


特大新闻!莽娃儿被拘有内幕。请记者深度挖掘!!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打GZCS 发表于 2012-3-17 16: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莽娃儿被拘的事越来越清楚了,《华西都市报》报道说:

“方警官介绍,李友谋曾给当地一家食品厂股东借了 ...

这些转移视线的谎话没用,只关心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2-3-1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明摆起的事情,还争个XX

发表于 2012-3-17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彪子这事中院也给个说法撒

          向彪子同学学习

发表于 2012-3-1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元777 发表于 2012-3-17 1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不知道南充官员是怎么想的,这样的事件出来后,不是公开,而是拼命捂盖子,捂盖子你就使劲捂盖子吧,还 ...

:victory:
发表于 2012-3-17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租金看涨。。。

发表于 2012-3-1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是休文 发表于 2012-3-17 19: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知这又是不是侮辱

这样的人本来就欠侮辱。

发表于 2012-3-17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LZ想去跟踪?

发表于 2012-3-17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陶律师说:“出现这种情况走民事诉讼程序.公权力插什么手?” http://www.mala.cn/thread-4182111-2-1.html  第37楼回复


果然暴露了“小陶律师”法盲的本来面目。你看看人家真正的律师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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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网友的观点是:“公然侮辱他人”这应该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案子,应是法院管理的案子。换句话说,侮辱和诽谤案件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得介入。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该条款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严重行为,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来约束的。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上面看得,有的网友是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相提并论,没有区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区别。当然,不能要求所有的公民都知法懂法,但作为行政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日常的普法宣传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

因此,如果C与D在觉得自己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而侵害方的行为不足以够成犯罪时,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并调查。当然,如果侵害方的行为够成了犯罪,C与D也可以到法院报案,进入调查与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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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从法理的角度客观看待某某某被处罚的事件》 http://www.mala.cn/thread-4128151-1-1.html


“小陶律师”居然还自称“律师”,你不害臊吗?居然连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都分不清楚?

发表于 2012-3-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走, 我们去租房。
发表于 2012-3-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陶律师 的帖子

你那个被强奸了 ,赶紧去维权,不然来不急了

发表于 2012-3-17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袁xx房子有几套?还有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签到,南充人民早上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签到,今天晚了点。

发表于 2012-3-1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19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袁大头,猪脑壳

 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到,事情严重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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