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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绸都往事

网站删帖证明王、李二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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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莽娃儿事件,你应该先证明事件当事人的清白,然后再套用法律来证明,对此二人拘留的合法性,知道不??

发表于 2012-3-1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此事件,你应该先证明事件当事人的清白,然后再套用法律来证明,对此二人拘留的合法性,知道不??

别再这里光着屁股跑了,自己以为穿了衣服,别人看你就是一个光屁股!!!:'(:lol

发表于 2012-3-1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一个内部通报来应对网络上的质疑,并据此对转帖者“大动干戈”,这样的执法即便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也很难让人不联想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傅达林:转帖被拘暴露选择性执法
发表于 2012-3-1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元777 发表于 2012-3-18 14: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于此事件,你应该先证明事件当事人的清白,然后再套用法律来证明,对此二人拘留的合法性,知道不??
...

你赢了!支持你。请开元证明一下当事人的清白。

发表于 2012-3-1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彼年花事了 的帖子

观点不一定成熟,但要支持一下噻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开元777 的帖子

你又来了,我知道你的身份,照他们的说法公职人员没有隐私、名誉权,如果我诽谤你是强奸犯、小偷,你会同意吗?如果我公开你的隐私,你会同意吗?

发表于 2012-3-1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发表于 2012-3-1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学法顶起,论坛要秩序!

发表于 2012-3-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主席,一会看房去

发表于 2012-3-18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价值----0.5元

发表于 2012-3-18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话经不起推的,公安要删贴,莽哥发了你马上删了就是了,问题早就解决了,何必弄到现在呢?
发表于 2012-3-18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玩一点偷梁换柱的雕虫小把戏而已,贻笑大方了,不值一驳。

  杀人放火罪该万死,我说你杀人放火了,所以,你就罪该万死,文革式整人惯用伎俩。楼主文革功底深厚呀。
发表于 2012-3-18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墙街吃低保的 发表于 2012-3-18 2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楼主玩一点偷梁换柱的雕虫小把戏而已,贻笑大方了,不值一驳。

  杀人放火罪该万死,我说你 ...

温总说了,一定要改革.....,期待
发表于 2012-3-19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

发表于 2012-3-1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绸都往事 的帖子

网站删得贴子够多了,那不是公安天天忙不完了!啥逻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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