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狗为狼”责任并不在警方 如今,山东捕狼事件最大的看点和笑料就是错把哈士奇当狼抓。网友们纷纷表示,古有指鹿为马,今有“指狗为狼”,再坚强的狗遇见警察也要承认自己确实是狼。 但抛开这些奚落,客观地说,这件“冤假错”案责任并不在警方。1,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擒获“狼”后,面对电视镜头的一切表述都是“疑似狼”,从没有肯定地说那就是狼;2,狼和哈士奇在客观上确实不太好区分,在专业养狗论坛上,许多自己养了哈士奇的爱狗人士也对“是狼还是狗”发生了争执,警察作为非专业人士,并没有区分狼和狗的业务技能,可以原谅;3,错在动物园工作人员,在作为专业人员被警察请来做鉴定时,要么不懂装懂,要么业务不精。
“开枪毙狼”也是合理选择 在19日山东枣庄滕州一只狼被击毙后,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警方明明不需要杀死它却手段残忍不留情面。事实上,警方的解释有理有据。1,滕州警方表示,滕州公安局未配备专业麻醉枪支,不具备使用麻醉枪的时机和条件(大背景:15年未有狼伤人事件);2,警方把狼堵在一个废弃的院子,狼感觉到自己无路可逃,就朝人扑过来,周边是居民聚集区,情况十分危急,于是将狼击毙。
保护野生动物的前提是保障村民(居民)利益 最近这几年,我们经常可以看见类似黑熊袭击村民等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野生动物活动变得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生态环境的改观,但如果保护动物和当地村民的利益相悖,又该如何呢。 国家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未制定《野生动物伤人后的政府补偿办法》等配套法规。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不是就可以受到特殊对待?这里有一个问题,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肇事伤人该怎么办?如果细抠法条,十分复杂,而且由于每个省份肩负保护动物的责任大小差异太大(如云南和江苏对比),各个省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出台了基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同细则,所以这里我们只说两点:1,动物和人都有生命权,但两者抵触时,人的生命权高于动物。2,如果国家规定,某某动物为保护动物,那么如果因为对该动物的保护而造成人的生命财产损失,应该由国家(农林部门)赔偿。
遇到狼的自卫手段 另外,专家也对不幸遇狼提出了技术指导:1,和狼保持面对面的对峙状态,尽量克制自己的怯懦和慌乱;2,缓慢地向后移动,随时伺机逃跑,但眼睛还是要牢牢盯着狼;3,如果狼扑上来撕咬,这时候不能闭眼,因为狼的目标是你的喉咙,一定要全力反抗;4,狼有一种近似执拗的性情,他会不停攻击人的面部,胡乱的挥动手臂反而会露出破绽被咬断喉咙,这时候应把双臂呈“十”或者“X”形挡在面前做交叉活动。
警方把狗当成狼来抓捕,看起来挺蠢的,但确实可以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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