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中午本人与原来生意合作伙伴相约在攀枝花炳巴洛克做账目结算和她私人向我借款的还款结算。结算后对方不想付款也不想还款,欲离开时我急前去阻挡,跟对方一同前来的女孩子借故阻拦我的同事偷走了我装有结算单和借款凭条的文件袋。很快被我发现后找对方要,对方却不承认,于是我在9.30向攀枝花市临江门派出所报了盗窃案。警察出警问了我被盗的物品我如实回答:公司结算账目和借款凭条还有一张十几万的团款转账协议书。总价值差不多20万。后警方让我提供和描述了当时的情况,并说如果我认识偷东西的人就写上名字和电话方便他们办案,这样能很快找回我的文件袋,于是我按要求提供了对方名字和电话。当时警方还调取了巴洛克视频资料,资料和巴洛克的服务员均证明跟我合伙人同来的小女孩最后离开时手里拿着的是我说的哪个文件袋。后警察告诉我他们先走了,视频和证人都有,很快回帮我找回文件袋让我不用担心,回去等电话。可是没过多久警方便来电话说他们领导说的这个他们不受理,让我找法院。我询问理由他们说:因为我们认识在结账所以是经济纠纷不处理。我反问他:哪认识的人偷了东西就不叫偷吗?对方还是不理会我,我后来追至派出所询问不予受理的理由
当时派出所一个警官很不耐烦的跟我说:我已经跟你说了很多次不受理就是不受理,我问:你连基本程序都没走,我报案提供的当事人你都没找来了解情况就说不受理,而且我掉的还有借款凭条,对我很重要,要我上法院,我没有证据怎么上法院?你如果走了程序叫了当事人来,我能证明哪袋子是我的,而她却不能,这还不能说明是偷窃案吗?他最后很生气的说:我跟你说了很多次,我也没必要给他们打电话调查就是不受理,不清楚你找律师,我不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有问题你区法院告我,然后用手指着墙上照片说:我叫詹旭东,这里的副所长。我就这样被哄出派出所,借款凭条没有了,只有银行的转款凭条律师说根本不可能要回借款。公司结算单没了,对方该付我的款项也没法拿回来,跟对方签署的14万的转账协议,期限两个月,如果我转过去了,我没了凭条对方不取出来给我,我也没办法,不转过了时间对方起诉我,就是我违约要赔偿对方违约金。所有加在一起差不多损失20万。请大家评评理,派出所的这一行为合法合理吗?公民的权益如何保证,请问110的存在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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