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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研墨

关于整顿南充论坛、封杀部分ID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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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想向楼主请教:“堵”与“疏”的辩证关系?!:handshake

发表于 2012-4-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整顿南坛秩序。
但封了“九天半”,令人不解、愤慨!!。

发表于 2012-4-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偷情拘押网友莽娃儿一案,南充公安无管辖权,又没有通过治安调解,擅自拘人,属于不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南充公安的行政处罚无效。

南充公安程序违法!

南充公安应该尽快公开宣布处罚错误,道歉、赔钱、消除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对南充公安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2-4-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整对了的
发表于 2012-4-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4-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波伊men 发表于 2012-4-5 07: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以为是

为什么封《九天半》哩?在害怕什么?

发表于 2012-4-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牙这几天人员;P;P;P

发表于 2012-4-5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看《九天半》!:@

发表于 2012-4-5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谁把版主的帖子也踢下来了
发表于 2012-4-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看,还是觉得很锤子…

发表于 2012-4-5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下论坛里会有误杀的情况吗?

发表于 2012-6-22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看某些人的嘴脸。

发表于 2012-6-22 2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2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回复的

发表于 2012-6-24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否来个听证  .
举出事例,以教育、警示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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