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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川江奔腾

强烈要求莽娃儿调到纪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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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不给力啊

发表于 2012-4-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P;P

发表于 2012-4-4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希望莽娃儿做纪委书记,可是那几爷子敢吗?空了吹哦
发表于 2012-4-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忽悠、继续忽悠!

发表于 2012-4-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还不把他娃儿给憋死;P

发表于 2012-4-5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偷情拘押网友莽娃儿一案,南充公安无管辖权,又没有通过治安调解,擅自拘人,属于不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南充公安的行政处罚无效。

南充公安程序违法!

南充公安应该尽快公开宣布处罚错误,道歉、赔钱、消除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对南充公安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2-4-5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体制有问题,谁去谁变坏。

发表于 2012-4-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干几天就晓得办案是不是那么好办好了,我也强烈支持他去。

发表于 2012-4-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车提速就爱出轨,人一得到提升就容易出问题。莽娃儿到纪委去了回怎样,你懂的

发表于 2012-4-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议可以

发表于 2012-4-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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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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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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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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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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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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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去了只有两种可能  一 被染黑, 二  下课。
发表于 2012-4-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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