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筱赟律师团就毒胶囊事件致国家药监局的法律建议书
本建议书已于2012年4月22日上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发送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关于处理工业明胶用于药品胶囊事件的法律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河北省阜城县、江西省弋阳县等地一些明胶厂,用皮革下脚料提炼出工业明胶,销售给浙江省新昌县的胶囊厂制造药用空心胶囊,包括吉林海外制药、四川蜀中制药、通化金马、修正药业等宣称“做良心药、放心药”的知名药企,被指涉嫌使用该种空心胶囊生产药剂,其中多种经检验重金属铬(有毒且致癌)含量严重超标,最高超标达90多倍。“皮革胶囊”事件在社会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震动,广大公众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信心几乎处于崩溃的底线。我们也注意到贵局立即采取了一些行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相关部门也对涉及事件的有关企业与责任人员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行动。
事件发生后,知名网络揭黑人“落魄书生周筱赟”立即找到我们咨询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长期践行公益的律师群体,我们怀着如焚的急切心情,向贵局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贵局能集思广益,以利事件妥善解决,具体建议如下:
1、启动“责令召回”。建议贵局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立即责令涉案企业召回问题药品,而非各企业自主召回,避免问题药品给广大公众的身体造成伤害。
2、责令涉事药企停产。建议贵局对涉案企业及个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涉案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由贵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3、追究刑责。建议贵局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企业及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开创“惩罚性赔偿”。建议贵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主导损害赔偿的工作。同时建议贵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敦促责任企业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建立赔偿基金。与美国等国类似案例动辄赔偿消费者个人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相比,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已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但从未有相关判例,希望能从此次“皮革胶囊事件”开创“中国惩罚性赔偿第一案”。
5、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出台《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修改《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明确违反该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药用辅料监管的规章制度。
我们在此郑重呼吁:国内的食品、药品一再出现问题,令社会公众本已脆弱不堪的心理防线濒临崩溃,身处无良商家构建的有毒食品、有毒药品的层层包围圈,我们每个人都不能逃脱关系。如今无良商家为了牟利,竟然将工业明胶用于胶囊,这既是践踏法律的挑衅之举,亦是生命不能承受之痛。因此,我们建议对此等无良商家予以严惩,彰显法治威力!
面对毒胶囊和毒食品,舆情汹涌、民意沸腾,希望贵局能顺应民意,重拳出击,以重塑公众对国内食品、药品的信心。我们既是深受其害的普通公民,又身为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工作者,此举只希望能以微薄之力推动中国法治进步。拳拳赤子之心,天地可鉴!
此致
律师:耿爽 (执业证号:14401200011888157)
律师:刘小三(执业证号:14401200511298441)
律师:余苏(执业证号:14401200510277352)
律师:朱光辉(执业证号:14401200511680353)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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