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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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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11:31 |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工作,规范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提高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依据成都市地方标准《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DB510100/T004—2004)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DB510100/T005—2004)进行。

第三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家乐经营实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均可申请参加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成都市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并成立由市旅游、安监、质监、卫生、环保、工商、农牧、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企业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受理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旅游局应会同安监、质监、卫生、环保、工商、农牧、园林等部门相应成立本地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县评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工作和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情况,应报市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农家乐经营户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家乐名称;

(二)农家乐经营户姓名;

(三)农家乐地址;

(四)农家乐开业时间;

(五)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

(九)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十)拟申报星级;

(十一)申报时间。

第七条 受理农家乐申请评定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市和区(市)县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等级评定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的等级评定权限组织评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评定的,经评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当自作出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和各区(市)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申请人颁发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受理申报四星级或五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区(市)县评委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并将初评报告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接到初评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评定工作。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当在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评委会向申请人颁发四星级或五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满分1000分,其中:经营服务场地230分,接待服务设施350分,环境保护60分,服务质量要求250分,服务项目60分,附加项目50分。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该档次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

各等级农家乐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300分;二星级不低于400分;三星级不低于60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00分。

等级评定6个项目不得缺项。若有缺项,则不能评定等级。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农家乐经营户,应自觉接受市和区(市)县评委会的复核检查。

区(市)县评委会复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评委会写出书面复核报告。

第十条 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经营户,市和区(市)县评委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其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市)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市)县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报市评委会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市)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市)县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评委会。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由市和各区(市)县评委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

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市和区(市)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评定,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评委会在组织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评委会将对各区(市)县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质量等级,并责成其收回标志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志牌和证书,由成都市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并委托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免费发放。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各区(市)县评委会报市评委会领取;四星级、五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市评委会直接发放到农家乐经营户。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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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0 21:53 |
谢谢楼主的分享,以后农家乐旅游业也分等级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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