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网友行为不构成侮辱他人
对于网络传闻的复制、转发、截图、求辟谣,这种行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认为,严格来说,两名网友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相符。
刘继承分析说,关于网友李某,首先“事实”并不是他捏造的,他只是散播了该“事实”,即使查明该网帖所述内容是捏造的,李某确实因未经核实传播谣言,客观上损坏了他人名誉,但也属于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而网友王某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没有侮辱他人的目的,只想弄清事实真相,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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