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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0111112113

★南充公安和宣传部门应该理直气壮的批判“荒诞网评”,挽回有关部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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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8:56 |
:(:(

发表于 2012-4-27 23:23 |
:(:(

发表于 2012-4-28 12:45 |
:(:(

发表于 2012-4-28 16:34 |
:(:(
发表于 2012-4-28 21:55 |
:(:(

 楼主| 发表于 2012-4-29 00:13 |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2-4-14 22: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从“袁×偷情”拘押网友案曝光,网上和媒体出现了大量网络评论文章,其中不乏“荒诞网评”。这些网评象 ...

特请南充公安和宣传部门组织网评员批判“荒诞网评”,或者采取措施,删除相关文章。
发表于 2012-4-30 12:00 |
:(:(

发表于 2012-4-30 12:44 |
父子些唱双簧,有趣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20:16 |
  公安和宣传部门唱双簧,有趣得很。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20:17 |
  实在无法理解,南充有关部门缘何诡异地选择一边认定举报“子虚乌有”,一边又对“颇为委屈”的两当事人雪上加霜、诫勉谈话,而且断然放弃为自己人求取清白的机会,将“调查结果”束之高阁,仅作内部传达。姑且认可现有调查结论,两位事件当事人虽均以“有私事”为由请假,一同前往袁姓副院长私人所购房屋中“洽谈租房事宜”,仅是“老同事,有时还有联系”的纯洁关系,但这依然不足以为拘留“纯转发”网友带来合法性。被拘网友的转发求证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之间,不仅是难以相符,而且是被生拉硬扯。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23:35 |
律师分析》》》
网友行为不构成侮辱他人
  对于网络传闻的复制、转发、截图、求辟谣,这种行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认为,严格来说,两名网友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相符。
  刘继承分析说,关于网友李某,首先“事实”并不是他捏造的,他只是散播了该“事实”,即使查明该网帖所述内容是捏造的,李某确实因未经核实传播谣言,客观上损坏了他人名誉,但也属于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而网友王某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没有侮辱他人的目的,只想弄清事实真相,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5-1 20:54 |
回复 波伊men 的帖子

南充宣传机构和公安部门出来唱呀

发表于 2012-5-2 11:30 |
:(:(

发表于 2012-5-2 15:11 |
:(:(

发表于 2012-5-2 20:20 |
:(:(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00:03 |
:curse::dizzy:

发表于 2012-5-3 11:02 |
:(:(

发表于 2012-5-3 12:56 |
:(:(:(

发表于 2012-5-3 16:47 |
:(:(

发表于 2012-5-3 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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