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大违法和舞弊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一大热点问题,不仅是因其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还涉及到职工、经营管理者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在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必须攻克的一大难题。国有企业被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国企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重大违法和舞弊行为,在审计监督的实践过程中频频暴露出来。本文就此问题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作一初步探讨。
一、国有企业重大违法和舞弊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一)国有企业重大违法和舞弊行为的内涵
国有企业重大违法行为和舞弊行为是指国有企业部门或个人,以侵吞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私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各种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舞弊行为和违法行为。所谓舞弊行为是指国有企业部门或个人故意错报或遗漏财务报表,包括进行欺诈性财务报告行为(亦成为管理当局欺诈)和资产侵占行为(亦称为盗用或贪污)。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
(二)国有企业重大违法行为和舞弊行为的表现形式
1.会计资料严重失实。主要手段有无据编制会计凭证,造假账,搞假报表,出假数字;自设往来科目,来回倒账,转移资金;账外设账,账中套账;开具虚假发票用于谋取私利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虽然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但表象后面的真实意图,不仅是为了欺骗税务、财务、银行、统计、审计等监督部门,更重要的是通过隐瞒真相、谎报业绩,达到瞒天过海、骗取荣誉、满足私欲的目的。
2.工程建设营私舞弊。主要手段有钻政策的空子,故意高套预算定额,套取国家资金;在设备、材料采购中搞假票据;利用组织管理上的漏洞,在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隐蔽工程上大做文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图私利,投桃报李。
3.私存国有资金或资产。即通过多头开设账户,截留国有资金或资产,不在会计报表、财务账面上进行反映,以逃避监督。轻者用于隐瞒截留收入,偷漏国家税款重者为小团体利益及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最终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个人,进而侵吞国有资产。
4.高额的在位消费。高额的在位消费不仅仅表现在饭桌上的大吃大喝,同时还有送礼行贿、承揽工程支付回扣、借机揩油或者中饱私囊等,国有资金成为一些领导和个人乱支滥用、谋取私利的“交际费”。
5.虚假交易行为。主要手段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根本就不存在,合同的内容全部是假的,其目的是为了掩人耳目,披上合法的外衣转移资财;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弄虚作假,合同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违法的,存在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互惠互利。此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常存在假公济私、行贿受贿行为。
6.通过投资出借国有资金侵吞国有资产。主要手段有:与下属企业共同舞弊作案,将国有资产或利润无偿出借、划拨给下属企业,致使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进而转化为个人资产;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家资产。投资后,投资收益在财务账上不反映或少反映,而实际上资金纳入了账外循环被少数人瓜分。
二、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违法、舞弊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从企业内部因素来看
1.内部控制缺陷或失效。内部控制缺陷或失效即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这些企业多数存在销售、财务、实物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牵制机制不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被企业领导当作对外宣传的花架子,只是对外而不对内。同时,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也普遍没有制定明确的职责和制度,内部分工不明确,领导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随意调遣调配有关人员。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是企业机构设置不健全,这些企业在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党委、企业纪委、内部审计机构、工会组织和职代会等机构方面均有较大的缺损,个别企业即便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企业领导也没有真正地让它发挥作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弱化。二是企业领导结构不合理,配置不科学,重大决策制度程序不严密,权力过分集中或权力过分分化,没有形成相互制约机制,领导权力不能合理使用。在这些企业的经营决策领导层中,普遍缺乏监督,企业重大决策一般由“一把手”说了算,个别权力比较分散的企业,则由分管领导说了算。他们最大的特点是重大决策没有实行集体研究或采取“一言堂”式的集体研究,集体研究不过是“一把手”履行的告知程序,企业党委、纪委通常没有参与重大决策研究。
(二)从企业所处的外部因素来看
1.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物质利益机制不健全,精神利益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者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未能体现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核心作用;经营者收益与其个人才能、管理企业的贡献和其承担的风险不相符合,远不足以支付其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不相适应的责权利关系致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大大受到挫伤,经营才能受到很大限制。这样有可能导致以下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容易引起经营者的“在位消费”,由于其价值不能通过正常、合理的途径得到补偿,就必然会追求高水平的职位消费以弥补其收入不足;二是经营者利用手中权利,用非法手段转移或侵吞企业财产。
2.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自市场的压力是对企业经营者最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者人才市场三方面的竞争压力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以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和双向选择为基本原则,以利益导向机制为价值取向,这样就可以保持经营者的危机感,形成对其有效的监督机制。但在我国,长期以来没能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一直采取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党委组织部门任命委派。由于政府官员不是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所以他选择经营人才的标准就不可能像资产所有者那样,从如何使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去找。从而必然使一些才能一般,甚至品能低下的人有可能通过找熟人、走路子、拉关系甚至贿赂等非正当手段取得企业经营者的职位。事实证明,与自身利益无关,不必为自己的选择后果承担责任的官员更倾向于选择熟人或关系不错的企业经营者。而企业经营者通过这种良好关系及时得到重要生产资源进行生产,为此企业要向政府官员提供一定的报酬,其表现就是行贿受贿。
3.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法律的监督、投资者的监督、党组织的监督及职工的民主监督等。其中,法律的监督、投资者的监督(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即政府)属于外部监督。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最有力的行为规范。但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还不太完善,对经营者的权力行使缺乏相应的监督,法律责任不严格,造成在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的外部管理监督实难到位。而投资者的监督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到“两权分离”,再到“政企分开”逐步赋予了企业经营者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从而也为企业经营者利用手中权力实施腐败提供了机会。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还停留在计划管理时期,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是所有缺位造成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无法健全。二是对经营者的评价机制往往会背离业绩指标而显现出多元化的倾向。经营者的任期长短和升迁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官员的印象,而与其业绩关系不大,这就大大背离了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准则。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国家缺乏监督所必需的准确信息。而且,对企业行使监督权的国家官员并非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在主观上常常缺乏内在动力去收集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也难以做到积极、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综上所述】,预防和治理国有企业重大违法和舞弊行为,是和目前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的,建立完整有效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导致的缺乏经营动力和激励约束机制无法运转的根本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治理结构的制衡和良性运作,才能使外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发生作用,较好地抑制重大违法和舞弊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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