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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唐哥66

[安岳新闻] 中央媒体——《中国青年报》调查两板桥事件,全国媒体一片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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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哟,安岳出名了。

发表于 2012-4-20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教育系统又出名了

发表于 2012-4-2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者知法犯法,还从事教育,岂不让这个社会更糟糕!?

发表于 2012-4-21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唐哥66 的帖子

呵呵,小唐哥,一看你标题,吓大家一跳,以为什么大事,原来是中国青年报把我们麻辣社区的一些文稿串编一起都嘛。。。说明我们麻辣社区有力量。。。写出来也好,看那些胆大的人还敢不敢乱来!不过,我觉得还是不要故意吓人。。。

发表于 2012-4-21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人的耻辱。

发表于 2012-4-21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这个马甲不报道 的帖子

支持曝光,应当彻查、并以刑法涉嫌犯罪起诉。

发表于 2012-4-21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叫嚣将此事定性为贪污的人要么是法律水平不高,要么是不清楚具体事实,要么是要么是态度不够客观公正。
先谈法律和纪律。前面一些贴子引用了一些法律条文,引用的这些条文都是对的。但对一件事情的定罪或定性,不是光看一个简单的法律或纪律的条文就行了的。法律或纪律都是一个系统,需要将单个的条文放到系统的法律中去理解。对一件事情定罪或定性,关键是看这事是否符合某个罪名或某个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在通用的是四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要准确地定罪或定性,还应该分清此罪与彼罪,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与贪污罪相近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两个罪名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也有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观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是否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公开,大家都知道)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应是私分国有资产;如果是私密的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应是贪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退税款或补贴的,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伙将骗的财政资金私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较大,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如果是少几个人秘密地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则应按贪污定性。
再谈事实。目前清楚的是全校教师都得了钱,这样看上去应该是一个集体行为。似乎与私分国有资产相符。这件事目前贴子反映的事实有的也不很清楚:究竟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财政资金,还是克扣住校生补助。事实不一样,危害后果不一样。如果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取财政资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将骗的财政资金合伙私分,要从重或加重处分;如果是克扣住校生补助,危害后果更大一些,也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的,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当然,如果是秘密的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少数人,并想方设法将账目抹平,则应定为贪污更恰当。
最后再谈谈态度。客观、公正,应是网民的基本态度。疾恶如仇是一个褒义词,但过激的情绪往往导致我们不够客观和公正。客观——就要弄清事实真相;公正,就是既要严肃党纪国法,又要保护违纪违法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给了我们表达观点和诉求的渠道,但我们不能滥用这个渠道。我们也不应该被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一些不懂装懂的人的一些不当言论所蒙蔽,更不能被他们所利用。

发表于 2012-4-2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无论是一年半载或监外监内,一定得平一下民愤!

发表于 2012-4-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局长下课撒

发表于 2012-4-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部门的问题真的是太多了,可以让教育局的领导们全部去接受再教育!

发表于 2012-4-21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究教育局长的责任。

发表于 2012-4-2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2-4-2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2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板桥从此出名了;P

发表于 2012-4-2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18740 的帖子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公职人员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王某、曾某当属于情节较重者,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教师虽情节较轻,也应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2-4-21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槽内无食,猪拱猪。

发表于 2012-4-21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何止区区山村教者!继续沉默不语!

发表于 2012-4-21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 中国青年报 》叶铁桥老师的报道!

发表于 2012-4-21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这个马甲不报道 的帖子

四川一学校冒领贫困生补助实习生 朱柳宇 本报记者 叶铁桥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4月20日   06 版)

发表于 2012-4-22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屁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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