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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朱康恩

莲花县公安局制造的冤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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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2-5-28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遍布全国,司法黑暗举世震惊!

发表于 2012-5-28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贴 关注 留名中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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