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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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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0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6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野笏

发表于 2008-1-1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一回贴就说有错误呀

发表于 2008-1-1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们菜鸟真有用谢谢拉!!!!
发表于 2008-1-12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咋沒說明怎樣設置個性簽名呢?

发表于 2008-1-13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拉松地故事不知各位知否.

发表于 2008-1-1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四川省眉山市2000农电工“找父母”
我是《××导报》记者,曾经跑过几个省,对农电工的现状进行过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接触农电工的工作、生活,其辛酸深深触动了我们做人的良知。今天看到《四川省眉山市2000农电工“找父母”》的报道,油然生情,让我再次站出来为他们说几句,该文章报道的事实有可能与《劳动法》有所冲突,但实乃弱势群体的典型案例。
先说歧视。如果全社会对电力部门的员工领导都称为“××电工”“ ××电工经理”“ ××电工局长”,肯定不会得到电力部门员工及领导的欢迎,这是事实的一面。另一面是电力部门内部称奔走在乡村,为农民用电服务的员工为电工,并且在前面加一个“农”字,便低人一等,“农电工”在电力部门的地位可想而知,凭这称谓便是对“农电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典型歧视。
再说违规。电力部门把电网建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服务到千家万户,这些奔走在农村架电网、收电费、搞服务的“农电工”,在老百姓眼中,他们干的是供电部门的事,领的是电力部门的工资,自然而然属于电力部门的人,故相信他们,用电后自觉把电费交给“农电工”。然而电力部门始终不愿正视这个现实,“农电工”也属于电力部门的人,不管政府部门下多少文件,要求落实“农电工”的用人政策,提高农电工工资、政治待遇,到最后却是敷衍了事。面对新《劳动法》,电力部门仍然是故伎重演:一是推,二是骗:现行政策就是这样,我们也只能这样做,三是压:如果你们不与派遣公司签合同,我们就不用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就是少部分人为了利益,牺牲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其实,该文中报道的那位供电局领导已代表电力部门部分领导向全市“农电工”表了个态:国有企业,我是老大,《劳动法》对我来说无所谓,我说你们“农电工”不是电力部门的职工就不是,有劳动关系我不认,我不可能同你“农电工”签什么劳动合同,你们最好到我指定的派遣公司签合同,把你们的身份重新确定,(即由“农电工”更名为“农民工”,免除以后向我提什么工资、福利、政治等待遇,影响我局的收入)。这篇文章实质就是这些,故便有“找父母”的呼声。
评:新《劳动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但还有不少人就不顾及大部分基层“农电工”的感受和意愿,胆敢蔑视法律的尊严。
我们的父母、祖辈也可能都是农民,他们不低人一等,我们应该尊重农民,他们是我们辉煌的基础。
我呼吁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关注。

发表于 2008-1-21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发表于 2008-1-2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em15]

发表于 2008-1-21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是新人了,还是学到了新的东西,谢谢

发表于 2008-1-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部电影看过。并非什么A片。楼主有一叶障目之嫌

发表于 2008-1-3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08-2-5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发表于 2008-2-9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谢谢

谢谢,你的教程我学会了,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08-2-10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班主!

发表于 2008-2-1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了哟!

发表于 2008-2-1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几张西山雪景让各位朋友看一看!

发表于 2008-2-1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HOHO

发表于 2008-2-1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发表于 2008-2-1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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