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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高中教师有权利没收学生手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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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晚,南江县第四中学高中二年级某班地理晚自习,有学生偶尔拿出手机看了下时间,被代课的地理老师发现并没收,另一位学生以用自己的手机换回被没收同学手机为由,要求换回那位同学的手机,但该地理老师直接又没收了另一位同学的手机。之后学生请求老师返还手机,老师的回答不是没收暂时保留,而是不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声明:学生携带手机,并不是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并无权利或义务批评或抵制。另外可以认定:学生所有的物权,属于合法权利。所以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国家及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支持。

      各位网友朋友,老师有权利随意没收学生的手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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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做法值得商榷,但是课堂上学生不该用手机,另一位同学的作法也不合适。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2-5-11 11: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师的做法值得商榷,但是课堂上学生不该用手机,另一位同学的作法也不合适。

在法律的设定上,即使是公权利去干涉私权利的时候,也得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作为保障,何况老师不代表公权利,他根本无权没收他人的财产。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光棍 发表于 2012-5-11 1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实话:
课堂上以各种名义的把玩手机,对自己学习有影响,甚至影响别人。
学生的自控能力较差,所以在学 ...

在法律的设定上,即使是公权利去干涉私权利的时候,也得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作为保障,何况老师不代表公权利,他根本无权没收他人的财产。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光棍 发表于 2012-5-11 1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实话:
课堂上以各种名义的把玩手机,对自己学习有影响,甚至影响别人。
学生的自控能力较差,所以在学 ...

另外,如果教育者扭曲教育本质并死板的认为,学生携带手机就影响学习的话,那么“窗外”的任何一种事物,包括正常的事物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光棍 发表于 2012-5-11 12: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看楼主还是去打官司吧,不会叛你输的

1:法院不受理

不过我高中的时候班主任BT,专门针对我,可是我学校上面有关系,我告她,整个官司我赢了,学校败诉:D
发表于 2012-5-1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法律意识还比较强,但是,我觉得你这几年的书是白读了的,你连什么时候该用手机都不知道,你是谈生意还是从事外交部工作的,这几天菲律宾的事情你去处理一下哈。
发表于 2012-5-1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下滑,师风衰落,就是楼主这种人造成的。家长对孩子的纵容让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去管,何必自找麻烦呢。轻重不分,还在这里讲法律,纯粹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胡扯!
发表于 2012-5-1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学校的老师收了学生的手机不还,学生的手机本就不能带入教师。
发表于 2012-5-1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师的行为:victory:
发表于 2012-5-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纯粹是一个娇生惯养的主,你的孩子长大必然危害社会。

发表于 2012-5-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估计,老师肯定要还的。
我支持老师。
发表于 2012-5-1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特么不像话了,这么强的法律意识。我在此用“*************************************”这么长一段文字,侮辱一下你,你告我吧。
发表于 2012-5-1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样平凡下去 发表于 2012-5-11 17: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教育下滑,师风衰落,就是楼主这种人造成的。家长对孩子的纵容让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去管,何必自找麻烦 ...

支持你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学生的“法律意识”太强,不过上课都在玩手机的大多也成不了什么大器,况且还影响别人,如果这样老师都不暂时收掉,老师也就不是一个称职的老师!

发表于 2012-5-12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为此事翻阅了很多部法典哈,精神可嘉!这老师也是,连法律条款都没翻翻就敢收学生手机,简直是法盲!建议楼主将孩子带回家自己教,专攻法律,估计以后您的孩子肯定是法律高人一枚,那钱钱还不是雪花一样飞你家来?一个手机算什么,就当当年给老师扶贫了,谁让这老师不懂法呢?

发表于 2012-5-12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脑、手机真的害了多少娃娃哟!坚决支持老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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