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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0378554

会东县运管人员太可恶,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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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发票一张400元的,有三个人证,只是未摄像
。。。。。。。。。。。。。。。。。。。。。。。。。
是出具的是,   。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还是是,。四川省政府非经营性结算票据。 罚款都成了他们的收入,结算了,这群王八淡
发表于 2012-5-16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真有这样的事吗?太可恶了嘛
发表于 2012-5-1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队啊:真的吗?
发表于 2012-5-1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满身的冤屈呵

发表于 2012-5-17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2-5-17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378554 的帖子

朋友,把发票带上,去找会东县纠风办处理(县纠风办就在会东县纪委)。:handshake

发表于 2012-5-17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问题是,职业货车驾驶员,驾驶货车皮卡车,这些车辆出了必须有驾驶证,还要有个资格证,这个规定是哪个规定的,如果必须办理,开公交车的都没有,而开个体车辆就必须有,  

发表于 2012-5-17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员资格证,纯粹是一种挑衅行为。

发表于 2012-5-17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说话?:lol

发表于 2012-5-1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2-5-17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群纯粹的占山为王的流氓地痞,阻碍社会进步螳臂当车一样的角色,历史将他们扫地出门的时候为时不远了,

发表于 2012-5-1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没有找到必须要办理,货车从业资格证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表于 2012-5-17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aike.baidu.com/view/8978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请所谓的运管所解释,  货运驾驶员资格证,的来龙去脉,
还有在云南巧家县从04年就实行的货物运单,即国内大部分地方,都被运管人员必须检查的,货物运单,没有开的开口罚,贰佰至二千,
货物运单,实际就是相当与发货单,收货单一样的东西,这种东西被运管所印制出来必须查念以后,实际就是每拉一趟货,就给他们交了一笔收入,没有开的就必须罚款
你们是纯粹的一个杂牌部落,所以开口都是漫天要价的,

发表于 2012-5-17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请律师和法制办的支招,驾驶货运汽车,皮卡车要办理资格证的依据,和罚款依据,不能在让他们漫天要价了,要依法治国嘛,
运管上路查的是,道路运输证,还有运大件的大件证,二保单资格证, 外地的还要等级证,货物运单, 车辆的长宽高这个最厉害,出了川开口就要罚一万,    这是一个纯粹的吸血鬼部落,
木里大桥工地的河南籍车主些,一个工程被这些吸血鬼罚掉数万,
在甘孜州,Z人早就把他们打垮杆了

发表于 2012-5-1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点 击 数: 41670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3日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自:

发表于 2012-5-1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格证是一个尚无定论的东西,究竟属于谁颁发尚务定论,这是一个严重阻人才流通,碍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东西, 现在各个部门都在无序争夺颁发权,更是成为了一种部门敲诈勒索的手段
06年就曾经咨询过...

发表于 2012-5-17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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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核对,均未发现,货运车辆,没有所谓的资格证要罚款的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2-5-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留合适的收费站,来化解生存矛盾,养活你们这群庞大的吸血鬼,不要在干伤天害理扰乱社会次序的事情了,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
否则像曾经的德昌收费站一样,全军覆没只是迟早的问题,
昔日的德昌收费站有一个跑脱了的,这个人是个精神有问题的人,有关系,所以进了收费站,唯一的这个人没有吃票款,

发表于 2012-5-17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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