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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岁娃

★★★★★还原院长“租房”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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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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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为顶帖

发表于 2013-9-1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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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

发表于 2013-9-2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也要继续

发表于 2013-9-20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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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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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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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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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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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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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3-9-2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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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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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捏造者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最高法院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杜曦明说。

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专家指出,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解释告诉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杜曦明说,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实施,也给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岳运生律师认为,谣言流行,信息不能及时公开是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强透明度,媒体也要加强自律。

“司法解释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许兰亭说。

发表于 2013-9-2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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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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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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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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