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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人民医院的庸医-皮肤科杨雁,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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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人民医院的庸医-皮肤科杨雁,害人不浅(2011-12-13 11:33:36)[编辑][删除] 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转载

标签: 杂谈分类: 投诉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杨雁

我因脚趾起泡流液,在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治疗,医生杨雁诊断为急性湿疹,开出处方:要我在医院的治疗室包脚、回家两小时后用黄柏洗剂清洗,然后用硫松糊油膏覆盖,上面撒锌樟散,当时我出于本能问了句,脚趾大量渗液,能覆盖吗?她说就按她的意思做,她是医生,我肯定听她的,谁知按她治疗方法治疗后,使我的病情更加严重,导致我的脚背红肿起疹,后又蔓延至全身,出现脸部红肿,眼睛眯缝。不得不,入院治疗,我们一查书,才知道硫松糊油膏严禁用在湿疹急性期,作为四川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杨雁,连基本的医疗常识都没遵守,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我向医院投诉,医院皮肤科死不认帐,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拒绝承担责任,为了这口气,为自己,也为大家,我一定投诉到底。我想医院会百般抵赖,据不认帐,到时我只有到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投诉,我倒要看看,天到底有多黑。我们算是有知识的理智之人,很明显的错误,医方都不承认,怪说,有人要采取极端手段,通过这次治疗,我才认识到医患矛盾,很多都是医方造成的,少数无德,无术的庸医,太害人了。
揭露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的违法行为
[url=]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url]    致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我是原告代理人任,在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于2012年2月29日的庭审中,被告提交的病历涉嫌违规补记伪造,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条(一)款的规定,我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果不能得到追究,将是所有病友的悲哀。
      理由如下:
      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显示2011年8月15日医生杨雁的描述“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与当天的“门诊治疗申请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不一致,明明治疗的是脚趾,她病历里写的是脚背。这是杨雁庸医的又一次低智商的造假表演。
      实情为原告双脚趾上表面起泡破溃,大量渗液两,三天,医生应诊断为急性湿疹。(原告方有人证)被告妄图将原告病情伪造成亚急性湿疹,掩盖其错误用硫松糊的事实。同时,原告当天使用了硼酸湿敷双脚趾,也可印证为急性湿疹的事实,但庸医杨雁仅开了当天一次在门诊用硼酸湿敷的药,连第二天湿敷的药都没开,难到她认为原告第二天就从湿疹急性期变到湿疹亚急性期了吗?太主观了吧。硼酸是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并于2011年8月17日起用到9月7日。而且,除杨雁外,别的医生都没开硫松糊。
      2011年8月17日医生何迅的病历描述“双足背水肿性红斑瘙痒明显,有较多渗液,面部于眼睑周围,耳部红肿瘙痒起小丘疹。”诊断为“急性湿疹”,是真实无误的。实情是因杨雁给原告开的硫松糊,使原告病情加重发展到全身,因而脚背长满水肿性红斑。
      杨雁涉嫌补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能杨雁当时如同2011年8月21日省医院皮肤科负责人陈学军的病历一样根本没写。我仅看了5张门诊病历,就有2张是空白没写,还有一张涉嫌违规补记,伪造。靠这样不可靠的病历,能鉴定出准确的结果吗?
      几个月来,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有录音和录像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原告代理人
                                                   日期2012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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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22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怒人怨 就该 严惩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还是没处理好,等诉讼了。医院方态度太恶劣了,通过这事,我真感到医患矛盾多是医院方的责任。庸医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处方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的低级常识性错误,并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的实质问题如此明显,但院方对事实偷换概念,百般抵赖,显露出一副流氓无赖的丑恶嘴脸,白纸黑字,拒不认账。特别是医院颠倒黑白,厚颜无耻,谎话连篇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拙劣表演和态度,令人愤慨作呕。(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

发表于 2012-5-2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绝不是偶然现

发表于 2012-5-2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怒人怨 就该 严惩

发表于 2012-5-2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你真厉害,佩服哦

 楼主| 发表于 2012-5-24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12年2月29日的庭审的答辩状及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说明

     尊敬的法官:

     就原告李诉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的答辩及对该案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理由进行说明,请法庭根据法律,秉公处理采纳。

     一:我是原告代理人任,于2012年2月24日(周五)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李福民处打印的病历(实为处方,但他说就只有这些东西了),与2012年2月29日,庭审时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不一致,该事实说明被告隐匿或者拒绝向原告患者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这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二: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显示2011年8月15日医生杨雁的描述“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与当天的“门诊治疗申请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不一致,明明治疗的是脚趾,她病历里写的是脚背。这是杨雁庸医的又一次低智商的造假表演。

      实情为原告双脚趾上表面起泡破溃,大量渗液两,三天,医生应诊断为急性湿疹。(原告方有人证)被告妄图将原告病情伪造成亚急性湿疹,掩盖其错误用硫松糊的事实。同时,原告当天使用了硼酸湿敷双脚趾,也可印证为急性湿疹的事实,但庸医杨雁仅开了当天一次在门诊用硼酸湿敷的药,连第二天湿敷的药都没开,难到她认为原告第二天就从湿疹急性期变到湿疹亚急性期了吗?太主观了吧。硼酸是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并于2011年8月17日起用到9月7日。而且,除杨雁外,别的医生都没开硫松糊。

      被告偷换概念,混淆湿疹急性期与湿疹亚急性期和湿疹慢性期的区别。被告提交的《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性的说明》中“我们认为,湿疹诊断准确,皮疹有少许糜烂渗出选用糊剂符合诊疗常规。”与事实不符,且该观点仅适用于湿疹亚急性期。据其说明书,硫松糊是可应用于湿疹亚急性期的药,但因为硫松糊含有硫和松馏油,又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111页,112页,硫松糊既肯定不能用于湿疹急性期,特别是起泡破损,大量渗液的情况;硫松糊又不能用于湿疹亚急性期;硫松糊仅能用于湿疹慢性期,才合理。网上医生陈连官的回答“急性期渗出大量的湿疹不能用糊剂外涂,这样会加重病情。”也能证明原告用药错误。杨雁当天同时开有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硼酸及用于湿疹亚急性期(更确切的是仅能用于湿疹慢性期)的药硫松糊,本身就是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处方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的。

      湿疹分为急性期,亚急性期和慢性期。治疗和用药各有不同。乱用药会加重和延误病情,还会产生后遗症及复发,几个月至数年迁延不愈。见《皮肤病性病诊疗指南》2005年5月第2版,143页;《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2007年5月第1版,106页,107页,111页,112页;《家庭医学全书》1989年4月第2版,868页;《家庭用药必备》1989年4月第1版,343页,344页,345页。     

      2011年8月17日医生何迅的病历描述“双足背水肿性红斑瘙痒明显,有较多渗液,面部于眼睑周围,耳部红肿瘙痒起小丘疹。”诊断为“急性湿疹”,是真实无误的。实情是因杨雁给原告开的硫松糊,使原告病情加重发展到全身,因而脚背长满水肿性红斑。

      杨雁涉嫌补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能杨雁当时如同2011年8月21日省医院皮肤科负责人陈学军的病历一样根本没写。我仅看了5张门诊病历,就有2张是空白没写,还有一张涉嫌违规补记,伪造。靠这样不可靠的病历,能鉴定出准确的结果吗?杨雁还使药师不能很好的审核病历,可见医院内部管理的漏洞,这也是违反医院工作制度的,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三:2012年2月29日,庭审时,被告说:“杨雁诊断准确,用药无误,不应担责;患者病情加重是因个体差异和药物过敏。”是站不住脚的。他们曾说患者可能对硫磺过敏。硫松糊含有硫磺,有溶解软化皮肤角质层的作用。但也正因如此,所以硫松糊不能用在急性湿疹,这样会加重病情。后来,原告用硫松糊试敷过脚踝处的完好皮肤,保留了至少8小时,并未过敏。原告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硫磺香皂,也从未有过敏症状,可见,过敏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所谓个体差异,根本是托词,是黔驴技穷的表现。请法官和病友注意硫松糊及复方锌樟散的说明书并没有个体差异的说明,而是通用的禁忌呀!!!这属于医学常识。   

     在几个月来,我们与医院交涉,他们态度恶劣,偷换概念,并以各种谎话搪塞患者,如个体差异,接触性皮炎或药物过敏性皮炎等的狡辩,还有庸医杨雁的无耻谎言。她曾说“一次给患者开了湿疹三个病程的药,免患者多跑路。”另外,杨雁狡辩说“当时开药时,要求患者在渗液停止后才用硫松糊”(有录音为证),且该谎言反而证明当时脚趾皮肤破损,大量渗液的事实。从而驳斥被告提交的《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性的说明》中“糜烂不等于皮肤破损”的狡辩。其核心是被告不承认当时处于湿疹急性期,皮肤破损,大量渗液,错误使用硫松糊的事实。对一个谎话连篇的庸医的证词值得信赖吗?谎话终究不能掩盖事实。最初,他们竟然以患者不能提供照片,不承认杨雁诊病时,患者脚趾破损渗液的事实,真可耻。

     被告所言“皮肤糜烂不等于皮肤破损”,但是糜烂是皮肤破损的一种表现形式。原告皮肤不破,何来渗液?表皮是皮肤的组成部分,表皮破溃,糜烂本就是皮肤破损的一种表现。同时被告关于“皮肤科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的定义”是其杜撰的.错误的。见《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106页 。  

     被告提交的《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性的说明》中 “建议患者作包括皮肤斑贴试验在内的过敏源检测以寻找可疑的过敏源,又遭到患者的一口拒绝。”是谎言,也没有依据。患者住院过程中,有过咨询,但从没医生提过这种要求,而且在吃药一周内或大量服用过敏药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过敏源检测。既使查出过敏源,也不能改变被告乱用药的事实。   

     所有这些狡辩和谎言,也都不能改变庸医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处方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的低级常识性错误,并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的实质。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有录音和录像作证)。   

      同时,对被告要求到成都市医学会鉴定,但我方不信任它。因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是叔叔给侄子鉴定,往往带有倾向性,对患者家属不利,患者家属多少有些顾虑和反感。   

      四:看硫松糊说明书,若医生违背使用说明书,在禁忌使用的情况下还是用了,说明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伤害肯定有因果关系,足以构成医疗侵权。这种情况在法庭是适用举证倒置的,也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五:硫松糊已被取消了药品批准文号或过期,使用该药涉嫌违规。

     《皮肤病外用药物手册》作者:赵天恩,马世尧。出版发行:山东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81年4月1日。
第236页,硫松糊处方:沉降硫 5克,松馏油 5ml,樟脑 1克,氧化锌 20克,淀粉 10克。

      硫松糊说明书
      适应症:用于湿疹,亚急性皮炎等皮肤病。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配制单位:四川省人民医院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公示(摘录)

通用名称
受理号
制剂类别
剂型
申报单位名称
规格
理由及依据

硫松糊
01060948
化学药制剂
糊剂
四川省皮肤病医院
20g;60g
松馏油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定药品标准。







网址:http://www.scfda.gov.cn/images/1203390063885.xls

发布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8日  因松馏油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定药品标准,取消硫松糊的药品批准文号。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总之,被告庸医杨雁在原告患者双脚趾突发急性湿疹,大量渗液,皮肤破损的情况时,又在药品说明书提示禁忌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应在湿疹亚急性期或湿疹慢性期使用的药硫松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果关系明确,要求赔偿合理。所以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中的《医院工作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还违反药品说明书的低级常识性错误,并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的事实,根本就不需鉴定。最终,根据被告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法官应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同时,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条(一)款的规定,我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原告代理人   

                                                                 2012年03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5-29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母亲住进医院18天后死亡 女医生状告自己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9日03:59  成都商报 微博
  一个医生因医疗纠纷将自己工作的医院告上了法庭。5月2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朱医生感慨地说:“被卷入医疗纠纷中,我才知道患者是多么的无助和无奈!拿到病历后,我才发现我起诉医院的唯一证据———病历也被多处篡改……”

  记者调查发现,篡改病历,日益成为阻碍医患关系的一道疮疤。诸多医患纠纷案的焦点,便是一纸病历材料的真实与否。

  事件回放

  住院18天后,母亲在自己医院突然死亡

  “我把自己的母亲送到自己工作的医院,可没想到母亲在这里治疗18天就去世了。这一段时间,我一直都认为是自己害了母亲。”接受采访时,朱女士诉说道。

  朱女士说,她母亲张某今年82岁,系一名离休干部。平时母亲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去年9月,其母亲感觉背部疼痛,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诊治。当时,母亲被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

  “9月21日住院,9月22日医院给我妈做了脑CT,胸部CT,腹部CT,心脏彩超,左心功能彩超,双肾输尿管膀胱彩超等一系列检查。当时,母亲还未出现啥不适。可是22日下午在医院输液后,母亲病情突然加重。随后两日,医生又对母亲实施了支架介入手术和IABP(主动脉球囊反薄)辅助治疗。可没想到,之后,母亲的病情持续恶化。”朱女士回忆说。

  2011年10月9日,张老太太最终因心脏衰竭去世。从住院到死亡,仅维持了18天。据朱女士讲,母亲在医院的总花费接近18万。

  “由于我和爱人本身都是医生。所以,在给母亲治疗的过程中,我认为医院存在过度用药、违规治疗的情况。即使母亲死后,我们仍一直耿耿于怀。”朱女士说。

  无奈维权

  感觉愧对母亲 女医生决定起诉“东家”

  高先生说,岳母死后,妻子陷入深深的自责中,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为了疏导妻子情绪,我几乎每日都得陪着她”。

  朱女士说,为了维权,她首先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政科投诉此事,可没想到对方一直推脱。和丈夫商量后,他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在真正走上这条道路后,我才感觉到维权的艰辛。首先,我们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所有文字、影像等资料全在医院。为了索取证据,我们一趟趟往医院、法院跑。直到开庭的前一天,我们才拿到完整的病历。而我们经过仔细对比,发现一些病历被篡改过。”

  朱女士说,她母亲住院当天,思维很清晰,医院的体格检查表上也显示母亲“神志清楚”,可在医院的病历上却记载母亲主诉:爱人体健,夫妻关系和睦。“这怎么可能啊?事实上我父亲32年前就已经去世,我母亲在思维很正常的情况下,怎么会说我父亲体健,夫妻关系和睦?我怀疑,这份病例是后来伪造的”。

  还有,住过院的人都知道,医生先下医嘱,护士然后去执行医嘱,可在她母亲9月24日的医嘱记录上却显示,当天下午5点36分,医生下医嘱急查“血凝四项”,而当班护士下午4点就已经执行了此项医嘱。这样的情况,在医嘱记录单上出现好几次,“这有可能是病例篡改不彻底造成的”。

  针对患者家属对病历被篡改的质疑,在法庭上,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辩护律师付女士表示,这是病历书写时的笔误,是细枝末节,和病人的实质性诊疗没有直接关系。

  遭遇尴尬

  医生对医院病历真实性存疑

  当日,在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而到最后争辩的焦点集中在病历的真实性上。

  “病历,是我们起诉医院的唯一证据。可拿到医院的电子病历后,我们对这份病历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由于怀疑病历的真实性,所以我认为已经没有必要由专业医疗机构鉴定。”朱女士说。

  朱女士的丈夫高某告诉记者,他也是一名医生,而且转业前所属的医院就较早实施电子病历。随后,他交给记者一份材料,上面记录了他对病历的众多质疑。

  “纸质病历可篡改,电子病历照样可以篡改。实际上,医院各个处室的病历最后都提交到医院的信息中心服务器上。而通过信息中心,医院仍可对病历,医嘱、药品处方进行修改,而且方便、无痕迹。而且,目前很多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并未加装电子密钥系统。”朱某说。

  随后,记者从郑州市卫生局相关人员了解到,目前郑州市实施的电子病历系统,仅有郑州市人民医院在电子病历上加装电子密钥。

  即使加装电子密钥就能保证电子病历不被篡改吗?记者咨询了两三家电子病历软件的供应商。“未加装电子密钥的电子病历系统即使归档后仍可修改。加装电子密钥,不过是多了道门槛。可如果医院想修改,仍容易做到。如果预先留有空间的话,修改甚至可不留痕迹。”上海一家电子病历供应商王经理说。

  “再先进的技术,也是人操作的。只要能防,就能改!”采访时,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一位老师说。 (大河报)
发表于 2012-5-2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投诉我有印象,都很长时间了,现在进入诉讼程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2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的证据已提交法院及交换并经一次庭审,医院方认为无错并要求到成都市医学会鉴定,患者要求法院按《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决推定医疗机构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同时,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条(一)款的规定,患者方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现在在等结果。

发表于 2012-5-2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发表于 2012-6-14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严厉打击医疗行业中的犯罪行为,下一个受害者将是所有的家庭和每一个人

发表于 2012-7-27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患纠纷就该走司法程序,减少医闹!

发表于 2012-7-27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真的让人很愤怒

发表于 2012-7-27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不幸患皮肤炎症,很恼火,打算今下午去省医院皮肤科看病,所幸看到了楼主这篇帖子。(另外去了一家医院)。

支持楼主的维权行动。作为一个患者,也曾经不止一次被伤害,但是我们处于弱势一方,好多时候既伤了财更伤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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