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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虐杀少女的“激烈反抗”怎成了为罪犯减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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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虐杀少女的“激烈反抗”怎成了为罪犯减刑的理由?

  作者吴能恩

  2011年11月21日,在东莞理工学院读书的19岁贵州女孩小米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到大四男生敖翔猥亵虐杀。其时,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两天后因为被警方锁定,不得已向警方投案自首。

  本月24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此判决结果引发死者家属和网友强烈质疑。看着照片上乖巧可爱的小米,许多网友对少女生命的消逝表示痛惜,对案犯表示强烈谴责,也对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种种质疑,称之为广东版“药家鑫”案。

  负责此案审理的东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回应称:考虑到被告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

  我本想说东莞中院的法官们是猪脑子想问题,但我又担心侮辱了猪的名声。所以怕猪们不同意我的说法。翻开中国的法律条款,好歹还明明白白的写着:面对自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被害人小米在学校女厕眼看要遭遇罪犯敖翔早有预谋的猥亵,她本能的“激烈反抗”是完全正确的正当防卫。面对激烈反抗,罪犯的邪恶欲望得不到满足,便穷凶极恶的将其杀害,这足见罪犯是何等的的残忍和歹毒!罪犯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依然不死心想性侵其身体,这不但不能成为给罪犯减刑的理由,相反更应该成为判处罪犯死刑的有力证据!

  东莞市中院声称“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真他妈的让人不愤怒不行!须知,罪犯敖翔因为在两天后已经被警方锁定了其潜逃的位置,所以才不得已向警方投案自首的!这怎能成为罪犯愿意接受惩罚的理由呢!他毕竟是一个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难道不懂得在这个时候主动归案会对对他的量刑有好处么!而且事实上他已经跑不掉了,想继续潜逃无疑是死路一条。所以不得已才选择了所谓的主动归案。假使这也可以成为为其减刑的理由的话,那么我想问问东莞中院的畜生法官们:是否不管谁杀了多少人后只要是主动投案都可以免死呢?

  法律的功能就是惩恶扬善!司法机关对残忍的杀人犯下重手当是职责所在!这怎么就成了“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如果这句话是针对其他犯罪情形轻微的罪犯如此说尚可接受,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残忍狠毒的强奸未遂的故意杀人犯而言,是否显得本末倒置了?尼玛的东莞市中院的畜生法官们果真是猪脑子想问题啊?别说是受害人的家属不能接受,换做任何一个毫无关系的人,谁能接受你们这样的猪逻辑?

  在如此明白的案情面前,你们偏偏要颠倒是非黑白,要不是因为收受了罪犯方的贿赂,就一定是另有别的用心和目的。总之,这是一起很明显的偏袒罪犯方的司法徇私案!这不公的程度甚至与药家鑫案有过之而不及!

  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律条款事实上是为谁而制定!尽管我经常听到法律精蝇们总是在喊着“法律路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咋他妈的到了关系到普通人的命案面前就不平等了呢!是谁在糟蹋中国法律的神圣?是谁在挑战中国法律的公平底线?说来说去还不是如你们这帮批着人皮外衣的法律界伪精英们!敖翔这个杀人犯的手段特别残忍,其暴行已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激发起了全社会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们的愤怒!如果不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接下来将会出现成千上万个“敖翔”!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必须要对东莞中院的“畜生法官”们进行彻底立案调查!不但要纠正本案的的不公正判决,而且要彻查涉事审判法官的背后到底有何罪恶交易!要想遏制罪恶的源头,我认为首先就得先遏制东莞市中院这样的腐败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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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注意啦:今后遇到歹徒不得反抗、尤其不得激烈反抗,否则会被歹徒合理杀掉!

发表于 2012-5-2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P

发表于 2012-5-29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法官都开始脑残了,这个社会还有混头么?

发表于 2012-5-2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早就被毁掉!

发表于 2012-5-2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右拐打左灯 发表于 2012-5-29 08:43
各位注意啦:今后遇到歹徒不得反抗、尤其不得激烈反抗,否则会被歹徒合理杀掉!

这样的“未末倒置”简直是贪赃枉法,如果这个案件就这样执行,那么以后就会出现歹徒杀人是合理的“正当防为”了。

发表于 2012-5-2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刑过轻,难以服众。。。
发表于 2012-5-2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三年 发表于 2012-5-29 09:25
这样的“未末倒置”简直是贪赃枉法,如果这个案件就这样执行,那么以后就会出现歹徒杀人是合理的“正当防 ...

没错。

发表于 2012-5-2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出现了一个有财的法官,国家应该好好用用这些栋梁之财。:@:@:@

发表于 2012-5-2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的社会啊!!

发表于 2012-5-29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人不杀,必有效尤!
发表于 2012-5-2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猪”来形容这帮人是对猪的不尊重。

发表于 2012-5-29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都去强暴此法官的老婆女儿,反正她们不敢反抗,即使反抗,你也可以合理合法的杀掉她们,也不会被她老公或父亲判死刑的,放心的上吧!

发表于 2012-5-2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吃饭才是硬道理 的帖子

都是票子的诱惑吧

发表于 2012-5-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吃饭才是硬道理 的帖子

这些东西都是难解释的啊

发表于 2012-5-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现在倒很是为法官们的安危担忧呢!因为抢他们有搞头,关键是他们不会激烈反抗,否则被合法杀死岂不人财两空?法官大人们不会这么笨滴。

发表于 2012-5-29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唐——如果有人抢了他人的钱,可以推论因为被抢人携带大量现金,导致罪犯激情抢劫,便可减轻处罚——那么法理何在!公理何在!

发表于 2012-5-2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南京徐老太,此等“法制”社会合法吗?

发表于 2012-5-2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叛死刑立即执行,法官个人又那里去弄钱?死缓等于拿钱买命,全国人民都知道。现在也不知是怎么回事,不管下面有多少贪赃枉法,我们主管部门都天聋地哑。奇怪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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