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巴中市南江县WF法院致敬》一帖的回复
“不只是朋友”网友:
你于2012年5月17日和5月30日分别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南江论坛反复发表了题为《巴中市南江县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和《向巴中市南江县WF法院致敬》两个帖子,两帖均转载了《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破坏当地投资环境》一文。你帖中转发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且恶意贬损我院声誉,对此文我院已有专门回复,你若仍不理解,请来我院当面沟通交流。
任何公民的言行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计算机信息网络虽有虚拟的一面,但同时它也是物质的,所有用户的言行都是有记载可查的,用心不良者不要存任何侥幸。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告诫相关人员,立即停止利用互联网恶意攻击我院的行为,如仍一意孤行,我院将依法处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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