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白昼

[群众呼声] 巴中市南江县WF法院致敬(回复见34楼)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法院怎么了?

发表于 2012-6-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状:行善的不能受到褒扬,作恶的不能受到制止,社会道德急剧下滑。官员虽多,但不作为,忙于吃喝嫖赌,聚敛财富,使"利不能兴,害不能除".善恶本是人人兼而有之。
发表于 2012-6-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5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法院的腐败可谓称:中国司法腐败之典范

发表于 2012-6-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任何评论,但是心里比谁都清楚
发表于 2012-6-1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12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之中~

发表于 2012-6-13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2-6-13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2-6-1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顶!
发表于 2012-6-14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巴中市南江县WF法院致敬》一帖的回复
“不只是朋友”网友:
你于2012年5月17日和5月30日分别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南江论坛反复发表了题为《巴中市南江县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和《向巴中市南江县WF法院致敬》两个帖子,两帖均转载了《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破坏当地投资环境》一文。你帖中转发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且恶意贬损我院声誉,对此文我院已有专门回复,你若仍不理解,请来我院当面沟通交流。
任何公民的言行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计算机信息网络虽有虚拟的一面,但同时它也是物质的,所有用户的言行都是有记载可查的,用心不良者不要存任何侥幸。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告诫相关人员,立即停止利用互联网恶意攻击我院的行为,如仍一意孤行,我院将依法处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发表于 2012-6-25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不知道互联网的发言有据可查?请双方拿出令网友信服的东西来。理不辨不明,事不澄不清哦。

发表于 2012-6-25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介意大家去南江实地了解南江法院的相关情况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