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双流县建设局无法无天行为的控诉
双流县建设局将变压器柜修在我商铺门前(附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经2012年2月22日、3月5日、4月8日、5月2日数次向双流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3个月过去了,政府承认侵权,但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政府可以无法无天吗?
一、法律在政府面前只是一张废纸,政府眼里无法。
1、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局承认此变压器“占用加国枫韵通道1.95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侵犯了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应为非法构筑物。
2、违反《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35条、第84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规定,将变压器紧靠门口,严重影响了物业的使用。妨碍了物业的通风、采光、日照,释放的噪声、电磁辐射损害了物业使用人的人生安全,依法应予搬迁。
3、违反《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安装变压器根本就没有规划审批。建设局称变压器“原设计位置在信访人商铺正对面”,纯属欺骗。最初位置另在它处,因某方领导干预,工作人员迫于权势徇私舞弊,数易其位,最后不惜遭众人唾骂,牺牲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安到无辜的业主门口。这是依法行政还是依人行政?是法治还是人治?
4、违反《信访条例》第32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的规定。建设局承认侵权,理应支持信访人,但拒不纠正,这跟社会流氓有何区别。建设局称“经供电局、社区与业委会协调后,改变位置”是赤裸裸的欺骗、推诿、编造、敷衍,业委会对安装变压器的整个过程不知情。如此编造谎言,欺骗百姓,敷衍信访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28条、第33条规定,县信访办应依据《信访条例》第36条、第38条、第43条规定依法督办、处理。
一个拥有专门撤违机构的政府,置百姓利益不顾,对自己的违法构筑熟视无睹,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踩在脚下,肆意粗暴的践踏法律,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建设局眼里还有法吗?有这样无耻的政府吗?法制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建设局如此“无法”,天理何在?
二、暴力行政,宰割民生,胡作非为,天理难容。
安装变压器时我们就提出了强烈抗议,但政府及其雇佣的工作人员数十人,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将变压器修在了门口。且近400米的街道,修了8个电器柜,堪称全球最不低碳,拉动内需最给力的一条街。施工方野蛮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能得到政府强有力的保护?公民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得到的却是政府暴力的打击、压制?这是在执政为民,还是执政为商?我该称人民政府还是施工队政府?抑或是暴力政府?
违法安装的变压器,造成我商铺严重贬值,无法正常经营和出租,使我的家人丧失了唯一的生活来源,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受到严重的损害。一个守卫国门20余年的赤子,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侵害他财产的就是他所保卫的国家的一级人民政府,这是对献身国防的回报?情何以堪啊!这是保障民生还是宰割民生?还有天理吗?
5月初,建设局计划将变压器搬迁至加国枫韵门口左侧绿化带,建设局给业委会打电话希望业委会出具同意书,业委会称要经业主同意,建设局就此搁置了计划;建设局、街道、社区为什么不能出具情况说明,交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建设局只为某方领导工作,不顾百姓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这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规划法》、《信访条例》直至《宪法》通通都被踩在了脚下,你还相信这是法治政府?公民还指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政府:我该如何向“无法无天”的建设局讨要公道?我坚信党,坚信上级政府是不会容忍这种现象继续存在下去的!
恳请上级党委、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路线、方针、政策,客观、公正的依法处理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依法搬迁违法安装的、侵权的变压器,给当事人一个公道,给弱势群体一个生存的空间,彰显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急切的期盼党、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关怀!
赤子之心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