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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律师李庄微博评南充公安拘留网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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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9日,中国著名律师李庄微博评论南充公安拘留网友违法:违法如下:1、没有报案人袁彪基本情况;2、传唤证没有办案人签名:3、受案人、受案审批人同是腾林江非法;4、受案意见应该由办案民警亲笔签名;5、没有填写被传唤具体时分;6、传唤证缺乏签发时间;7、先抓人、关押、再报案立案,属于明显的司法逻辑混乱。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建议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李庄微博地址http://weibo.com/lizhuangcn?topnav=1&wvr=3.6&topsu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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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华 + 10
麦子仲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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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名律师就是不同,指出了南充公安很多程序违法。

违反程序的处罚是无效的,应该撤销

发表于 2012-6-8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此案还是有影响力,太专业闹球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2-6-8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明此案还是有影响力,太专业闹球不懂。

根据李庄评论 看“我被违法拘留”的原微博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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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大了: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2、传唤证没有办案人签名。......6、传唤证缺乏签发时间;
IMG_0086.JPG

发表于 2012-6-8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3岁娃,你娃天天就没事做撒    :lol
     继续
发表于 2012-6-8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李庄是刑满释放人员,不是什么律师,已没有律师资格。
第二,李庄没有详细研究案情,只是从新闻媒体的只言片语中得出结论,并不一定可靠。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查阅嘉陵公安局办案资料看到:嘉陵公安局关于我的受案登记表上写的报案时间是:2012年03月03日13时37分。案件情况是:2012年1月13日,袁X到南充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报案称:有人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发帖《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X与嘉陵法院XX偷情现场被抓》,该帖文内容对袁X进行了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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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意义不大咋办 发表于 2012-6-8 1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李庄是刑满释放人员,不是什么律师,已没有律师资格。
第二,李庄没有详细研究案情,只是从新闻媒体 ...

有资料为证,铁证如山!
gdg

发表于 2012-6-8 1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前律师,毕竟他还是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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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意义不大咋办 发表于 2012-6-8 1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李庄是刑满释放人员,不是什么律师,已没有律师资格。
第二,李庄没有详细研究案情,只是从新闻媒体 ...

1、没有报案人袁彪基本情况;2、传唤证没有办案人签名:3、受案人、受案审批人同是腾林江非法;4、受案意见应该由办案民警亲笔签名;5、没有填写被传唤具体时分;6、传唤证缺乏签发时间;7、先抓人、关押、再报案立案,属于明显的司法逻辑混乱。

1、楼主将其称为律师,可能是出于尊重。正确的叫法需要加一个“前”字。

2、从李庄发布的微博看,他根据李友谋的法律文书上,详细研究过案情。他提出的七点,全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提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个人认为无可辩驳。李友谋事件是个典型的违法操作案件。

    李友谋被抓,根本没有报案人。袁彪是在李友谋已经进入拘留所后,才进行了一个电话报警。而且这种侮辱案件,按公安部的要求,拘留之前一、必须得报上级机关批准;二、必须要进行调解。目前就警方提供的资料得知,他们根本就没走这些程序。

所以说,李庄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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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你妹:@

发表于 2012-6-8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只是“前”律师,在被判刑后其律师资格已被洗白

发表于 2012-6-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现在只是没有官方认可的那个“律师证”,但人家的专业知识,恐怕楼上应该还没有几个人,能够与他相比吧。

发表于 2012-6-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新浪个人认证

http://weibo.com/lizhuangcn

[男]  北京,海淀区 |公司:前非著名律师...

简介: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 邮箱:zhuang9681@gmail.com

李庄.jpg

发表于 2012-6-8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意义不大咋办 发表于 2012-6-8 1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李庄是刑满释放人员,不是什么律师,已没有律师资格。
第二,李庄没有详细研究案情,只是从新闻媒体 ...

前律师,现在不是律师,但他所指的法律条款没有变嘛,不可能因为李庄不是律师了而中国的法律条款也不起作用了嘛。

发表于 2012-6-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法律,普法。

发表于 2012-6-8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传唤证”上写的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罚决定书上是“对袁彪进行了公然侮辱”。
本来是想查原帖的发帖人,没有查到,就定你个“公然侮辱”,反正要收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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