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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民微博讥讽王立军遭劳教案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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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5:47 | |阅读模式

新华社重庆6月29日电(记者朱薇)备受关注的重庆网民“方竹笋”(微博)发微博遭劳教事件进入法院公开审理阶段,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9日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

据调查,2011年4月19日至22日,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职工方洪在腾讯微博上多次以网名“方竹笋”发表言论。4月22日,在得知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的消息后,发表了一则内容为“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的言论。2011年4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分局经询问方洪后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后又撤销拘留决定。

同日,重庆市劳教委向方洪送达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聆询告知书》,告知方洪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方洪有申请聆询和聘请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方洪未提出聆询申请。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劳教委作出劳教审(2011)字第166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方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次日,重庆市劳教委通过电话方式向方洪之子方迪告知了前述劳动教养决定后,将方洪送进重庆市涪陵劳动教养戒毒所执行劳动教养。

2012年4月24日,方洪被解除劳动教养。2012年5月8日,方洪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方洪表示,重庆市劳教委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违背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即便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也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被告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劳教审(2011)字第1662号劳动教养决定。

重庆市劳教委在庭审中辩称,2011年4月19日至4月22日,方洪在互联网上多次用网名“方竹笋”在腾讯微博中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有关规定,对方洪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方洪用网名“方竹笋”在腾讯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本应撤销。但由于该行政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该劳动教养决定违法。100多名公民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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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7:06 |
这是个好消息,法制的阳光终于照到了重庆。
对比南充公安拘押网友案,南充更是荒诞,南充公安应该立即宣布撤销对王剑波、李友谋的处罚决定。

发表于 2012-6-29 17:09 |
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


发表于 2012-6-29 17:36 |
祝贺方竹笋的胜利,这是中国网民的胜利

发表于 2012-6-29 17:36 |
祝贺方竹笋的胜利,这是中国网民的胜利
发表于 2012-6-29 17:40 |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2-6-29 17: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个好消息,法制的阳光终于照到了重庆。
对比南充公安拘押网友案,南充更是荒诞,南充公安应该立即宣布 ...

关注就是支持,关注改变生活!

发表于 2012-6-29 17:43 |
这是关乎广大老百姓言论权的大事 好事

发表于 2012-6-29 17:48 |

看了法院的判决,我只想笑!有几个问题请大家特别是律师楼主解惑。

发表于 2012-6-29 17:49 |
问题一:1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法院的认为,其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12-6-29 17:52 |
问题二: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法院已经确认“方竹笋”具有侮辱性的话属于批评?

发表于 2012-6-29 17:56 |
方竹笋赢了,意义重大。新重庆迈出了第一步,下一步就该李庄案了,然后一步一步揭开黑打内幕,所谓重庆模式的真相就清楚了。

发表于 2012-6-29 17:58 |
问题三:“方竹笋”的言论是否正当?如果正当的话,请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方竹笋”的言论的正当性一并确认,行不?

发表于 2012-6-29 17:59 |
先问三个问题,各路高手,不要回避哦!:lol

发表于 2012-6-29 18:01 |
: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2-6-29 18:04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
  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发表于 2012-6-29 18:11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
  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发表于 2012-6-29 18:38 |
“方竹笋”的言论究竟属于批评、建议、牢骚还是吐怨气?你确认你闹明白了么?;P


发表于 2012-6-29 18:39 |
律师楼主,你几时才出场?;P

发表于 2012-6-29 19:02 |
:lol:lol:victory:

发表于 2012-6-29 23:27 |
: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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