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车在临时牌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去年9月26日,萧山金先生买了辆奔驰,花了98万阳光人寿元。当时向人保萧山支公司投保了车险,保险期自2011年9月26日12时起,为期一年。27日,金先生办了临时车牌。10月4日,因朋友有急事去上海,金先生便把新车借给了朋友。不想下午2点多,朋友开着车在高速上,与一辆小汽车发生追尾,奔驰车车头瞬间破相,受损严重,对方小汽车的车屁股也受伤不轻。交警赶到后认定金先生的朋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金先生朋友代为支付了300元事故清障费后,立即将奔驰车送去4S店修理,共花去修理阳光人寿费16.3万元。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金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阳光人寿庭。当时萧山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金先生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上诉,观点是临时牌照规定只有在杭州地区内行驶有效,保险公司不应赔。中院阳光人寿审理认为,金先生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发生保险事故当时,涉案机动车已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了车辆号牌,保险公司应该赔,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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