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站的不良行为”的回复 Ec88: 首先感谢你对我们收费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现就你所反映的“收费站的不良行为”回复如下: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之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除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绿色通道车辆,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都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同时,根据省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我所对县际、农村客运车辆实行了通行费包缴。收费站职工乘车也应该缴纳车辆通行费。对你反映的问题,我所将认真核查,查实后,依照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在此,也欢迎各位车主、驾驶员同志继续对通行费征收工作实施监督,发现私放人情车、收费员乘车不缴通行费等情况立即举报,我所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8234032,13981652051) 南江县收费路桥管理所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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