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
被害人:张洪全,男,汉族,生于1946年12月11日,系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439号附17号,(农转非)居民,身份证号510523194612110033。于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为讨要工资被犯罪嫌疑人黄尚贵故意杀害。
控告人:张天有,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系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463号附93号(农转非)居民,身份证号510523196907290018,联系电话:15183042082(系被害人张洪全之长子)。
控告人:张天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0日,系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463号附30号,(农转非)居民(系被害人之次子)。
控告人:张天贵,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20日,系广东省梅县丙村镇溪联村龙舌上,村民(系被害人张洪全之女)
被控告人:曹大刚,男,汉族,年龄不祥,系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公安分局干警,职务:法医负责人,偏号024835。
一、请求亊项: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曹大刚的刑亊责任;
二、亊实和理由:
1、原告人的父亲张洪全于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犯罪嫌凝人黄尚贵故意杀害,地点:纳溪区棉花坡镇阳光小区物管办公室门口,当及纳溪区公安分局将控告人的父亲张洪全的尸体強行运往泸州市殡仪馆,
2、于当天19日下午14时45分至18时10分,在泸州殡仪馆被告人曹大刚等公安人员秘密对我的父亲张洪全尸体进行尸检,在尸检过程中被告人曹大刚等人利用公权及职务之便非法将原告人的父亲张洪全尸体的內脏器官及脑组织全部盗窃,(于2012年3月28日省厅来泸尸检时,被告人曹大刚等人才暴露出我父亲张洪全尸体的内脏器官被他盗窃.导致省厅重检无法进行)。
3、控告人得知父亲张洪全的尸体内脏器官被被告人曹大刚等人盗窃后,就数十次向相关部门书面申请,要求还回我父亲的全部內脏器官及脑组织分别作病理切片签封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dna鉴定比对,尸体內脏器官比对还原完整后,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验鉴定,查明死亡原因,还原亊实真相,至今所有申请尤如石沉大海。
4、被告人曹大刚等公安人员在对我父亲张洪全尸检时,滥用职权,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不通知死者家属到现场,以不申请检察机关派法医到现场监督,其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涉嫌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犯罪嫌凝人用手卡住我父亲勃子部致巴掌大的青紫淤血等,是导致我父亲室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些最关健的证据在《鉴定结论》书上根本就没有文字表述。
5、证据:尸体就是铁证,尸体在亲友们的坚决保护下,尸体证据还保存在泸州殡仪馆,只要请上级权威专家到场堪验,一切亊实将真相大白于天下。
三、综上所述:被告人:曹大刚等公安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程序规则》笫17条、笫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笫25条、笫26条、第27条、笫28条。触犯了《刑法》笫234条、第302条、第397条、第399条之规定。已渉嫌构成盗窃罪、侮辱尸体罪,渎职罪。
请求依照《刑亊诉讼法》第24条、笫42条、第77条、第84条、第85条、笫86条、笫87条、第88条之规定,依法立案侦査,查明亊实从重从严追究被告人曹大刚等公安人员的刑亊责任。
此致!
泸州市人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天有
张天明
张天贵
2012年7日16日
【转自凤凰网四川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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