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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三娘

在保护死者和惩治犯罪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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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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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抗诉情况怎么样啊?

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发表于 2006-10-24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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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只在关注这个帖子,不知大家发现没有,这个楼主一只在用法律解决他和公安局的矛盾。可公安局也在用法律解决和楼主的矛盾吗?不一定,用关系,用特权,用公款,都比法律管用。

发表于 2006-10-2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廉洁的法院大厦呀

老百姓来找你

是想讨一个法律说法

他们满怀期望而来

怀揣失望而归

他们抱着梦想而来

你们给他砸得粉碎

公正廉洁的法院大厦呀

你的下面不知隐藏有多少不廉洁的人

藏匿着多少不廉洁的事和不廉洁的案!

发表于 2006-10-2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那几个烂警察把四川的形象都丢完了,还被判了刑,真是丢人。执法犯法,当局长的被老百姓如此笑料,也不嫌丑啊

发表于 2006-10-2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缓刑的待遇: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 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靠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问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发表于 2006-10-2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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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院对老百姓手硬,对公安局手软。目的和意义在哪里,是看不起老百姓,还是认为老百姓太穷?二者皆有

发表于 2006-10-2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重新走上访之路,李信鸿非法行医,无任何职业医师资格,至两条人命死亡。而今还在行医看病。

发表于 2006-10-2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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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我将起诉书和蓬安法院的判决书发在这个帖子上,大家来看一下这个漏洞百出的判决书,法院把基本的东西搞错。

发表于 2006-10-30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版主重新公布我的帖子

营山县看守所----一口活棺材

发表于 2006-10-3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版主:为什么要删除我的<<营山看守所---一口活棺材>>

          谢

<<营山看守所---一口活棺材>>中的狱医无职业医师证.长期从事看守所医生工作.连续医死两犯嫌.受害者家属冲破重重阻力上访.可蓬安法院仅对无证狱医判一年缓刑.公安局拒绝赔偿.<<华西都市报>>进行了报道100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转载,凤凰卫视以<<犯人之死>>进行了专题采访.目前事情还没有结局.受害者家属还在艰难上访.迫切期望新闻媒体再次向社会呼吁:"还我人权!"

<<营山看守所---一口活棺材>>中的狱医无职业医师证.长期从事看守所医生工作.连续医死两犯嫌.受害者家属冲破重重阻力上访.可蓬安法院仅对无证狱医判一年缓刑.公安局拒绝赔偿.<<华西都市报>>进行了报道100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转载,凤凰卫视以<<犯人之死>>进行了专题采访.目前事情还没有结局.受害者家属还在艰难上访.迫切期望新闻媒体再次向社会呼吁:"还我人权!"

发表于 2006-10-3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和张建忠的家属,化工厂陈平的家属,还有关押死亡的徐三娃的家属,一起上访,到南充,到成都,到北京,看一下当今社会是否还有讲理的地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社会影响均由公安局长邓小负责。

发表于 2006-10-3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人间黑暗的一幕!!!

发表于 2006-10-3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局很多领导都不懂法,所以也不能依法办事,把人关押死了,狱医都判刑了,吴炳全政委还在会上辩解说他们没有错。回去把《看守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看守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好好学一下,否则自己玩忽职守,进了看守所不明白。在加上你的下属再玩忽职守,以同样方式对待你,小命也难保。不愧为粮食局调去的,只知道吃饭,不知道法律。

发表于 2006-10-31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依法办理。[em06]

发表于 2006-11-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有关单位说会尽快解决。如果一个月内得不到解决,我会在群众呼声中重新发帖子。

发表于 2006-11-2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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