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市长的第二封信。这封信由我父亲撰写。可以说,包括我外婆,我们全家都为这件事精力交瘁。这封信主要是指出县委办回复中的错误及疑点,向市长反应真实情况。请在这里允许我隐去我父亲的名字。
市长您好:
我是温镇宇的父亲温X。县委办的回复收悉。
附上县委办的回复
镇宇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经调查,您的母亲李学芬系南外镇新桥社区二小区居民,于1993年10月与杜宣勇结婚,1995年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杜磊,后两人于1999年离婚。2001年,李学芬与温X结婚,因温X系初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您出生于2002年3月。
新桥社区二小区土地于2001年1月27日统征,按照当时执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233号文件规定,统征之后入户的人员已经领取了安置费的,不得再享受小区的其他待遇。因此,您不应享受的其他待遇。但由于当时生产队管理较为混乱,一直为您发放生活费。2005年,该小区很多居民意见较大,认为分配不公,尤其是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新迁入户口人员、新出生人员领取生活费的问题反应强烈,要求调整分配制度。甚至在小区发放生活费时,发生纠纷,导致该小区生活费发放被迫停止执行3个月。鉴于此种情况,2005年12月27日,二小区组织召开居民大会,重新讨论分配制度。会上,大家认为应该严格按照233号文件和小区的村规民约执行。经查,1999年1月11日,该小区订立村规民约,规定该小区的老居民只能有一个子女享受小区待遇,其余子女不得享受小区的分配制度。由于您是在该小区土地统征后出生,又是老居民李学芬的第二个子女,不应再享受小区待遇。随后对原来享受的张洋、万立、杨宜成、李双宜、李双双、杜宣琴、张家树、廖达芬和您共9人终止发放生活费。
由于你们家人对此意见较大,小区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了解释。2011年7月8日,社区组织调解,因您的父母均在外地务工,便请您的外婆唐明杰参加。社区干部多次征求唐明杰的意见,其再三表示可以代表您的家人做决定。会上,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以及村规民约规定,明确答复您不能享受社区待遇。但是鉴于您家庭的实际情况,社区对您补助1000元。唐明杰表示同意,并开具领条领取了补助费1000元。
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
2012-4-18
现就县委办的回复,本人有如下疑点:
一、据了解,2008年9月24日,达州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48号文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其中便有提到由新出台的47号文件代替旧有233号文件。47号文件《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于2008年1月3日达州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47号文件的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二)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上户口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文件中明文规定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新增加(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不能享有征地补偿待遇。我温亮是依法婚嫁,小儿是合法生育,根据政府文件,小儿本应该享有社区福利,为何会停发生活费?县委办提到233号文件规定统征之后入户的人员已经领取了安置费的,不得再享有小区的其他待遇。但小儿温镇宇并没有领取过安置费,为何又不能领取生活费了?
二、1999年1月11日,该小区订立的村规民约是无效的,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就不具有约束性。其代表了少数人的利益的一个条约,是少数人暗箱操作的结果。不提条约错字百出,极为简单,难成规章制度,从条约的审议、签订,都普遍存在与国法相悖的问题。从条约字面上看是有社员代表讨论通过的(共17人),但却是疑点重重。第一,条约上说以1992年6月30日为界线,6月30日之前上户的给分配,6月30号以后的不给分配。好,那么我的问题就是,这个时间界线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有没合法依据?如果是政府文件,是哪一号文件的哪一条?第二,制定并通过此村规民约的是共17名社员代表。我国选举法规定,所谓代表,必须是通过18周岁以上的我国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但现在还没有资料显示能证明这些社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社员代表的身份不能被认同,所以他们订立的条约同样不能被认同。第三,条约中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到会代表共是17人,这17人中只有12人在合约上签字表示同意。但条约上签字人数达到了16人,也就说明有4人没有参加会议讨论却能签字同意,难道不很匪夷所思么?并且参加会议的有5人并没有签字同意,可想当时情况很是混乱,至于条约最后如何产生无从追知。第四、作为社区一级政府组织,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社员(18周岁以上的合法公民)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并不是某个社员或某几个社员说了算。条约的存在不代表了它的合法性与约束性。
三、李雪芬于1993年10月与杜宣勇结婚,1995年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杜磊,后两人于1999年离婚。2001年,李学芬与温亮结婚,因温亮系初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温镇宇出生于2002年3月。李雪芬与杜宣勇离婚后,孩子杜磊跟了爸爸,从此便断了来往,成了两个独立的家庭。小区土地统征是在2001年1月27日,那时候李雪芬已经离婚了。同年我与李雪芬结婚,重新组成家庭,并生育一小孩温镇宇。温镇宇与李雪芬构成了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的关系,而杜磊与其父亲生活在一起,与李雪芬断开了关系。作为社区的老居民,她的孩子温镇宇理应享有社区待遇。
四、县委办的回复中声称张洋、万立、杨宜成、李双宜、李双双、杜宣琴、张家树、廖达芬和我共9人终止发放生活费。据了解,温镇宇和其他8人情况是不一样的,他们都不是这里土生土长的,是插户来的。关于此事,还望政府调查核实。
五、县委办在回复中还声称调解时,请了温镇宇外婆唐明杰参加会议。回复中说到唐明杰表示可以代表我们一家做决定。不知道社长是法盲还是工作疏忽。唐明杰不是温镇宇的法定监护人,我温亮和李雪芬是温镇宇的父母,是温镇宇的法定监护人,才真正有权力为温镇宇做决定。关于此事,我想透露真正的内幕。据温镇宇外婆唐明杰讲述,当时社区干部找到唐明杰,说是让她领取壹仟元的困难补助金,并没有说对温镇宇的生活费问题调解。温镇宇外婆唐明杰年事已高,且是个文盲,不识字。村干部在唐明杰签字后。社区干部才告知实情。社区干部隐瞒实情,采取欺骗的手段以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实为民愤。
县委办以一句当时管理混乱,推搪责任,又以难以信服的借口作为解释,并且对上隐瞒实情,实难服众。
综以上述,万望市长能在百忙之中抽空过目,并能帮助我们一家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家感恩戴德,没齿铭怀。
此致
敬礼
温某
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