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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达县南外镇的温镇宇 我要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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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达州市达县南外镇袁家巷的温镇宇,今年十岁。社区停发了我的生活费,现在已经没有饭吃了,为了生存,我要生活费。望包青天再现,为贫民做主,帮我这个无辜孩子讨回公道。谢谢!
   人在做,天在看!
   ——*——*——*——*——*——*——*——*——*——*——*——*——*—— 
    编后语 网友温镇宇在本年7月2日于本论坛还发起了一次讨论,为了大家便于阅读,下面给予复制。无论怎么说,这毕竟是一个只有十岁孩子的求助帖子,故特别关注。
   《大家帮我看看,说说理。谢谢了》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853882&fromuid=1085780,
  我叫温镇宇,今年10岁,家住四川达县南外镇袁家巷162号1栋1单元12号。我要生活费。
   当地政府征用了人们的土地,承诺补发小孩生活费,但社区以难以服众的理由于2011年停发了我的生活费。爸爸妈妈都外出打工了,我和外婆住在乡下,靠这些生活费得以安居。一年来,家人为此事四处奔走,心力交瘁,呼号无果。望包青天再现,为我做主,讨回公道。
   政府停止发放我生活费有以下几点:
   一、我母亲有个前夫,并生有一小孩,政府说二胎不享有福利待遇。
   二、调解期间我外婆代表我家人同意协调并签字领取一千元保障费。
   三、我是土地统征之后出生的。
   驳以上三点:
   一,我母亲与前夫离婚,并且是在土地统征之前离婚的,小孩跟了爸爸,断了关系。我母亲和我父亲重新组成了家庭并生育了我,我是我母亲的唯一继承人。并且我母亲是社区的人,几十年都生活在此。
   二、当时社区是说让我外婆领取一千元生活保障,并没有提及协调我个人生活费事宜。我外婆是个文盲,不识字,社区在利用了欺骗手段达到目的(让我外婆签字)后才向我外婆道出实情,所以,此一说难以服众。
   三、我母亲是社区的人,我作为我母亲的儿子,有继承人的身份,土地统征之后我应同样享有社区福利待遇。

  我之所以发起投票,是想借助广大网友的力量,能帮分析分析。可能说的不够详细,后期一一详述。后期我还会公开发给达州市委书记的信函,以及市委转达县委,县委办的回复。
单选投票, 共有 2 人参与投票
1.  政府无理,应立刻补发我生活费



100.00% (2)
2.  政府有理,我应放弃索要生活费



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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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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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达县南外镇袁家巷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7-29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镇宇 发表于 2012-7-28 22: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四川达县南外镇袁家巷



  此贴稍做编辑并在本版置顶和推荐,目的只有一个,想引起广大网民朋友特别是达县政府的高度关注与重视,这毕竟是一个孩子的求助帖子。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二流子 发表于 2012-7-29 19: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贴稍做编辑并在本版置顶和推荐,目的只有一个,想引起广大网民朋友特别是达县政府的高度关注与 ...

谢谢了 我也不知道说什么 总之谢谢你为我做的一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7-3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镇宇 发表于 2012-7-30 05: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了 我也不知道说什么 总之谢谢你为我做的一切


小朋友:
  你是不是可以“公开发给达州市委书记的信函,以及市委转达县委,县委办的回复”了?想提醒你,相同内容的几个帖子,在本论坛不可能都会受到同样的“优待”哟。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二流子 发表于 2012-7-30 11: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朋友:
  你是不是可以“公开发给达州市委书记的信函,以及市委转达县委,县委办的回复”了?想提 ...

恩 我整理一下准备发 我希望大家能关注这件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7-3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镇宇 发表于 2012-7-30 2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恩 我整理一下准备发 我希望大家能关注这件事

哦,我们期待。回复之类尽量用原件上传,以显示其真实性。

 楼主| 发表于 2012-8-1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二流子 发表于 2012-7-30 20: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哦,我们期待。回复之类尽量用原件上传,以显示其真实性。

我叫温镇宇,今年10岁,家住四川达县南外镇袁家巷162号1栋1单元12号。我要生活费。

当地政府征用了人们的土地,承诺补发小孩生活费,但社区以难以服众的理由于2011年停发了我的生活费。爸爸妈妈都外出打工了,我和外婆住在乡下,靠这些生活费得以安居。一年来,家人为此事四处奔走,心力交瘁,呼号无果。望包青天再现,为我做主,讨回公道。

情况是这样的,我的母亲,是社区里的人,几十年一直生活在社区里。我母亲之前有过一段不和谐的婚姻,还有过一个孩子。这段婚姻最终以离婚收场,孩子跟着爸爸一起过,并且断绝了关系,从此没有了来往。后来我母亲又嫁人,拿了结婚证、准生证,后来有了我。

陈诉以下几点理由:

1、我母亲是社区的人,几十年生活在此。她的前夫是外来人口。按社区的说法,是社区的人,才享有社区的福利。那么为什么我不能享有福利?

2、我是合法生育的,并非超生违生,受国家法律保障,享有国家福利权利。为什么我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3、在2011年之前,我一直享有福利,能领到生活费,但2011年之后,我便失去了这种福利。这是为什么?
为了讨回公道,我想尽一切办法,通过网络发帖,想利用网络和舆论的力量给我们社长施加压力。同时也给我们市长发信,反映了我的情况,希望当权的能给我们做主。于是事情便有了新的情况。社长可能受上级指示,又或者怕广大网民的民愤,社长郑国容找到我外婆,说让我不要在网上闹了,给我办个低保。看来社长是误会我了,我只想讨回我应得的,并不是向政府无理索要生活保障。同时也因为这件事,给家庭带来了一些麻烦,连累了外婆。外婆本是年事已高,今年62,加上家庭贫困,满足了向政府申请低保的条件了,但社长威胁说,如果你们继续在网上造事,就不让你申请低保。外婆是个老实本分人,一生清贫,给社长这么一说,心中甚是惴惴,寝食难安。其实我现在也很害怕,乡下就我和外婆,真怕会怎么样。
温镇宇多想,能有谁帮帮我们一家,倍感这么些年,我们家在这边,都受到社长不公平的待遇。心酸愤恨,难以言说。
望好人一生平安。
温镇宇跪拜
                                                                                                     温镇宇
                                                                                                 2012413



以上是我给市长发的第一封信,市长邮箱一般都不是直接回复,都是转达给地方政府,然后地方政府进行回复。但地方政府(达县县委办)避实就虚,并没有就事论事。此后我又陆续向市长发了几封信,均收效甚微。以下是县委办的相关回复。



镇宇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经调查,您的母亲李学芬系南外镇新桥社区二小区居民,于199310月与杜宣勇结婚,1995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杜磊,后两人于1999年离婚。2001年,李学芬与温亮结婚,因温亮系初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您出生于20023月。

    新桥社区二小区土地于2001127日统征,按照当时执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233号文件规定,统征之后入户的人员已经领取了安置费的,不得再享受小区的其他待遇。因此,您不应享受的其他待遇。但由于当时生产队管理较为混乱,一直为您发放生活费。2005年,该小区很多居民意见较大,认为分配不公,尤其是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新迁入户口人员、新出生人员领取生活费的问题反应强烈,要求调整分配制度。甚至在小区发放生活费时,发生纠纷,导致该小区生活费发放被迫停止执行3个月。鉴于此种情况,20051227日,二小区组织召开居民大会,重新讨论分配制度。会上,大家认为应该严格按照233号文件和小区的村规民约执行。经查,1999111日,该小区订立村规民约,规定该小区的老居民只能有一个子女享受小区待遇,其余子女不得享受小区的分配制度。由于您是在该小区土地统征后出生,又是老居民李学芬的第二个子女,不应再享受小区待遇。随后对原来享受的张洋、万立、杨宜成、李双宜、李双双、杜宣琴、张家树、廖达芬和您共9人终止发放生活费。

    由于你们家人对此意见较大,小区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了解释。201178日,社区组织调解,因您的父母均在外地务工,便请您的外婆唐明杰参加。社区干部多次征求唐明杰的意见,其再三表示可以代表您的家人做决定。会上,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以及村规民约规定,明确答复您不能享受社区待遇。但是鉴于您家庭的实际情况,社区对您补助1000元。唐明杰表示同意,并开具领条领取了补助费1000元。


                                                                                                                                                                              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
                                                                                                                                                                                                                      2012-4-16


县委办的回复可以说是疑点重重,所述并非属实,对此,我在后面一封信向市长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因为自己疏忽,之前给市长发信,收到的回复都没有截图保存,现日重访,发现已经找不到了。自己以前截过一张图,仅此一张,示众表真实性。我只想告诉大家,我没有必要自己制造一个惊天的谎言去动怒政府,如不是呼号无门...附上市长信箱地址http://szxx.dazhou.gov.cn/
未命名.jpg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8-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镇宇 发表于 2012-8-1 21: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叫温镇宇,今年10岁,家住四川达县南外镇袁家巷162号1栋1单元12号。我要生活费。

当地政府征用了人们 ...

哦,希望网民朋友就以上内容发表各自的看法,这毕竟是一个孩子的求助帖子。

 楼主| 发表于 2012-8-4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给市长的第二封信。这封信由我父亲撰写。可以说,包括我外婆,我们全家都为这件事精力交瘁。这封信主要是指出县委办回复中的错误及疑点,向市长反应真实情况。请在这里允许我隐去我父亲的名字。


市长您好:

我是温镇宇的父亲温X。县委办的回复收悉。

附上县委办的回复


镇宇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经调查,您的母亲李学芬系南外镇新桥社区二小区居民,于1993年10月与杜宣勇结婚,1995年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杜磊,后两人于1999年离婚。2001年,李学芬与温X结婚,因温X系初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您出生于2002年3月。

    新桥社区二小区土地于2001年1月27日统征,按照当时执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233号文件规定,统征之后入户的人员已经领取了安置费的,不得再享受小区的其他待遇。因此,您不应享受的其他待遇。但由于当时生产队管理较为混乱,一直为您发放生活费。2005年,该小区很多居民意见较大,认为分配不公,尤其是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新迁入户口人员、新出生人员领取生活费的问题反应强烈,要求调整分配制度。甚至在小区发放生活费时,发生纠纷,导致该小区生活费发放被迫停止执行3个月。鉴于此种情况,2005年12月27日,二小区组织召开居民大会,重新讨论分配制度。会上,大家认为应该严格按照233号文件和小区的村规民约执行。经查,1999年1月11日,该小区订立村规民约,规定该小区的老居民只能有一个子女享受小区待遇,其余子女不得享受小区的分配制度。由于您是在该小区土地统征后出生,又是老居民李学芬的第二个子女,不应再享受小区待遇。随后对原来享受的张洋、万立、杨宜成、李双宜、李双双、杜宣琴、张家树、廖达芬和您共9人终止发放生活费。

    由于你们家人对此意见较大,小区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了解释。2011年7月8日,社区组织调解,因您的父母均在外地务工,便请您的外婆唐明杰参加。社区干部多次征求唐明杰的意见,其再三表示可以代表您的家人做决定。会上,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以及村规民约规定,明确答复您不能享受社区待遇。但是鉴于您家庭的实际情况,社区对您补助1000元。唐明杰表示同意,并开具领条领取了补助费1000元。


                                       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

                                         2012-4-18


现就县委办的回复,本人有如下疑点:


一、据了解,2008年9月24日,达州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48号文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其中便有提到由新出台的47号文件代替旧有233号文件。47号文件《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于2008年1月3日达州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47号文件的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二)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上户口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文件中明文规定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新增加(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不能享有征地补偿待遇。我温亮是依法婚嫁,小儿是合法生育,根据政府文件,小儿本应该享有社区福利,为何会停发生活费?县委办提到233号文件规定统征之后入户的人员已经领取了安置费的,不得再享有小区的其他待遇。但小儿温镇宇并没有领取过安置费,为何又不能领取生活费了?


二、1999年1月11日,该小区订立的村规民约是无效的,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就不具有约束性。其代表了少数人的利益的一个条约,是少数人暗箱操作的结果。不提条约错字百出,极为简单,难成规章制度,从条约的审议、签订,都普遍存在与国法相悖的问题。从条约字面上看是有社员代表讨论通过的(共17人),但却是疑点重重。第一,条约上说以1992年6月30日为界线,6月30日之前上户的给分配,6月30号以后的不给分配。好,那么我的问题就是,这个时间界线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有没合法依据?如果是政府文件,是哪一号文件的哪一条?第二,制定并通过此村规民约的是共17名社员代表。我国选举法规定,所谓代表,必须是通过18周岁以上的我国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但现在还没有资料显示能证明这些社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社员代表的身份不能被认同,所以他们订立的条约同样不能被认同。第三,条约中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到会代表共是17人,这17人中只有12人在合约上签字表示同意。但条约上签字人数达到了16人,也就说明有4人没有参加会议讨论却能签字同意,难道不很匪夷所思么?并且参加会议的有5人并没有签字同意,可想当时情况很是混乱,至于条约最后如何产生无从追知。第四、作为社区一级政府组织,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社员(18周岁以上的合法公民)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并不是某个社员或某几个社员说了算。条约的存在不代表了它的合法性与约束性。


三、李雪芬于1993年10月与杜宣勇结婚,1995年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杜磊,后两人于1999年离婚。2001年,李学芬与温亮结婚,因温亮系初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温镇宇出生于2002年3月。李雪芬与杜宣勇离婚后,孩子杜磊跟了爸爸,从此便断了来往,成了两个独立的家庭。小区土地统征是在2001年1月27日,那时候李雪芬已经离婚了。同年我与李雪芬结婚,重新组成家庭,并生育一小孩温镇宇。温镇宇与李雪芬构成了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的关系,而杜磊与其父亲生活在一起,与李雪芬断开了关系。作为社区的老居民,她的孩子温镇宇理应享有社区待遇。


四、县委办的回复中声称张洋、万立、杨宜成、李双宜、李双双、杜宣琴、张家树、廖达芬和我共9人终止发放生活费。据了解,温镇宇和其他8人情况是不一样的,他们都不是这里土生土长的,是插户来的。关于此事,还望政府调查核实。


五、县委办在回复中还声称调解时,请了温镇宇外婆唐明杰参加会议。回复中说到唐明杰表示可以代表我们一家做决定。不知道社长是法盲还是工作疏忽。唐明杰不是温镇宇的法定监护人,我温亮和李雪芬是温镇宇的父母,是温镇宇的法定监护人,才真正有权力为温镇宇做决定。关于此事,我想透露真正的内幕。据温镇宇外婆唐明杰讲述,当时社区干部找到唐明杰,说是让她领取壹仟元的困难补助金,并没有说对温镇宇的生活费问题调解。温镇宇外婆唐明杰年事已高,且是个文盲,不识字。村干部在唐明杰签字后。社区干部才告知实情。社区干部隐瞒实情,采取欺骗的手段以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实为民愤。


县委办以一句当时管理混乱,推搪责任,又以难以信服的借口作为解释,并且对上隐瞒实情,实难服众。

综以上述,万望市长能在百忙之中抽空过目,并能帮助我们一家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家感恩戴德,没齿铭怀。


   此致

敬礼

                                                                  温某

                                                              2012年4月24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8-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平民,关注弱势群体,望楼主准备好各种充分的政策依据,祝问题早日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山朽才 发表于 2012-8-6 12: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平民,关注弱势群体,望楼主准备好各种充分的政策依据,祝问题早日解决

恩 我在找这封信县委办的回复 到时候再公开出来。其实我在论坛发帖 也是求助广大网友的力量呢

发表于 2012-8-7 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10岁的孩子就能懂这些事?真了不起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关于上一封信县委办的回复了,市长信箱形同摆设,没有什么大用处(个人感觉),于是,事情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县委办的回复依然是避实就虚,扯东扯西。


温亮朋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南外镇新桥社区二小区集体土地统征时间为2001年1月27日,而温镇宇生于2002年3月1日。因其是土地统征后出生入户的,故不应享受集体发放的生活费待遇。
    关于小区制定村规民约的依据和规定。温镇宇所在小区1999年1月11日制定的村规民约是村民集体讨论的结果。该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了每个家庭合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享受集体待遇,超生子女及离婚再婚生育子女均不再享受集体待遇,因温镇宇是李学芬的再婚生育子女,依照村规民约规定,不应享受小区待遇。
    关于信件中“以1992年6月30日为界线,6月30日之前上户的给分配,6月30日之后的不给分配”的依据问题。温镇宇所在小区1999年1月11日制定村规民约作出该时间界线的依据是达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将达县南外镇确定为达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文件精神。你来信提到的47号文件《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而温镇宇是2002年3月1日出生的,故不适用相关规定。如仍有异议,请联系南外镇党委,联系电话8199012。
   
                                                   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
                                                       2012-5-9

以上就是县委办的回复了。关于有朋友质疑这件事的真实,我想说,我也是在别人的帮助下能在这里发帖的,目的也无非是讨回自己的公道。我的名字,地址都公开的,以示真实。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贴 不让他沉底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8-1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镇宇 发表于 2012-8-8 19: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下是关于上一封信县委办的回复了,市长信箱形同摆设,没有什么大用处(个人感觉),于是,事情依然没有得 ...

你这个东西可靠么?

 楼主| 发表于 2012-8-11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二流子 发表于 2012-8-10 21: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个东西可靠么?

可靠是什么意思 市长信箱帖子也发了 可以去看看 。截图我只发了一张 因为我只截了一张 但后面发的 肯定是真实的。还没发完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8-1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温同学:
      如果县委宣传部回复的情况属实。那么村民大会确定的分配原则,依据《村民自治法》是受法律支持的。就看那个补助,是定期补助,还是一次性的补助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8-1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爱敢恨 发表于 2012-8-11 18: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温同学:
      如果县委宣传部回复的情况属实。那么村民大会确定的分配原则,依据《村民自治法》是受法 ...

是定期的 可是为什么以前发 现在就突然不发了呢 而且我情况和县委办所说的另外九人不同 属于特例吧 所以这就是纠纷所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8-15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来关注。希望楼主的事情尽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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