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巴州区人事局对我们大学生的不公平待遇”的回复
巴中论坛楼主“惩恶扬善”于10月13日,在论坛上发布“巴州区人事局对我们大学生的不公平待遇”贴子,现针对此贴子作如下回复:
楼主“惩恶扬善”所反映的事件巴州区人事局、巴州区教育局、巴州区编办已于9月10日安排专人专项调查,9月14日将调查结果报市、区有关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了信访人。现再次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事由。二00三年春,巴州区教育局、巴中中学参加省内部分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会,与56名同学签订了意向性招聘协议。二00三年秋,这部分学生毕业后陆续来到了巴中中学代课。由于此前巴中中学并未向区人事、编办等部门申报引进人才计划,也没有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当时巴中中学亦无空缺编制,这56名学生实际上系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不属人事部门正式招聘人员,故他们上岗后迟迟未能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2、聘用手续的签订。 此后,因巴中中学多次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根据这部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巴中中学龙湖校区建成后急需教师的实际情况,请求作为特殊情况研究解决。二00四年六月,经区人事局、教育局、编办协商并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一是给巴中中学新增加了56名财拨事业编制;二是同意巴中中学自行引进的现已上岗的56名学生纳入2004年我区引进人才计划。故2004年9月区人事局、编办为已上岗的56名人员办理了相关人事编制聘用手续,聘用合同中明确了试用期时间是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一年时间。
3、政策依据。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22条的规定“首次参加工作的受聘人员,其试用期为一年。”和四川省人事厅川人工〔1994〕43号文件“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均实行一年见习期”的有关规定,56名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满1年后,于2005年9月经巴中中学呈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区人事局为其办理了转正定级手续。鉴于56名同志于2003年9月已在巴中中学代课的实际情况,根据川教人字〔1980〕第277号文件“代课教师被聘用为正式教师后,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区人事局于2005年9月对这56名教师的参工时间认定为2003年9月。参工时间的认定与转正定级时间是两个概念,也并不相矛盾。这均是按政策规定办理的。
二、核实回复意见
综上,楼主反映的巴州区人事局对我们大学生的不公平待遇即“新进人员试用期执行了两年”的问题事实上不存在。巴州区人事局是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办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手续和见习期人员的转正定级手续,没有随意延长工作人员见习期时间现象,更无违背法律可言。
欢迎到巴州区人事局咨询相关政策,网内将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并竭诚为你们服好务!
特此回复。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