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那么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广东省可是经济发达地区,其下辖各市自然也穷不到哪里去,更何况安装电子眼又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即使是那几个经济在省内排名倒数的市,恐怕也不会掏不起这笔钱。然后,却有12个市公然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项目,实在让人想不通。
建设资金不足的理由肯定不能成立。一些地方之所以要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恐怕是为了让双方能有渠道从交通违法罚款中获取利益吧。一次性小额投资,却能获得长期稳定的高额收益,这么好的投资项目,哪里去找?要是这背后没有暗通款曲的猫腻,那么,在东莞石碣镇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并收取罚款当利润一事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后,其他地方为什么还要坚持继续这一明显违法的政策?
电子眼的管理和罚款收缴本该是交警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不管是让企业负责违法记录和通知,直接收取罚款,还是允许其从交警的罚款中分成,都涉嫌非法的“执法外包”。私人公司开交通罚单不仅让法律蒙羞,也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如果不立即制止,并严惩违法违纪的相关人员,那么地方政府执法部门与人合资做罚款生意,甚至直接将执法外包的事情恐怕会越来越多。
执法权不是商品,怎能随意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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