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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民医生

因网友转发法院副院长偷情网帖被拘留一案今日上午在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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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法院没那个胆量敢公开审理。谁接到都难办。
甚至可以说,只要在四川辖区内审理,结果都一样。

发表于 2012-7-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保组长 发表于 2012-7-28 14: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法院没那个胆量敢公开审理。谁接到都难办。
甚至可以说,只要在四川辖区内审理,结果都一样。

不敢公开审的说法正确,因法律规定要不公开审理,否则违法。

发表于 2012-7-2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一杯白开水 发表于 2012-7-28 13: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不全是那一个部门、哪一届政府和哪一个领导的责任,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讲,仍然是责无旁贷 ...


据说"莽娃儿"是一名教授,我不想求证。我只是想说,在网上转发他人隐私、名誉的帖子肯定是有风险的,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都不会容忍不负责任的帖子转发。

发表于 2012-7-2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论坛不是有个希望小学校长勾搭女教师的帖子吗?按楼上所言发帖人和转发帖子的人早就应该被拘留了。看来群众监督以后只能用就用A,B,C,D,E代替吧

发表于 2012-7-2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mmqm 发表于 2012-7-28 17: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论坛不是有个希望小学校长勾搭女教师的帖子吗?按楼上所言发帖人和转发帖子的人早就应该被拘留了。看来群 ...

关键在于发帖和转帖的内容是否属实。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四川省高院指定,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不公开审理了网友转发,求证中院副院长偷情真伪的网帖被拘十日一案。下午3点,经审委会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公安机关拘留处罚合法,驳回原告起诉。重庆“一砣屎”一案"方竹笋"业已胜诉,本案判决却恰恰相反。原告"莽娃儿"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员要求全体起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身穿法袍,鱼惯而入。今天曹法官有些紧张,念材料时有点疙瘩。我再次无聊地猜测,她紧张的原因也许在于,视频线的那一端,也许坐着某些重要人物。
          庭审开始。先进行身份确认。因为我们追加了袁某杨某作为第三方,对方也有意参与庭审,因而他们的代理人也出现在法庭中。在原被告都对出庭人员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庭进入调查阶段。

        我的代理人林波律师这时提出,法警暂扣他的电脑时,言明会给他提供一台电脑,并要求他在是否需要法院提供电脑上签字,但现在开庭了电脑还未提供。审判长立即要求法警给林波律师提供一台电脑。随即,法警给林波律师提供了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林波律师开机后发现无法上网,立即向审判长反映电脑不能接入互联网。审判长问林波律师,要上网干什么,林波律师回答称我不可能记住所有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庭审中可能需要上网查阅。审判长说你的电脑可以随时上网吗?林波律师说我用的是手机,电脑合一的三星p1000,可以随时用手机流量上网。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律师出庭不许用可以上网的电脑联网。审判长沉默了一下,随即说电脑的问题庭审结束后可以向法警队反映。现在开庭。不知是不是法警自作主张,随即,法警给林波律师拿来了厚厚的一本书。我一看,书名是行政案件办案手册。


          我们先提出了我方的诉讼要求,要求法庭判南充公安就拘留我一事违法并赔礼道歉。然后指出,我方有大量证据证明对方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要求法庭秉公办理。
   
         被告方代理律师称处罚正确,袁的代理律师称我有侮辱袁某的主观故意,杨的代理律师称我贬损其人格尊严。都要求支持公安的处罚。
         法官进行了观点总结,然后进入了质证阶段。
          我方提供七十五页两大类十小项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主要意见如下:
         本人只是质疑,并于侮辱之故意以及侮辱性语言。要求澄清事实,对其名誉有益无损。

         公安拘禁程序违法:无上级批示、告知书无具体处罚额度、无调解程序。最关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评论时附着的帖子,公安经过调查证实是虚无的。
        也就是说,公安偏听偏信袁某,根本未对此事进行调查,就抓人拘禁,严重违法。
        我方还指出,警方、袁某涉嫌添加、伪造证据。庭审时交给法院的证据,多了一些复议时未有的证据。其中包括一份袁某的不同意调解的笔录。该文件无论是在字体上,页码上,内容上,都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要求法庭不采集此类证据。
        被告方对我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主要意见如下:
         我在明知事情真相,以及发帖后果的情况下,发表对袁某有侮辱性的言论,且介于我个人有一定影响,造成了严重后果。
         没有法律要求第三人袁某需要澄清。
  
          程序方面,某些是公安内部规定,与本案无关联性。袁某的第二次笔录是真实有效的。对我方提出的佐证录音证据(复议时,与市公安局法制科唐姓警官的对话。该对话明确表示未进行任何调解,也无任何调解书面文件。我们向被告提供了光盘及文字记录。),对方律师表示听不清。

        我们要求现场播放,或者用高清耳机听,遭到对方拒绝。
     ……
         对袁某事件的真相,纪委的调查报告,这一非常重要证据,对方始终回避。只是纷纷强调我清楚真相云云。我清楚你妹呀!
         以至到了后来,我愤怒了,挥舞着对方提供的一百多页的证据,冲他们叫道:你给我们指出,这么厚一叠证据中,哪一行字证明了袁某的清白?到现在这都是国家机密,我凭什么能知道真相?这行为无耻,我很愤怒……
       具体过程比较长,一共审理了约五个小时。记忆有误的话,希望对方律师纠正。
       中间休息了五分钟。我们分别出来抽烟、方便。我注意到一个有趣的情节,过道上,都坐有一位身带摄像机和步话机的工作人员,玻璃门外,牵着挂有禁止靠近之类纸牌的绳索。
        如此安排,令我这乡巴佬叹为观止。
        进入庭辩后,是一个相对枯燥的环节。不是对一个一个问题具体辩论,而是分别对一类一类问题发表意见。尼玛,对方四个律师,一人讲一段……俺记不下了。
        最后陈词部分,其它人的我就不讲了,我是这样讲的:我方证据清楚明白地证明了被告方在处理我时主体及程序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罗织罪名、公然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的案子。我们看到了,为此浪费了且还在浪费着巨大的司法资源。这非常不合理。希望法庭秉公办理,尽快结束这种荒谬的现象……


      ……


      法锤一敲,宣布休庭半小时,然后接着审理。这会儿大概是两点半。
      我的律师很诧异,这跟先前我们预测的不同,先前猜会择日宣判。这意味着什么哩?
      接下来又有一个没想到,法庭居然为我们准备了盒饭!
      在隔壁小厅里,法警搬了几十盒盒饭放在那里,请我们用餐。俺选了一盒豆腐炒肉的吃。边吃边听律师们聊天儿。几个律师在交流,都声称是第一次享受这种待遇,以前从没遇到过。
      哈哈哈哈。
      事实上,我现在把这理解成限制我们走出法庭,与外界取得联系。这真是个非常有趣的过程。
      插播广告:这会儿法院门口已经贴上了宣判通知。


2012-7-28 13:55 上传下载附件 (87.83 KB)


      半小时后,法庭门打开了,可以进来旁听。我看到旁听席上进来三个外面的人,其中包括我一位朋友,我们正彼此示意,法官进庭了。
      “全体起立。”书记员叫道。
      “巴拉巴拉……”法官在念判词。
      我盯着我对面的摄像头,心想,线那头都会有些什么人呢?
      “维持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我听到这一句。
      宣判完毕,法官们很快离开了法庭。
     
      我扭动了一下脖颈,感到很疲惫。
      
      法庭对我方提供的关键证据,俱没有采信。
      我们输了。
      签完文件,我离开法庭,将个人物品一一整理。我朋友陪着我出来。我手机有很多个未接电话,我一一打回去,告诉他们结果,表示感谢。我朋友给我拍了一张照。

2012-7-28 13:55 上传下载附件 (91.39 KB)
      院子里还有很多穿便衣的人。偶然听到他们闲聊,好象省高院与南充都来人了,刚才才离开。侧耳听来的流言,不辨真假。
      第一次打官司,这个结果,有点不爽。不过,我想我会很快习惯的。
      就要离开了,看着这里这么多人围绕着这事儿转,又感到深深的歉意:让你们失望了,没有蜂拥而来的媒体、网友,就咱们仨。但愿国家能给你们津贴补偿你们的辛苦。
     出来时发现法院招牌字儿歪了,希望下次看到时能修理好。
   
2012-7-28 13:55 上传下载附件 (114.1 KB)
     

      一审到此结束。记下以留念。不得不说,这个过程的确很刺激。
     谢谢诸位!

发表于 2012-7-2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民医生 发表于 2012-7-28 17: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书记员要求全体起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身穿法袍,鱼惯而入。今天曹法官有些紧张,念材料时有点疙瘩。我再次 ...

审理类似公安行政处罚案件,对广安区法院来讲算是一件普通、简单的案子。不公开审理该案,在法律程序上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区法院确实有点兴师动众,其实完全没必要,反而引发一些社会负面效应。原告"莽娃儿"还不领情,公然在网上嘲讽区法院给他们免费吃午餐,真是得不偿失哟!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曹法官在法院与当事人大闹,这种法官的素质值得怀疑?

发表于 2012-7-2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民医生 发表于 2012-7-28 19: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曹法官在法院与当事人大闹,这种法官的素质值得怀疑?

我不相信。闹什么?

发表于 2012-7-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开审理,并没有任何解释。
是告南充顺庆公安,并不是直接起诉袁某。

发表于 2012-7-2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保组长 发表于 2012-7-28 22: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公开审理,并没有任何解释。
是告南充顺庆公安,并不是直接起诉袁某。

我相信法院释明了的。"莽娃儿"虽是告的公安机关,非袁某,但因该案涉及袁的隐私,而袁又是案件中的第三人,故案件涉及隐私。

发表于 2012-7-28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知道袁是怎么成第三人的?

发表于 2012-7-28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原告称,袁是他们申请追加的。

发表于 2012-7-28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追加?

发表于 2012-7-2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保组长 发表于 2012-7-28 2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什么会追加?

我知道一些,但不一定准确,请您告诉我。

发表于 2012-7-2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哦。过路打酱油哦。

发表于 2012-7-28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保组长 发表于 2012-7-28 23: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算了哦。过路打酱油哦。

莫发气,讨论有益嘛。

发表于 2012-7-28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你忙,不打搅了。

发表于 2012-7-28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你是个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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