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由权与XX监督权,而是此事跟你我毫无关系,假如此事是真,人家你情我愿的也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如若不是闲得蛋疼,何必多此一举?
然后你的行政复议也显得苍白无力,我没有贬低你所聘请律师的能力,行政处罚有个原则:“程序不合法,则一切不合法”,除非你有非常有力证据(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否则你后面找出来的尾巴,别人是可以弥补的,你找出来也是毫无用处的。
最后你的司法诉讼也是多此一举,在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中,任何人都不敢提着“帽子”徇私枉法的,这是必然的。你在司法诉讼中的无功而返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恰当。
罗嗦一句:好多事情多想想,你会觉得真TM没意思。
谢谢你的善意提醒。
不过,恰恰是因为我认为此事与我们密切相关,所以才参与的。
他是我们掏钱雇佣的仆人,我们理所当然有权监督他上班时干了些什么事,是不是合理合法等。如果不合理合法,就很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公民利益,怎么能说跟我们无关呢?
如果按你的逻辑推,我国刑法和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岂不成了玩笑与摆设?
至于他们是否弥补,不是我需要考虑的问题,不多说。
另外,我不同意你说的:“任何人都不敢提着帽子徇私枉法”。这不是事实,国家每年都会从各系统揪出很多“徇私枉法”的家伙。我的无功而返,与“任何人都不敢提着帽子徇私枉法”没有前因后果关系。
很多事情,参与与经历,能长不少见识,这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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