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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应“广安律禅”网友要求,发一审律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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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代理词的标题立得太好了,精典!

发表于 2012-8-1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nclmx 发表于 2012-8-1 00: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莽娃儿,我觉得你如果上诉的话,请那个麦子仲秀和广安律禅嘛。
我看他们说这么凶,肯定有绝招三。
二审帮 ...

我看是卵的

发表于 2012-8-2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2-7-31 16: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我有什么义务去证明?我又没确定任何事,只是质疑。
你公安处理人了,才需要出示证据,证明你们声称我 ...

我无意与你争论,只是善意提醒。。
   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由权与XX监督权,而是此事跟你我毫无关系,假如此事是真,人家你情我愿的也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如若不是闲得蛋疼,何必多此一举?
   然后你的行政复议也显得苍白无力,我没有贬低你所聘请律师的能力,行政处罚有个原则:“程序不合法,则一切不合法”,除非你有非常有力证据(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否则你后面找出来的尾巴,别人是可以弥补的,你找出来也是毫无用处的。
   最后你的司法诉讼也是多此一举,在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中,任何人都不敢提着“帽子”徇私枉法的,这是必然的。你在司法诉讼中的无功而返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恰当。
    罗嗦一句:好多事情多想想,你会觉得真TM没意思。

发表于 2012-8-2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若安好‖ 发表于 2012-8-2 0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无意与你争论,只是善意提醒。。
   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 ...

有道理。

发表于 2012-8-2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凌云山旁 发表于 2012-8-1 23: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看是卵的

上诉要嬴的几率为零,我不会接受委托的。

发表于 2012-8-2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若安好‖ 发表于 2012-8-2 0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无意与你争论,只是善意提醒。。
   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 ...

“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由权与XX监督权,而是此事跟你我毫无关系,假如此事是真,人家你情我愿的也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如若不是闲得蛋疼,何必多此一举?”

      
假如此事是真的,人家你情我愿的也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你还有这个观点,我想莽娃可能卵都不想卵你了
发表于 2012-8-2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几天没来论坛居然如此热闹,刚才花了一个多小时把近段时间的帖子挨个挨个的读了一遍。我想说:
    1. 请莽娃儿、三岁娃一定要保重身体,注意自身和家人的安全.
    2.为什么几乎所有人(包括所谓莽粉、五毛)都晓得莽娃的官司会输呢?是大家对证据解析和法律分析的结果?还是对当前司法失望的结果?甚至有部分人能提前肯定的预测一审、二审、N审,莽娃儿还是会输,甚至连一审、二审、N审输在什么地方都能肯定的预测到了?
    3.问一个假设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果某案子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本来字迹清楚、语句通顺、内容客观,但是在法庭上法官、被告都咬到说这份证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不能作为证据,而除了法官和被告之外的其他人都能看懂看明白。那么原告还能采取什么措施呢?注意我的前提是证据本来是字迹清楚的。

发表于 2012-8-2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机没飞起来 发表于 2012-8-2 09: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想到几天没来论坛居然如此热闹,刚才花了一个多小时把近段时间的帖子挨个挨个的读了一遍。我想说:
...

探讨这一问题已经没有意义。

发表于 2012-8-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胜败在心中!
莽娃从头至尾,不过为了维护一个论坛的删帖的程序和公正,结果自己遭了,居然搞成了诽谤,我简直觉得某些人的语文老师该被骂死!父母应该被骂死,该读书的时候,不用心,在这里指鹿为马,贻笑大方,全国轰动,还在沾沾自喜,真他妈的有脾气!
   如果我骂人了,道歉!惹我骂人的时候真的很少!
发表于 2012-8-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curse::curse: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律禅 发表于 2012-8-2 07: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诉要嬴的几率为零,我不会接受委托的。

我的事,我和我的家人会自己处理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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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若安好‖ 发表于 2012-8-2 0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无意与你争论,只是善意提醒。。
   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 ...

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由权与XX监督权,而是此事跟你我毫无关系,假如此事是真,人家你情我愿的也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如若不是闲得蛋疼,何必多此一举?
   然后你的行政复议也显得苍白无力,我没有贬低你所聘请律师的能力,行政处罚有个原则:“程序不合法,则一切不合法”,除非你有非常有力证据(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否则你后面找出来的尾巴,别人是可以弥补的,你找出来也是毫无用处的。
   最后你的司法诉讼也是多此一举,在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中,任何人都不敢提着“帽子”徇私枉法的,这是必然的。你在司法诉讼中的无功而返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恰当。
    罗嗦一句:好多事情多想想,你会觉得真TM没意思。

谢谢你的善意提醒。

不过,恰恰是因为我认为此事与我们密切相关,所以才参与的。

他是我们掏钱雇佣的仆人,我们理所当然有权监督他上班时干了些什么事,是不是合理合法等。如果不合理合法,就很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公民利益,怎么能说跟我们无关呢?

如果按你的逻辑推,我国刑法和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岂不成了玩笑与摆设?

至于他们是否弥补,不是我需要考虑的问题,不多说。

另外,我不同意你说的:“任何人都不敢提着帽子徇私枉法”。这不是事实,国家每年都会从各系统揪出很多“徇私枉法”的家伙。我的无功而返,与“任何人都不敢提着帽子徇私枉法”没有前因后果关系。

很多事情,参与与经历,能长不少见识,这很有趣。
发表于 2012-8-2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律禅 发表于 2012-8-2 1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探讨这一问题已经没有意义。

估计您也回答不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所以只有选择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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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刷

发表于 2012-8-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木成林 发表于 2012-8-2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胜败在心中!
莽娃从头至尾,不过为了维护一个论坛的删帖的程序和公正,结果自己遭了,居然搞成了诽 ...

够女中豪杰:victory:

发表于 2012-8-2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机没飞起来 发表于 2012-8-2 1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估计您也回答不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所以只有选择回避!

只能说你错了,别赌俺!

发表于 2012-8-2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大的租房机构太牛了。

发表于 2012-8-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若安好‖ 发表于 2012-8-2 0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无意与你争论,只是善意提醒。。
   就此事而言,我想说最初你发帖就毫无必要,不是说我们放弃了言论自 ...

“程序不合法,则一切不合法”,除非你有非常有力证据(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否则你后面找出来的尾巴,别人是可以弥补的,你找出来也是毫无用处的。

录音已经有了,上网了,非常有力的证据,可是他们害怕了,删除了。

发表于 2012-8-3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0005

发表于 2012-8-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公务人员对于公民基于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本人在此无意引用《宪法》、《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但请牢记:当我们不能用法律做挡箭牌时,我们任何人的权利都可能随时被贱踏,这无关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无关你是官员还是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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