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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装饰]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转载成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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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9〕3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涉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等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房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秩序,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市物业管理区域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及违法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二)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强行或变相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材料渣土搬运队伍;
(三)强制销售装饰装修材料及相关产品;
(四)违反管理规定强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和摊派相关费用;
(六)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不按设计要求进行装饰装修,危害安全、影响容貌、妨碍公共利益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
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各类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自律,诚信履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凡涉及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工作,依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秩序;对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的“卖口子”、“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消费者协会及房产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成都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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