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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你们是怎么做到这样不要脸的?你们害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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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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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别人现在连五毛都不用了,直接上手段:lol

发表于 2012-10-24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山-蜀水 发表于 2012-10-24 17: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别人现在连五毛都不用了,直接上手段

长期用五毛费用太高;P

发表于 2012-10-25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认定上诉人为“偷情贴”的原始发贴人,是对上诉人的构陷。
 被告市公安局嘉陵分局明知上诉人不是原帖的发帖人而故意捏造事实认定上诉人是原帖(1月13日贴)发贴人,并给予上诉人以治安拘留处罚,是对上诉人的构陷,据此所作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决定。

发表于 2012-10-2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不用作证了啊

发表于 2012-10-25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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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耻。

发表于 2012-10-2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事实证明,没有及时的披露,法官违背公义却毫无压力。现有司法体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属于领导的工具而丧失了司法精神的灵魂。公开的披露不仅仅可能会对司法官个人前途有所影响,或许还会唤醒司法精神的重建,公众本身是天然的陪审团。并且在公开的披露过程中,司法官的亲戚朋友甚至孩子都可能看到,并且会在网络上一直存在。会对司法官的违法起到纠正和督促作用。

发表于 2012-10-2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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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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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7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看,你们是怎样做到这样不要脸的?

发表于 2012-10-2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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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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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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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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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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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旁观

发表于 2012-10-31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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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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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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